《发票相关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11页1、发票相关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发票相关代理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他税务事项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发票代理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类、发票开具类、发票验旧类、发票缴销类及其他发票相关服务类等涉税事项服务行为。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发票相关业务代理服务,应当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发票相关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代理准备、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对于简单的发票相关代理业
2、务,可以适当简化流程。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合理制定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业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业务。第二章 业务实施第一节 业务范围及资料搜集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发票领用类代理服务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申请、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等涉税事项代理服务。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发票验旧类代理服务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将已开具发票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等涉税事项代理服务。第九条 本指引所称发票缴销类代理服务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生清税注销或发票换版、损毁等情况的,到税务机关缴销空白纸质发票等涉
3、税事项代理服务。第十条 本指引所称其他发票相关代理服务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丢失(损毁)报备、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等涉税事项代理服务。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发票相关代理服务业务前,应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委托代理人即为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第十二条 应根据委托方不同的情况及代理业务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对委托方提供的代理事项资料进行审核,并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方声明书,委托方应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第二节 关注事项第十三条 办理上述代理服务事项,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并重点确认以下事项:(一)代理发票票种核定业务以及申领发票业务1. 在每个申报期内首次领用发票前,委托人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和报税清卡事项;2. 确认委托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提示委托人发票
4、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3.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委托人,并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委托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委托人需要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功能,经办人须经单位在网上办税平台授权。(二)代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业务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属于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是否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且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是否能满足经营需要。第十四条 办理上述发票开具代理服务事项,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业务,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属于已进行税务登记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纳税人。(二)代理普通发票代开业务,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属于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自然人。(三)结合委托人的业务情况,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四)代理代开发票作废业务,应确认作废发票是否因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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