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3页1、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企业版-北京劳动律师2011-02-13 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企业版 (劳动案件上诉状范本沈斌倜律师提供) 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34号院1号楼2门302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
2、与上诉人2007年2月5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以下简称“雇佣合同”),被上诉人2007年3月12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07年2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07年3月12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2007年3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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