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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政治上册 第九课法律的武器 教案 人民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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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七章 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教案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熟悉我国刑法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确区分罪与非罪,熟悉我国刑罚、犯罪的种类及主要罪名,培养学生解决简单刑事问题的能力。主要内容:第一节 刑法概述第二节 犯罪第三节 刑罚第四节 犯罪的种类及其罪名教学重点: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犯罪第三节 刑罚第七章 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生活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某犯罪了,某某被判刑了。那么什么是犯罪?什么条件才算构成了犯罪?犯罪后要又应受到何种刑罚呢?这都是本章要解决的问题。本章有四节内容:第一节 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一 )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是指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 2 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 5 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有关刑事的法律规范。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

      2、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武器。( 二 ) 我国刑法任务1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刑法必须把打击的锋芒首先指向危害国家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切犯罪行为。现行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 12 个罪名对此类犯罪进行打击,以确保我们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是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行使各项权利的物质保障。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然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章、第八章对此体现的尤为明显。3 、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公民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是我国保护“人权”的表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投身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此,我国刑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的制裁,从而

      3、有力地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4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工作生活都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经济秩序。否则,国家经济建设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管理活动就无法实施,公民的一切权利就会失去必要的保障。所以,我国刑法把同这类犯罪作斗争也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总之,我国刑法就是要通过刑罚的手段惩治一切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的、对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 3 、 4 、 5 条分别规定了 3 个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一 )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做出具体明确的条文规定。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第 3 条的规定中得以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 17 、 18 世纪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贝卡利亚、费尔巴哈等倡导下得以确定的。它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刑法效力不溯既往等,

      4、对促进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具有积极意义。我国 79 刑法吸收了这一原则,同时规定了类推制度。 97 年修改刑法时,在新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表明我国刑法注重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二 )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 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确立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宪法第 32 条第 2 款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二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刑事追究和刑事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的人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只要依法办事,与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并不矛盾。( 三 ) 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

      5、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理解该条时,我们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刑罚与刑事责任直接一致。在单独既遂犯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应判刑罚与刑事责任完全一致,直接引用刑法分则条文,按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原则定罪量刑,即可做到罪刑相适应;第二,刑罚与刑事责任并不完全一致。有两种情况:一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不能按既遂处理,而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免;二是具有累犯、主犯、自首、立功等表现的行为人,人身危险不同情节的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判刑罚与刑事责任也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在法定的罪刑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由上述分析可知,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现在我们通过一个问题来加深对上述概念的理解:下面哪一选项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C )A 禁止习惯法的适用B 禁止类推制度C 新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D 法律规定必须规范、具体三、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一 ) 刑法空间效

      6、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规定。在空间适用范围上,我国刑法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是指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在内的全部领域。领陆包括我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西沙、南沙、中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领水包括内水和从领海基线起 12 里之内的领海领域;领空是指领陆、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特别规定”主要指:第一,对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86 年 9 月 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使馆的外交代表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 )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

      7、官员等 ) 。第二,刑法第 90 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第三,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的特别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另外,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2) 属人管辖原则根据刑法第 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3) 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 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 有保留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 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另外,我国刑法第 10 条规定了“双重审判”,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在我国领

      8、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外国人。( 二 ) 刑法时间效力范围刑法时间效力范围,是指对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指刑法发生效力的开始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本法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入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亦称刑法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规定。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

      9、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个规定表明我国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这个规定,对 1997 年 9 月 30 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论刑法是否认为是犯罪,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2)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但行为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较轻的,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3)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则适用刑法的规定,即刑法具有溯及力;(4) 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期内,刑法规定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较轻的,不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则适用刑法的规定,即刑法具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只限于刑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对刑法生效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仍然继续有效,不能因刑法的修订而有所改变。第二节 犯 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 ) 概念“犯罪”作为一个法律的专有名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也不少,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知道,盗窃是犯罪,杀人是犯罪,抢劫、拐卖人口等等都是犯罪。但这些都是犯罪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罪名,那么从理论角度犯罪究竟是指什么 ?犯罪,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第 13 条中,对犯罪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法律上的界定。这可以通过犯罪的特征来加以理解。( 二 ) 犯罪的基本特征1 、具有刑事违法性一切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刑事违法性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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