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96
31页1、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2、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
3、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六、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七、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罚则,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相关科目的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科目的成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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