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实施
5页1、XX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函201812号)、XX区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规定(区委办201838号)、XX区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区委办201514号)XX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X政办2018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单位,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和其他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镇街、各部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网格长。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和各镇街“一把手”是消防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承办职能科室等工作人员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 未依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发生有人
2、员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火灾事故; (二)过火面积超过750平方米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在违法建筑中或者“三合一”场所内的火灾事故; (四)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组织建设和市级以上政府(消安委)部署开展的消防专项行动等方面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 (五)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六)行业系统内或辖区内单位(区域)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七)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火灾事故发生在重大活动安保期间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后,不服从火场指挥,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扰乱火场秩序,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的; (三)贻误救援工作,造成事故损失或影响扩大的; (四)阻扰、干涉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及时纠正过错行为,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七条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视情况由消防牵头成立由区安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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