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若干问题
17页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遇到合同法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免费解惑!访问!访问 http:/http:/撤销权若干问题撤销权若干问题 审判实务中撤销权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小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 74 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都可能发生合同效力被消灭的结果,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这两类制度解决相关合同纠纷时,往往产生一些疑难问题:如一些合同既符合合同无效的规定,又有可撤销的事由,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又如当事人以合同无效提起诉讼,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赢了网 法律咨询 不成立,但当事人可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此外,合同被撤销或无效后法
2、律后果是不同的,那么在判决结果中应如何体现二者的区别等因为以上问题或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或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因此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一、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的选择问题无效合同制度创设的原因旨在保护公序良俗,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主要针对违法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创设旨在维护私益,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通过赋一 r 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允许其依照自己的意思作出对其中本身最有利的选择。但是由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相依相生的关系,致使法律有时会出现重合之处有人认为,二者应当没有重合的问题。但这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如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根据(l 合同法沙第 74 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既享有无效合同请求权又可以行使撤销权。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针对当然无效之行为,当事人只能主张无效而不能主张可撤销。另一种观点以 TheodorKipp
3、 为代表,他提出“法律上双重效果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应受保护的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已有某项救济方法(无效),而不能再行使其他救济方法(撤销),致使不能有所主张,实属怪诞可笑”。赢了网 法律咨询 也有人认为,不应允许当事人撤销无效行为,但在事实上并不排除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向法院起诉的选择余地。但这种观点只是在诉权上解决了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但是没有解决法院如何判决的问题。现在,我们分别不同情况作一分析。(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这属于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这与合同法第 74 条的规定的情形有部分重合之处,即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转让财产,则对此类合同,因合同的效力属于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所以无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合同无效请求权,法院都必须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如果单纯地认定该合同无效,则合同法第 74 条的规定就会被架空,我们认为,合同法第 52 条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的规定,这里的第三人利益是一个极为广泛的含义,首先,第三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一群体,其利益可能是债权的安全,但更包括人身权、名誉权等广泛的合法权利。因此,前面所述
4、的 74 条与 52 条部分重合的情况应当属于一个特例。从法理角度来看,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处分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仅仅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在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 74 条撤销。但如果在债权人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话,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在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均有恶意,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判定合同无效。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其处理结果与主张撤销是不同的。赢了网 法律咨询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其并没有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考量,所以有可能造成合同无效请求权与撤销权的并存。如果合同是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的合同,受欺诈方以请求撤销时,人民法院对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法院必须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在合同本身违法性比较明显的情形下,无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如何,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是法院在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时必须要考量的。法院不能以存在欺诈等情形而判定合同属于可撤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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