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
5页1、1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武凌 李凤梅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案情回放2007 年 11 月 15 日,农民孙某与妻子李某取得了位于包头市小召湾村的 20x2 平方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发展、新建温室及温室工作间。由于孙某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劳动能力有限,土地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于是孙某夫妻决定转让承包地使用权。2008 年6 月,孙某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武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孙某的温室地及工作间以七万元人民币永久性转让给武某使用,转让费用一次性付清,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武某可对此土地进行修建改造,在此期间孙某负责协调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干涉阻拦,确保武某对本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权。2008 年 6 月 10 日,武某一次性付清约定款项。6 月底,武某开始在承包地上打地基修建温室。2008 年 7 月 10 日,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严禁在同官村、小召湾村、交界营子村、黄草洼村搭建违章建筑、抢载苗木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通告。该通告第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部门同意,均不得抢建住宅、温室等各类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视作违法用地。随后武某要
2、求解除合同,返还所付款项,孙某不同意解除合同。2008 年 10 月武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土地租赁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三、原告武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后立即将其承包土地返还被告孙某。分歧 本案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无效。合同双方无法证实转让行为经发包方同意,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再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合同中约定“永久性转让”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但是该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经发包方同意”需要的法律手续。在孙某村里将承包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很多,发包方村委会也知道这种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行为进行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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