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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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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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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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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1、行政的涵义:、行政的概念: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分类考察: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二者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政,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静态行政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二者之间的关系:享有行政职能的机关、机构和人员为“静态行政”其行使行政职能的活动或行为为“动态行政” ,其区别在于相应职能的状态、:所在与所为。所在为静,所为为动。形式行政和实际行政形式行政史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任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行政有

      2、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2、行政与行政国所谓“行政国”是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关系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环境污染、交通堵塞、供人失业、罢工,等等。为了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为“行政国”现象。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3、行政与法制国“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制国形成的基本条件。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二、行政法1、行政法的涵义概念: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

      3、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其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三种关系都是由行政管理关系导致核引起的。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具有如下特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

      4、为的影响。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管理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较,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其二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概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三个重要特征:其一,双方均有多个主体,如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监督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等。其二,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其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行政救济关系概念: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

      5、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调整行政救济关系的行政法源主要有行政申诉法、信访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游行示威法、请愿法等。 行政救济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较,其重要特点是:其一,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其二,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其三,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内部行政关系概念: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等等。在内部行政关系中,上下级行政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式最重要的关系。上下级行政关系的形式:领导与监督关系,直属关系,垂直领导关系 双重领导关系 指导关系 行政机关与国际公务员关系的形式:特殊劳动关

      6、系 职务关系 工作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的主要特点:其一,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其二,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其主导作用的情形;其三,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2、行政法与行政权行政权概念:从现代意义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权力。行政权从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从权力形式考察,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指导权等。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防范?原因有三:其一,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使人们能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它还可以起到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如果被滥用,既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带来严重的威胁,还会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国家权力不加以控制和约束,就必然导致滥用。其二,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不完全相同,他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其三

      7、,在现代社会,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3、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形式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刑法都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于一体的统一法典。行政法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行政法之所以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其原因有三:其一,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很难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其二,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以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于由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其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最一般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纂成统一法典的条件。三、行政法学1、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时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行政法学时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也适应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

      8、系比较特殊:二者的研究对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人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是动态的宪法;有人认为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是执行宪法的部门法。此外,行政法的许多规范直接源于宪法。由于行政法与宪法的这种密切关系,决定了两个法律学科的特殊密切关系:宪法学在广泛的领域为行政法学提供了理论依据,行政法学也在广泛的领域为宪法学提供实证研究的素材。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区别有以下四点:其一,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探讨法律现象;行政学以实际行政管理为研究对象,探讨管理技巧、管理艺术和管理方法的问题。其二,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同。行政法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加强行政法治,完善行政法律调整;行政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其三,二者研究方法不同。行政法学主要通过对法律文件和法律关系的研究来揭示行政管理的原理、原则,探求加强行政法治的途径;行政学主要通过对管理过程和管理行为的研究来揭示行政管理的原理、原则,探求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其四,二者从属关系不同。行政法学从属于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行政学从属于政治学,是政治学的分支。行政法

      9、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不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完全同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其一,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则调整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关系,规范监督行政权的行为。其二,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制度是紧密相连的,行政诉讼往往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为前置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通常是解决一个行政案件的前后两个阶段,二者紧密衔接和互相联系。其三,行政诉讼既是解决行政争议、处理行政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同时也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监督和对行政学相对人实施法律救济的手段和途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行政诉讼法实质上是行政法的一部分,但是行政诉讼法相对于行政法的其他部分来说,确实也有着相对的独立性,即行政诉讼关系与行政实体关系在主推,客体、内容等各个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3、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只有在较为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追政治制度下,行政法才不断发展、兴盛。、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行政法学对行政法价值、功能的分析应与具体的时空条件联系起来,并且对不同的价值观进行比较、鉴别,探寻比较实际的结论。、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第一类为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二类为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三类为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又包括四小类:第一类为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第二类为调整行政机构编制的行政编制法;第三类为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第四类为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物法。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制度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两大类,但在实践上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往往紧密结合,很难划分。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主要包括五小类:第一类为行政诉讼法;第二类为行政复议法、第三类为行政赔偿法、第四类为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第五类为行政监察法。行政法的形式主要指行政法的法源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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