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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 同步复习纲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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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876****10
  • 文档编号:141613327
  • 上传时间: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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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有哪些?(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5)诉讼效率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4.什么是弹劾式,纠问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主要特征是什么?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诉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

      2、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4)审判公开(5)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2)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3)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只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3)采行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的主要特征:(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4)采起诉认否制度,在刑事诉讼中

      3、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需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经行作出有罪的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5)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5.什么是法定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刑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判断的证据制度。6.公检法三机关在刑诉中的主要职权公安机关:(1)立案权(2)侦查权(3)采取强制措施的全力(4)提起起诉意见的权利(5)撤销案件的权利(6)有要求复议合议的权利(7)生效裁判的执行权检察院:(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

      4、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据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进行(3)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权,有提起再审的权利(4)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5)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6)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7.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任职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审理案件的范围:人们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人

      5、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8.当事人的范围,其他诉参人的范围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参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9.犯嫌人、被告人在刑诉中的地位?诉讼权利有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一方面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另一方面又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诉讼权利有防御性权利(9个):(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

      6、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8)有权向法庭做最后陈述(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诉讼权利的救济性权利(6个):(!)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地142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梳妆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6)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等等10.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7、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11.国际通行的刑诉原则有哪些(1)国家追诉原则(2)控审分离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公正审判原则(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12.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容及二者的区别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二

      8、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部机制也略有不同。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等等。即是说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13.检察院对刑诉进行法律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2)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14.使用各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主要内容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

      9、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30)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15.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14周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主要内容(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7.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8.什么是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得职权范围的分工。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也就是惹您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安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得权限划分。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9.公、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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