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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管理)临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共291项)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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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管****问
  • 文档编号:137955048
  • 上传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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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临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共291项)序号权力类别项目名称子项施行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单位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2行政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流通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3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桂质监发2012238号)要求全区各级食品

      2、药品监督局负责施行的28大类加工食品生产许可的具体施行范围如下:(三)广西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通知规定,尚不具备条件的除外)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蔬菜制品六类加工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4行政处罚对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规定备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5行政处罚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

      3、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6行政处罚对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

      4、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7行政处罚对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8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

      5、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9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10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

      6、日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婴幼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11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7、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12行政处罚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13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8、)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肉类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14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

      9、留的权力事项15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16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县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17行政处罚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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