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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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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haoy****1971
  • 文档编号:108769634
  • 上传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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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四川农业大学文件校研发201616号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创新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和学校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163号)、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1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奖助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实际在校学习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助学金。本硕连读生,在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但未正式注册为硕士研究生前,获评四等奖助学金;正式注册为硕士研究生之后申请相应年级的学业奖助学金。参评年度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参评当年的学业奖助学金,待复学后再参加相应年度的学业奖助学金评选。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奖每年一

      2、次,十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坚持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评定确实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第二章 指标分配和奖励标准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指标依据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按年级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核定指标,下达各院所。第七条 学业奖助学金分为四等,各等级的奖励标准和学生比例详见下表:层次奖助等次占研究生比例(%)标准(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部分学校奖助学金导师助学金合计硕士一等8600060004000240018400二等12600048003200240016400三等20600036002400240014400四等606000/2400240010800博士一等141000072006000480028000二等211000060005000480025800三等351000048004000480023600四等3

      3、010000/4000480018800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要求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显著,发展潜力突出;6.按时注册、缴纳学费;7.无固定工资收入者。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因考生类别而不同。参加统一考试的新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评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原则上优先优等评选学业奖助学金,但一等、二等、三等学业奖助学金名额原则上应不超过所在院所相应等级名额的60%;评审依据为推免综合成绩。博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根据入学前各类成果及入学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审核制博士生、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学年时,在相近条件下应优先优等评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第十条 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学业奖助学金实施动态管理,评定以“学风道德表现”、“课业成绩”、“学术科研”、“社会实践活动”等为主要依据;当年度学业奖助学金获得者申报成果不得在下一年度申报学业奖助学金中再次使用,博士研究生一年

      4、级新生除外。第四章 评审组织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所负责人代表、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与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项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奖助学金评定具体事宜。第十二条 院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院所主管或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代表与研究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名单须向全院所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负责制定本院所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申报和评审或评审推荐工作,处理本院所有关申述事宜等。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参评人员总数,结合学科分布,分配学业奖助学金评奖指标及等级。第十四条 符合学业奖助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向所在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院所根据学校下达指标,依据本院所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评定实行票决制,必须由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投票通过,未达半数者需再次讨论票决。初评结果须在院所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院所

      5、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院所初评结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2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所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请申诉,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裁决。第六章 学业奖助学金的发放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并将获得学业奖助学金(前三等)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八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暂停或终止发放学业奖助学金:1.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暂停发放,须其缴纳全部学费后恢复;2.严重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终止发放;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终止发放。4.在获评学业奖助学金后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实际未修读月份退还已发放的奖助学金。第七章 其 他第十九条 各院所根据本办法制定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四川农业大学2016年9月5日四川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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