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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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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

      2、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 物具有非人格性。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独立物,是指在观念上和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人力无法支配的物不能被作为物权的客体。比如,日月星辰等虽然客观存在,但目前仍非为人力所能支配,故这些仅属于物理上的物,而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对人类有价值。这里的价值一般表现为对物权人有经济价值,但仅对某个个体有精神价值的也应当属于物的价值。比

      3、如,书信、祖先的遗骨等都属于民法上的物。(3)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3、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动产和不动产在权利公示方法、权利变动要件以及诉讼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二者的权利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上的权利一般是根据登记薄的记载来认定,而不必依赖对物的占有状态来判断。动产则除少数例外情形如汽车、船舶外,只能以其实际占有情况作为其权利的公示手段。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须以登记的完成为其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多以交付为要件。在二者上面所成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为客体,质权、留置权多以动产为客体。诉讼管辖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等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我国物权法没有对动产和

      4、不动产进行界定,一般是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会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作为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标准。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在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对不动产做了列举式的规定。根据前者第92条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后者第186条的解释是:“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除土地外,还包括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其特征是能够移动并且其价值不因移动而受损,比如汽车、电视机等。4、物权的概念(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2)“物权”与“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的联系

      5、与区别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实际上包括了相当一些关于物权的规定。财产权比物权内涵广,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财产所有权”一词仅从所有权方面讲又比“物权”内涵窄,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两种权利也是相对独立的物权。5、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客体特征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的有体物,从而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2)在作用方面的特征在作用方面,物权具有支配性,即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直接支配,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者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都不得妨碍其行使自己的权利。人身权、知识产权也是支配权,但其分别以人身和智力成果为支配的对象。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为给付才能实现利益。(3)在效力方面的特征在效力方面,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权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

      6、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债权明确区分开来:债权的作用只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数个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为同种行为而互不影响,故而法律允许同一客体之上有多个债权存在。需要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同一物上不可以并存数个物权,数个物权只要内容相容,就可以并存于同一物上。在实践中,可以同时并存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如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抵押权。同一物上可以设定数个可以相容的担保物权。如以一幢房屋作抵押分别向两个银行贷款。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因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定目的和实现方法均有不同,故而也有在同一物上并存的可能。比如,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给他人设定地役权,同时用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4)在效力范围方面的特征在效力范围方面,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人的权利的义务。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支配状态。因此物权又称为“对世权”。因此,物权与债权不同

      7、。债权的权利义务限于当事人之间,如合同的权利义务限于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不能要求与其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正因为如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5)在权利实现方式方面的特征在权利实现方式方面,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按照其意愿无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命题题眼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没有物权法。因此,物权

      8、法没有采纳把市场主体分为不同层次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的观点,而是肯定了对一切物权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定原则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命题题眼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的原因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债权的内容与第三人无关,所以,除法律有例外规定,其任由交易双方约定,一般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也不必以法律形式对其种类和内容予以强行限制。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所有其他人都有约束力,物权调整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物权的义务人有成千上万,物权内容不能由权利人一个人说了算,也不能由一个权利人和几个义务人说了算,对权利人和成千上万义务人之间的规范只能由法

      9、律规定。 2、物权法定的内容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1)物权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法定就是必须由法律预先规定物权包括的种类,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如,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将租赁权约定为物权。(2)物权内容法定。法律对各种物权内容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比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抵押权人不享有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因为这就相当于改变了抵押权的本质内容,相当于创设了一种新的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3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之间的关系物权法定原则属于国家意志在物权的创设问题上对当事人个人意志的一种强制。物权法定原则的这种强制性容易使人们误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相冲突。其实不然。民法中体现的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作为规范民事活动领域中当事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原则上只是提供当事人行为的适当模式,并不强制当事人实施这些行为,只有在当事人逾越法律设置的禁止界限,比如违反公序良俗时,民法才通过让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矫正。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自由地创设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取得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自由、选择利益争端的解决方式的自由等等。民法的这种自治特质通过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得到了最为典型的体现,所以在合同法领域可以看到诸多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在物权法领域,物权法很少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然而,不能因此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对立物。相反,从某种意义上看,物权法定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私法自治在民法其他领域的发展。(1)物权法虽然限制当事人在物权的种类之外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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