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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安全隐患排查指导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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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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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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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气瓶充装安全隐患排查指导性内容 本文列举了气瓶充装安全隐患排查的项目、内容、执行依据、方法、常见的问题及后期处罚的法律依据等内容,为气瓶充装安全隐患排查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编辑:maszhc目录气瓶充装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内容 2一、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要求 2二、气瓶充装安全使用要求 71充装前后及充装过程检查 72气体经销 83气瓶运输 84气瓶储存 95使用环境 1010气瓶充装安全隐患排查指导性内容一、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要求序号排查项目隐患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排查方法常见问题处置依据1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1) 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是否按规定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充装作业人员、检查人员、化验人员等2) 查阅相关人员的任命文件3) 核实安全管理员、检查人员、作业人员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4) 现场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满足每班次人员配备要求,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5) 现场询问化验人员相关专业知识1) 未按规定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检查人员、化验人员2) 配备的相关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件、证书3) 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4) 作业人员证书不在有效期内5) 相关人员的证件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6) 存在作业人员同时兼任检查人员的问题7) 化验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不熟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三)(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2条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A)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条2安全管理制度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以及托管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无标签的气瓶不准出充装单位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3条查阅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核实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1) 未按要求建立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2) 管理制度内容不完整3) 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4) 管理制度未有效运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实施1)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2)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3)用户信息反馈;(4)气瓶的检查登记、使用登记、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储存、发送;(5)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7)资料保管,如充装记录(含电子文档)、设备档案等;(8)不合格气瓶处理;(9)人员培训考核管理;(10)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服务;(11)事故报告和处理;(12)事故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13)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7.2条3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查阅气瓶充装单位相关资料无气瓶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4操作规程充装单位应当结合充装工艺制定并且实施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适用范围,人员条件、设备仪器条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监控参数、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的处理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5)充装设备操作规程;(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7)装卸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7.3条查阅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核实各项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1) 未按要求气瓶充装操作规程2) 操作规程内容不完整3) 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5充装检查记录充装单位应当填写充装工作记录充装工作记录要有操作人员、审核人员签字确认有关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收发瓶记录;(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或置换记录;(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6)介质化验报告;(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9)装卸记录;(10)安全培训记录;(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12)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7.4条(1) 查阅气瓶充装记录及相关见证材料2) 现场提问有关人员气瓶充装有关情况3) 现场检查充装操作过程1) 没有气瓶充装记录及相关见证材料2) 作业人员对气瓶充装有关情况不熟悉3) 现场充装操作不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6安全技术档案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书等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3条(1) 查阅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核实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备2) 核查充装单位是否建立信息化管理数据库1) 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2) 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不完整3) 充装单位未建立信息化管理数据库《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7应急预案及演练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2条(1) 查阅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2) 查阅应急演练相关见证材料1) 未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或应急预案中没有泄漏事故的相关内容。

      2) 应急专项预案操作性不强3) 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4) 应急演练存在走过场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做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实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2.1条8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本单位办理使用证的气瓶瓶体上应当制作充装站标志(涂敷标志和信息化电子标志)和充装产品标签,标签内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2)充装站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的全产业链等环节的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并且有效实施管理;(3)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瓶装气体消费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培训《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7.1.6条(1) 查看充装记录、气瓶瓶体上的充装站标志和充装产品标签2) 查看充装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及实施情况3) 核查对瓶装气体使用者和经销单位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和安全使用培训有关情况1) 充装记录不完善、气瓶瓶体上无充装站标志和充装产品标签。

      2) 未建立、运行全链条安全信息追溯系统3) 未履行指导、培训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五条二、气瓶充装安全使用要求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排查方法常见问题处置依据1充装前后及充装过程检查(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2)车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鼓励其他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及其充装、使用进行安全管理3)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1) 查阅气瓶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记录和充装记录2) 查看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信息化充装系统使用情况3) 现场提问有关人员气瓶充装有关情况4) 现场检查充装操作过程1) 没有气瓶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2) 存在未使用车用气瓶信息化充装系统情况3) 有关人员对气瓶充装有关要求不熟悉4) 现场充装操作不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充装工作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并且按照其规定进行记录,向介质购买方提交证明资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D2.8条(1)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2)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5条(1)在充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情况,瓶体温度是否正常(手动检测),随时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声音,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妥善处理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2条2气体经销(1)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及消费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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