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2页山西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铁路工程质量,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铁道部、建设部颁发的其他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坚持依法管理,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坚持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精心筹划、科学论证、规范管理、争创一流”;坚持和加强质量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防范各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第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强制性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各参建单位的积极性,坚决克服质量通病、确保工程内实外美第四条 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章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第五条 质量方针严格质量标准;优化设计集成,规范施工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强化监理职能;硬化合同管理,建设一流工程第六条 质量目标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分解目标为:(一)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二)隧道、桥梁、线路、房建等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寿命内正常运营要求;(三)减少质量通病,杜绝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四)杜绝主体工程质量缺陷;(五)竣工文件资料真实可靠、规范整齐,实现一次验收交接;第三章 质量管理依据第七条 质量管理依据(一)国家和铁道部有关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1.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铁道部第25号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3.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l0402-2007);4.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5.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三)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四)建设单位与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五)山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第四章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的法人和现场主要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应认真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做到机构健全,配齐配强专职质检人员和各级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包保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质量保证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参加、人人有责、运行有效可控第九条 成立山西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第十条 施工单位成立以工程指挥长或项目经理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在作业层和工地试验室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实现质量管理网络化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成立以设计总体(或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各专册及相关设计人员参加的质量管理小组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任组长,各监理站站长参加的质量管理小组第十三条 咨询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承担工程设计咨询的相关责任第十四条 参建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铁道部第25号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和承担质量责任第五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规范、规定、标准等,对铁路工程质量负总责;(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制定规划,建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质量责任制;(三)每季度组织召开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处于良性运转和可控状态;(四)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评比,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接受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坚决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奖惩制度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对参建施工单位的质量信誉评价;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安全质量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安质部为公司铁路工程质量管理的专职机构,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日常工作,对铁路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落实或组织实施国家、铁道部有关工程质量及管理的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公司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要求,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规定三)定期筹办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会务,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评比工作;(四)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五)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评比,实施奖优罚劣和质量否决的有关事务。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台帐、质量信息平台六)检查施工、监理、检测机构上场人员、设备的履约情况,组织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检查七)参与对工程监理工作的考核管理,审核施工监理规划;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八)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九)负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具体工作十)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过程工程质量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第六章 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制度第十八条 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主要目标是:最大程度减少质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有效整治现场管理薄弱环节,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以“首件工程认可”为先导,以强化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为基础,以规范和提高标准化作业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为机制,以质量管理成果考核为措施,质量一票否决为手段,强力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公司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参加的技术交底会议,了解设计内容,明确设计意图、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
技术交底完成后,由公司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反馈给设计单位进行修正第二十一条 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工程开(复)工前,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开(复)工的工程不准验工计价第二十二条 工程地质复核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应与原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按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第二十三条 工程测量交桩复核和施工复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自建立测量复核责任约束机制设计单位交桩要有书面资料,施工单位有接收复测签认手续,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批准,未经报批签认程序,一律不得施工放样,否则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现场核对优化或施工过程中需发生变更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各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严格执行隐蔽工程现场检查签认制度、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现场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禁止违反报检程序或事后补办手续的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验复验。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必须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要审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检验、测试,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一律不得进场,严禁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中使用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员的检查、旁站和见证制度监理人员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检查,要按规定的内容进行见证、旁站,做好各项记录,确保工程质量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现场配合人员参加现场检查确认工作制度设计单位现场配合人员要按程序及时到现场履行检查、验证、变更手续,禁止设计人员委托施工、监理人员代检代签行为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奖罚和评比制度定期组织质量全面检查考核,或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巡回检查并进行考核和评定第三十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参建各单位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技术质量标准等,提高人员素质和质量意识,未经教育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情况报告制度施工单位每月进行工程质量管理专题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和公司;监理单位每月在《监理月报》上按规定的内容反映质量动态及完成的各项质量指标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需要,强化质量责任出现质量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档案工作制度要求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台帐,明确专(兼)职责任人,做好收集、整理、签认、归档工作,为全面、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编制竣工文件做好基础工作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该项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十四条 技术质量资料管理制度参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质量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质量资料第三十五条 规范验工计价制度对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不得验工计价第七章 质量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程序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未经监理现场察看或验证,不得擅自掩盖处理,更不允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有关单位在查清质量事故原因并确定责任单位后,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一般质量事故,由监理认定后,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公司人员到场,研究处理第八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考评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作用,努力调动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一)以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控体系为基础,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的作用,落实自检、互检和专业检的“三检”制度,使每一道工序都处于受控状态质检工程师和质检员必须完整详实记录自检情况二)以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控制为保证,通过监理旁站、巡检、抽检和专项检查,严格质量控制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把质量缺陷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三)以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质量为重点,通过加强勘察、优化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四)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为保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重点结构部位进行检测,确保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五)公司不定期抽查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以及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第九章 工程质量奖罚第三十八条 按铁办[2007]35号《关于建立铁路建设项目激励约束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山西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精神公司对所有施工单位实行质量基金制度第三十九条 各施工、监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