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公司工程质量检测及建筑材料质量检验试验管理办法
8页山西公司工程质量检测及建筑材料质量检验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和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山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及建筑材料质量检验试验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根据设计、施工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各个部位逐项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中,由检测试验室使用一定的仪器没备,对目的物进行测试检验,采集有关质量指标或数据的活动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是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之一第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分两种类型:(一)外观检查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二)实测项目,用专门的仪器设备检测第五条 铁路工程质量检测体系分三级:(一)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室二)驻地监理站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公司(或指定)中心试验室第二章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及其任务第六条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检测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第七条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应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业务需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设计、施工、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八条 所有从事检测工作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九条 所有检测人员要讲究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把确保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第十条 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0天内,应将其检测试验室详情报送驻地监理站和公司进行审核,其内容应包括:(一)检测试验室设置情况二)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等复印件)三)检测试验室(包括工地检测试验室)人员配备情况(姓名、性别、岗位工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或工种)四)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性能),仪器仪表的标定及检验合格证;对于检测中所使用的特殊设备还应同时附送其操作说明书复印件五)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和报表的表样六)检测试验人员守则及试验室工作规程七)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驻地监理站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凡检测试验室新建、重大调整、变更、扩充时,施工单位应于上述情况出现的20天以前,将检测试验室变化的详情报送驻地监理站审核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任务:(一)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检验工作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和砂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驻地监理站审核。
二)工程开工前即应完成本批、次的材料试验,含钢筋和混凝土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三)对所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标准和检测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标准,逐项取样检验四)收集各项检查和测试原始记录,提供单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资料五)配合和协助驻地监理站进行对照检测、试验或抽检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六)将经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署的试验成果、检验报告、检测资料报驻地监理站审核第三章 驻地监理站检测机构及其任务第十三条 驻地监理站应配备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检测和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熟悉检测监理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公正的检测监理工程师和一定数量的检测旁站监理员第十四条 驻地监理站必须具有监理委托合同书中写明的试验检测手段和仪器设备如果由于条件所限,某些大型试验检测项目需要委托试验检测,或利用施工单位试验室、及其检测设备抽检时,应当预先取得公司同意并报公司核备第十五条 驻地监理站质量检测机构的任务:(一)检查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的要求二)抽检和复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资料和成果,包括独立抽检和旁站检测。
三)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与检测工作,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检测资料四)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室,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五)参与研究决定施工单位提出的对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意见及时向公司报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六)参与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阶段和竣工验收,并提供抽查和验收的资料成果并据此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七)公司授权的其它检测监理工作第四章 驻地监理站检测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第十六条 检测监理工程师职责(一)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程师依据建设单位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运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二)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并接受咨询检测工程师的指导和监督三)审查施工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四)制止施工单位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和试验中的不规范操作五)有权立即停止违反试验规程的工程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和试验操作,直至向施工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六)检测监理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执行检测监理,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施工单位检测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七)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直至返工。
八)公司授予的其它职责与权限第十七条 检测监理员的职责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工程质量实施旁站监理检测,并及时、如实地汇报质量检测工作情况第五章 中心实验室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任务第十八条 中心实验室检测机构应配备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设计、监理、施工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熟悉检测监理工作,责任心强,组织协调能力强,办事认真公正的检测工程师第十九条 中心实验室必须具有咨询合同书中写明的试验检测手段和仪器设备,并配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人员严格遵守中心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中心实验室检测机构的任务:(一)组织编写质量检测、安全控制管理办法制定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工程例会制度等审批各驻地监理机构报送的标段实验监理规划,编写检测工作的各种管理办法二)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履约和检测仪器履约程度三)定期检查驻地监理站是否对施工单位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按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的要求实施四)定期抽检和复检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资料和成果即内业资料五)不定期对驻地监理站、施工单位进行检查第六章 施工过程检测与报验程序第二十一条 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隐蔽工程分段分层)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自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请驻地监理站检查、检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报请驻地监理站检验和签证,应提交检验申请批复单和有关资料资料除一般内容外,还应包括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技术质量标准、自检结果及其它说明施工单位的报验报表须经其合同项目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署后报送第二十三条 驻地监理站在接到施工单位报验报表后,监理工程师必须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检测,并应在1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对报验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测第二十四条 如果监理工程师经审核报验报表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位,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返工,经检查合格方予签证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驻地监理站汇总报验资料进行检查第七章 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验试验第二十六条 材料试验检测(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各种建筑材料按规定批、次进行取样试验,若现场试验室不能进行的试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报告单除作为质保资料外,还应作为该项工程的工程检查证附件,并按有关监理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要求,将试验报告随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报送驻地监理站核备二)驻地监理站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三)驻地监理站应按监理投标文件配备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并配备试验人员,按照平行试验、抽检的频次独立进行工程所必需的各项材料试验。
驻地监理站有权对施工单位取样试验实行旁站监理四)材料购买方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半成品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材料或半成品进场,驻地监理站须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清除出场;若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半成品,购买方必须按驻地监理站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对相应的工程拆除返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购买方(施工方)全部承担五)驻地监理站和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铁路客运专线监理细则(材料、设备检验试验及工程试验)的规定六)中心试验室对建筑材料及半成品进行抽检或按照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平行抽检第二十七条 《建筑材料质量检验表》申报签证程序(一)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用于开工工程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建筑材料质量检验表》填写,并报驻地监理站检查二)驻地监理站在接到施工单位申报后一至三日内完成必要的检查手续,确认合格后予以签证三)驻地监理站对设备和材料检验不合格的,不予签认发生争议需要仲裁的,报公司中心试验室,由中心试验室进行试验裁定第八章 其它内容第二十八条 各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包括工序开工前的质量预控(包括料场检查和原材料检验),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或质量等级评定、检测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48小时前报请驻地监理站检测,如果因施工单位报检不及时造成相应工程项目开工的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所有报验报表(报告),经驻地监理站复验合格,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除留存一份外,均应及时返回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检测部分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第三十一条 不得以驻地监理站对工程质量实施抽查和复验数量代替施工单位按规定应予检验的数量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