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公司工程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7页山西公司工程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铁路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单位,同时应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 安全事故分类按照国国务字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如下分类: (一)人身伤亡、经济损失事故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伤亡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损失事故:按公司相关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设备事故类型划分 本条第三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章 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司、监理单位,并同时母体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第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 第七条 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生产调度部门或安监人员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并逐级上报到监理、公司 (二)一般以上死亡事故及较大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火灾、爆炸、交通事故还应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门;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发生轻伤事故报到公司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八条 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事故单位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快速报送表》(格式见附表1),以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尽快上报到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为六种: (一)轻伤事故调查; (二)一般事故调查; (三)较大事故调查; (四)重大事故调查; (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一)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三)提出防止事故措施;(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按事故分类及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吸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轻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由各事故发生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员工代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各单位应将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单位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单位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开展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书面调查报告报送公司、监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一般以上事故由各事故单位填写《事故结案申请表》报公司、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结案,得到批准后,事故调查处理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各类责任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公司就事故过程、原因、事故善后处理及防范措施、本人对事故的认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管理现状的认识、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体事项“说清楚”:(一)死亡1人以上的各类事故;(二)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三)一次重伤1-2人、轻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四)一次轻伤10人以上的各类事故;(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六)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或公司认为有必要“说清楚”的事故 第十八条 “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由公司安全质量部具体组织实施公司综合管理部、工会、工程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说清楚”会议,并就事故向事故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和询问相关问题,事故说清楚人应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说清楚”会议一般安排在该起事故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召开第四章 事故处罚 第二十条 轻伤及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单位按照公司《工程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一般以上事故及较大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单位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由事故单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意见,由母体公司做出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的决定第五章 建立事故档案、台帐 第二十二条 登记、保管、归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详细登记每一个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受伤时间、部位、伤害程度、住院治疗时间、休假时间、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等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