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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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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概说物权概说一、物权的概念(定义)一、物权的概念(定义)“物权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307条规定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有关物权概念的各种学术表述:有关物权概念的各种学术表述:(一)(一)“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总义》梅仲协《民法总义》(二)(二)“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三)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三)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四)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四)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条的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分析上述概念,那一更好,理由何在?配和排他的权利。

      分析上述概念,那一更好,理由何在?民法 物权法 二、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系(分析物权与债权、继承权之关系)二、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系(分析物权与债权、继承权之关系)结论: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的起点和终点结论: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的起点和终点(一)物权与债权:(一)物权与债权: 在很多情况下,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最终归宿没有物权在很多情况下,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最终归宿没有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和处分,就不可能发生以交换为典型代表的各种债权;人对物的支配和处分,就不可能发生以交换为典型代表的各种债权;而债权的最终目的(即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交易对象的所有权而债权的最终目的(即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交易对象的所有权二)物权与继承权:(二)物权与继承权: 继承的客体是遗产,而遗产只能是死者生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继承的客体是遗产,而遗产只能是死者生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财产确定遗产的范围是继承的第一步继承的最终目的他物权的财产确定遗产的范围是继承的第一步继承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遗产的归属,对继承人而言,是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是解决遗产的归属,对继承人而言,是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案例介绍案例介绍张五常诉陈逸飞遗产案张五常诉陈逸飞遗产案民法 物权法 三、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三、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因此,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成为物权客体的物,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除担保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三)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三)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物,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物,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有三种情况: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如用益物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有三种情况: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如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所有权换价值,如所有权四)物权具有排他性(四)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支配效力产生的,是题中应有之义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支配效力产生的,是题中应有之义民法 物权法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物权的种类和分类一、物权的种类一、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现有的物权种类如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现有的物权种类如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二)用益物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三)担保物权:含: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三)担保物权:含: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示图如下:示图如下: 自物权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 物权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物权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民法 物权法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二、物权的学理分类(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两者的区别所在:两者的区别所在: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 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民法 物权法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的他物权两者的区别所在:两者的区别所在:1、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之交换价值;、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之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该属性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该属性物上代位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物上代位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举例说明)(举例说明)民法 物权法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

      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 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民法 物权法 (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举例: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举例: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六)本权与占有(六)本权与占有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民法 物权法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一、一物一权主义一、一物一权主义如何理解如何理解“一物一物”?依具体的交易习惯举例:鞋一双、家具一套?依具体的交易习惯举例:鞋一双、家具一套等。

      等二、物权之客体及种类二、物权之客体及种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一)动产与不动产 1、土地、土地 1、土地中的沙土、岩石;与土地分离前或后之性质、土地中的沙土、岩石;与土地分离前或后之性质 2、地下之矿物;得与土地分离另为一物、地下之矿物;得与土地分离另为一物 3、水面;为渔业权之客体;、水面;为渔业权之客体; 4、土地之地上、地面、地下;、土地之地上、地面、地下; 2、建筑物、建筑物 未完成建筑之性质;违章建筑之性质;未完成建筑之性质;违章建筑之性质; 3、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意义: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意义:民法 物权法 二、主物与从物二、主物与从物——如何区分主物与从物,依物之使用上的意义;如何区分主物与从物,依物之使用上的意义;——注意区分从物与物之组成部分的区别;注意区分从物与物之组成部分的区别;——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从物的命运由主物而定;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从物的命运由主物而定; 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约定。

      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约定举例:以越野车作抵押的,处分时是否及于备用轮胎;举例:以越野车作抵押的,处分时是否及于备用轮胎; 以围棋作质押的,处分时是否及于棋盒?以围棋作质押的,处分时是否及于棋盒?三、原物与孳息三、原物与孳息——如何区分原物与孳息如何区分原物与孳息——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孳息归属的两种立法:生产、原物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孳息归属的两种立法:生产、原物 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如婚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如婚姻法; 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约定民法 物权法 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通说认为:通说认为: 物权的效力是指根据物权的支配属性所产生的特殊物权的效力是指根据物权的支配属性所产生的特殊的法律效力通常认为物权的具体效力如下:的法律效力通常认为物权的具体效力如下:一、物权的排他效力(债权不具有此性,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一、物权的排他效力(债权不具有此性,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1、、“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物上不能、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分析重复抵押的属性排他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分析重复抵押的属性排他效力的强弱:所有权、有占有权能之物权、无占有权能之物权效力的强弱:所有权、有占有权能之物权、无占有权能之物权二、物权的优先效力(有关权利优先的说明有学者称此为伪命题)二、物权的优先效力(有关权利优先的说明有学者称此为伪命题)1、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物权优先;、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物权优先;((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举例:)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举例:((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 但不能得出物权破除债权但不能得出物权破除债权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关于关于“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分析:基于合法占有,不得请求返还的分析:基于合法占有,不得请求返还民法 物权法 2、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分配)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分配((2)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与抵押权。

      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与抵押权3)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优先于没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法律另有规)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优先于没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定的除外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3、两种相同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两种相同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1)依设定先后决定效力先后,如:不动产抵押依登记先后;)依设定先后决定效力先后,如:不动产抵押依登记先后;((2)依是否依法公示决定效力先后,如:动产抵押是否登记;)依是否依法公示决定效力先后,如:动产抵押是否登记;4、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数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有数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有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受偿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受偿5、优先购买权(数购买人间)、优先购买权(数购买人间)就同一标的有数个购买人时,就该标的物享有占有和物权的人得优就同一标的有数个购买人时,就该标的物享有占有和物权的人得优先于其他购买人受让先于其他购买人受让民法 物权法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就共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就共有份)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租赁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租赁物)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共有人优先还是承租人优先?理由。

      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共有人优先还是承租人优先?理由两者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否相同?分析两者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否相同?分析案例:张光张明两兄弟共同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出租给李丽现案例:张光张明两兄弟共同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出租给李丽现张光因生意上的需要急需一笔现金,打算将该房屋中属于自己的张光因生意上的需要急需一笔现金,打算将该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出让现张明想要,承租人李丽也想要那部分份额出让现张明想要,承租人李丽也想要问:张明和李丽谁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何在?问:张明和李丽谁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何在?民法 物权法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三、物权的追及效力含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标的物无论落入谁含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标的物无论落入谁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法律另有规定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表现: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表现:(一)物权人(一)物权人————非法占有人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不受限制;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不受限制;(二)物权人(二)物权人——非法占有人非法占有人——第三人(善意、恶意)第三人(善意、恶意)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但得补偿善意第三人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但得补偿善意第三人(三)物权人(三)物权人——合法占有人合法占有人——第三人(善意、恶意)第三人(善意、恶意)对恶意占有人得直接主张物权,但善意第三人除外。

      善意第对恶意占有人得直接主张物权,但善意第三人除外善意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在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时,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在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时,阻却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阻却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民法 物权法 物权追及效力的阻却事由物权追及效力的阻却事由——除外规定除外规定(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按此两项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按此两项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分人赔偿损失二)物权未依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二)物权未依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举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举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该动产的受让人,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对该受让人不具有追对抗该动产的受让人,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对该受让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三)物权登记有误时,因信其登记的公信力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三)物权登记有误时,因信其登记的公信力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

      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追及效力 我国《物权法》我国《物权法》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1、受让人受、受让人受让时善意;让时善意;2、以合理价格取得;、以合理价格取得;3、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完、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成变更登记、4、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民法 物权法 四、物权的请求效力四、物权的请求效力 物权的请求效力,也称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效力,也称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两者之区别两者之区别),指物权人由于他人的妨碍,不能对物为完全支配时,得请求排除,指物权人由于他人的妨碍,不能对物为完全支配时,得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对物的支配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碍,恢复对物的支配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和防止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和防止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效力是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各种具体手段物权的请求效力是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各种具体手段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保护的具体规定: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保护的具体规定:1、第、第33条:请求确认物权:适用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条:请求确认物权:适用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2、第、第34条:请求返还原物:适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条:请求返还原物:适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3、第、第35条: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适用侵害或可能侵害物权条: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适用侵害或可能侵害物权4、第、第36条:请求恢复原状: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有恢复之可能条:请求恢复原状: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有恢复之可能5、第、第37条:请求赔偿损失: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而不能回复者条:请求赔偿损失: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而不能回复者注意:前四种为物上请求权,第注意:前四种为物上请求权,第5种属债的请求权,两者性质不同种属债的请求权,两者性质不同民法 物权法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构成条件:构成条件:(一)请求权之主体须为所有人或者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一)请求权之主体须为所有人或者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1、所有人在共有情况下的行使;在出租、出借时的行使在共有情况下的行使;在出租、出借时的行使2、虽非所有人,但依法的行使属所有权人之权利者如破产管理、虽非所有人,但依法的行使属所有权人之权利者如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

      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3、其他占有人如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已实际占有标的物者其他占有人如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已实际占有标的物者二)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二)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侵夺所有物后之出租人、出借人、寄托人,亦得为本请求权之相侵夺所有物后之出租人、出借人、寄托人,亦得为本请求权之相对人但占有人为受雇人,因受他人指示而占有,不得为该请求对人但占有人为受雇人,因受他人指示而占有,不得为该请求权之相对人权之相对人三)相对人之占有须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三)相对人之占有须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占有人有正当占有之理由,如租用、借用、行使地上权、同时履占有人有正当占有之理由,如租用、借用、行使地上权、同时履行抗辩等,所有人不得对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抗辩等,所有人不得对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民法 物权法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甲向乙受让一项不动产并付清价款,乙将该不动产交付于一、甲向乙受让一项不动产并付清价款,乙将该不动产交付于甲占有使用,但未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甲占有使用,但未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10年后乙死亡,年后乙死亡,该不动产由乙之子丙继承,并完成继承登记。

      甲之所有权转移该不动产由乙之子丙继承,并完成继承登记甲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登记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设问题:设问题:(一)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具有正当权源,丙是否有权请(一)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具有正当权源,丙是否有权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求甲返还该不动产?(二)丙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丁,并完成所有权转(二)丙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丁,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移登记:1、丁是否得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丁是否得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2、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3、丁是否对该不动产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丁是否对该不动产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4、甲、丁两者冲突时法律应该如何处理?理由何在?、甲、丁两者冲突时法律应该如何处理?理由何在?民法 物权法 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指物权法所特有的原则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指物权法所特有的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物权法定“法定法定”者为何?两种理解:者为何?两种理解:1、台湾、德国、日本法的规定;物权类型法定,解释时可扩大、台湾、德国、日本法的规定;物权类型法定,解释时可扩大2、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问题:问题:1)为何物权法定,物权能否约定?)为何物权法定,物权能否约定?2)除物权外其他权利)除物权外其他权利的类型和内容是否法定?为何强调物权法定?民事权利示意图:的类型和内容是否法定?为何强调物权法定?民事权利示意图:3)物权法定是否包含习惯法?物权法定原因分析:)物权法定是否包含习惯法?物权法定原因分析:1)物权无从约定(义务人不特定))物权无从约定(义务人不特定);2)整理旧有物权的结果;)整理旧有物权的结果;(实务与立法、司法之异)(实务与立法、司法之异);3)物权的公示公信,保障交易安全)物权的公示公信,保障交易安全需要需要物权法定不是绝对的,生活中存在物权法没有规定的但司法实践物权法定不是绝对的,生活中存在物权法没有规定的但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的物权,如典权、浮动抵押等。

      中予以承认的物权,如典权、浮动抵押等民法 物权法 民事权利示意图:民事权利示意图: 物权物权 绝对权绝对权 人格权人格权 权能法定权能法定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权利 约定之债约定之债——合同(权能约定)合同(权能约定) 债权债权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相对权相对权 法定之债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 权能法定权能法定 侵权之债侵权之债 身份权身份权 配偶权配偶权 亲权亲权 权能法定权能法定 亲属权亲属权结论:除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约定外,其他权利内容均为法定。

      结论:除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约定外,其他权利内容均为法定 民法 物权法 二、一物一权原则(也有人称一物一归属)二、一物一权原则(也有人称一物一归属)一物的认定原则:依交易习惯一物的认定原则:依交易习惯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其主体可单一、可多数人,、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其主体可单一、可多数人,多数人主体形成共有关系、总有关系;多数人主体形成共有关系、总有关系;2、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相冲、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相冲突)的物权突)的物权注意:一个物上可以存在若干个不同属性的物权,举例;注意:一个物上可以存在若干个不同属性的物权,举例;问题:如何理解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否违背问题:如何理解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否违背“一物一权一物一权”??结论: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结论: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有占有权能的用益物权;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有占有权能的用益物权; 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有占有内容的担保物权;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有占有内容的担保物权; 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用益物权与不转移占有的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用益物权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民法 物权法 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公信的含义: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一)物权公示公信的含义: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公众的外部表现二)物权公示的手段(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二)物权公示的手段(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1、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占有;物权变动的公示:交付、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占有;物权变动的公示:交付2、不动产:物权的享有:登记;物权的变动:变更登记、不动产:物权的享有:登记;物权的变动: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1、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不动产登记的效力:1、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不动产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不动产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如:因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而变动物权记不得处分,如:因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而变动物权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公信力的含义:依法公示的物权具有取信于社会的效力即便动公信力的含义:依法公示的物权具有取信于社会的效力即便动产的占有人、不动产的登记人不是真物权人或者不是唯一的物权产的占有人、不动产的登记人不是真物权人或者不是唯一的物权人,因相信对动产的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正确而与之进行交易的人,因相信对动产的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正确而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受该交易保护。

      第三人,受该交易保护民法 物权法 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公信力:1、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所有权者,即使登记有误,登记名义人非、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所有权者,即使登记有误,登记名义人非真权利人或唯一的权利人,受让人仍确切地取得其名下登记的真权利人或唯一的权利人,受让人仍确切地取得其名下登记的所有权,真所有人因此而丧失所有权所有权,真所有人因此而丧失所有权2、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者,如该财产上存在未登记的、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者,如该财产上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则视该抵押权不存在,受让人取得不负有抵押权负担抵押权,则视该抵押权不存在,受让人取得不负有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的所有权3、自处分权受到限制的登记名义人(如受破产宣告)受让物权、自处分权受到限制的登记名义人(如受破产宣告)受让物权者,如果登记簿上未记载限制事项,受让人所受让之物权视为者,如果登记簿上未记载限制事项,受让人所受让之物权视为不受限制确定的取得完整的物权不受限制确定的取得完整的物权4、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如非真权利人,第三人所、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如非真权利人,第三人所为给付仍然有效。

      真权利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请求给付,只能向为给付仍然有效真权利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请求给付,只能向登记名义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登记名义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民法 物权法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产占有的公信力: 动产的实际占有具有使公众相信占有人为该动产物权人的动产的实际占有具有使公众相信占有人为该动产物权人的公信力即使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相信占公信力即使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相信占有的公信力,受让该动产的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有的公信力,受让该动产的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确定的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确定的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第三人受公信力保护应具备的条件:第三人受公信力保护应具备的条件:((1)登记之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登记之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2)第三人受让时须善意;)第三人受让时须善意;((3)第三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该物权,该法律行为符)第三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该物权,该法律行为符合有限条件;合有限条件;((4)须物权登记时无登记异议须物权登记时无登记异议民法 物权法 对于真权利人的保护:对于真权利人的保护:1、对于不动产物权的错误登记,在交易发生前,真权利人可以、对于不动产物权的错误登记,在交易发生前,真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以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在交易发生后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以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在交易发生后第三人实际取得物权前,真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否定第三人实际取得物权前,真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否定登记名义人的权利而确认自己的权利。

      诉讼获胜后,真权利人可登记名义人的权利而确认自己的权利诉讼获胜后,真权利人可依法院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更正错误登记依法院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更正错误登记2、对于不动产物权的错误登记,在交易完成后,善意第三人实、对于不动产物权的错误登记,在交易完成后,善意第三人实际取得物权时,真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名义人赔偿损失;登记机际取得物权时,真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名义人赔偿损失;登记机关有过错的,可依行政程序,请求登记机关赔偿损失关有过错的,可依行政程序,请求登记机关赔偿损失3、动产物权真权利人,因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后,可以向无权、动产物权真权利人,因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后,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民法 物权法 (四)现行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四)现行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两种理论、两种立法例:两种理论、两种立法例: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发生或变动,未经登记不生效力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发生或变动,未经登记不生效力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发生或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发生或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第三人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有三种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有三种除外)1、依法属于国有的自然资源,不经登记不改变其国有属性;、依法属于国有的自然资源,不经登记不改变其国有属性;2、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判决、继承、添、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判决、继承、添附等,非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处分附等,非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处分3、某些不动产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某些不动产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可产生对抗效力物权法第生效时成立,登记可产生对抗效力物权法第129、、158条)条)理由:土地承包权、地役权发生的熟人环境理由:土地承包权、地役权发生的熟人环境l民法 物权法 (五)动产物权的公示效力(五)动产物权的公示效力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占有(物权享有)、交付(物权变更)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占有(物权享有)、交付(物权变更)交付:占有的转移交付:占有的转移交付的四种形态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交付的四种形态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1、现实交付:自出让人脱离占有时通常所说:占有的转移、现实交付:自出让人脱离占有时通常所说:占有的转移2、简易交付:权利人已占有动产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简易交付:权利人已占有动产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3、占有改定:物权转移自双方约定时生效占有改定:物权转移自双方约定时生效4、指示交付:自向受让人转让对第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时指示交付:自向受让人转让对第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时特殊动产物权:大型交通工具,经登记发生对抗效力特殊动产物权:大型交通工具,经登记发生对抗效力 除外的几种情况:除外的几种情况:1、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物权者,占、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物权者,占有即是权利取得的依据;有即是权利取得的依据;2、以继承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以继承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交付不具有法律意义;交付不具有法律意义;3、以交易的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当、以交易的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 物权法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三:1、物权行为;2、物权行为以外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三:1、物权行为;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继承、添附、善意取得等;3、公法上的原因:的法律事实:继承、添附、善意取得等;3、公法上的原因:法院判决、国家的征收征用。

      法院判决、国家的征收征用二、物权的取得(发生)二、物权的取得(发生)物权发生的含义: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即物权从无到有物权发生的含义: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即物权从无到有物权发生的两种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物权发生的两种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一)物权的原始取得:不依赖原物权人的意志而直接取得一)物权的原始取得:不依赖原物权人的意志而直接取得  物权原始取得的两种情况:1、该物上未曾有过物权;2、  物权原始取得的两种情况:1、该物上未曾有过物权;2、该物上曾经有过物权,但物权人取得物权不是根据原物权人的该物上曾经有过物权,但物权人取得物权不是根据原物权人的意志,而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意志,而是法律规定的结果物权原始取得的通常方式:生产、收益、先占、添附、善意取物权原始取得的通常方式:生产、收益、先占、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得、时效取得等民法 物权法 生产生产 该物上未曾有物权该物上未曾有物权 收益收益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 先占先占 该物上曾经有物权该物上曾经有物权 添附添附 没收没收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 善意善意 时效时效 创设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 买卖买卖 传来的继受取得传来的继受取得 赠与赠与 继承继承民法 物权法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二)物权的继受取得含义:根据原物权人的意志取得物权。

      含义:根据原物权人的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的两种形态:继受取得的两种形态:1、传来的继受取得: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继承;1、传来的继受取得: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继承;  物权取得的时间:动产交付、不动产变更登记  物权取得的时间:动产交付、不动产变更登记2、创设的派生取得:所有人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担保物权2、创设的派生取得:所有人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担保物权  物权取得的时间:完成物权行为,登记或其他  物权取得的时间:完成物权行为,登记或其他物权继受取得的范围:特定取得、概括取得物权继受取得的范围:特定取得、概括取得特定取得:就某一具体的特定物而取得物权,特定取得:就某一具体的特定物而取得物权,概括取得:就一项综合财产(含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概括取概括取得:就一项综合财产(含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概括取得,如:继承、企业的合并得,如:继承、企业的合并民法 物权法 三、物权的消灭三、物权的消灭(一)物权的绝对消灭:物之不复存在,客体消灭一)物权的绝对消灭:物之不复存在,客体消灭二)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主体的变动,物权的转让或吸收二)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主体的变动,物权的转让或吸收。

      物权消灭的具体原因:物权消灭的具体原因:1、物权客体的不复存在;、物权客体的不复存在;2、公法行为:国家的征收、法院判决等;、公法行为:国家的征收、法院判决等;3、物权主体的混同:如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质权被吸收;、物权主体的混同:如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质权被吸收;4、担保物权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5、因物权人的物权行为:物权转让、物权抛弃;、因物权人的物权行为:物权转让、物权抛弃;6、物权存续期限届满:用益物权存有期限时,期限满物权消灭;、物权存续期限届满:用益物权存有期限时,期限满物权消灭;7、物权人死亡物权人死亡 补充:物权主体混同时物权不消灭的例外补充:物权主体混同时物权不消灭的例外如因继承使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不消灭的情形如因继承使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不消灭的情形民法 物权法 第六节第六节 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一、物权行为的概念及生效条件一、物权行为的概念及生效条件概念: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消灭为目的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消灭为目的的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单方物权行为:物权抛弃单方物权行为:物权抛弃双方物权行为:物权契约双方物权行为: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有效应具备的条件:物权行为有效应具备的条件:1、物权行为为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有、物权行为为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2、物权行为,对于不动产之物权行为,为要式行为;、物权行为,对于不动产之物权行为,为要式行为;3、依物权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在不动产须经登记或者变更、依物权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在不动产须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在动产须经交付。

      登记与交付为物权行为的生效条件登记;在动产须经交付登记与交付为物权行为的生效条件民法 物权法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及意义二、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及意义 物权行为理论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物权行为理论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20年在柏林大学年在柏林大学的讲学中率先提出:的讲学中率先提出:“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契约而实践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一项包含的契约而实践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一项包含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交付一方面作为占有的现实转移,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交付一方面作为占有的现实转移,同时包含有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同时包含有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 根据这一理论,仅买卖合同本身,不直接发生物之所有权的转根据这一理论,仅买卖合同本身,不直接发生物之所有权的转移,仅发生债的关系,发生买卖双方的请求权要使买卖标的发生移,仅发生债的关系,发生买卖双方的请求权要使买卖标的发生所有权转移,必须有一个在买卖合同以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出所有权转移,必须有一个在买卖合同以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出卖人的交付。

      由这一理论引申出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独立性卖人的交付由这一理论引申出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独立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行: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物权行为的无因行: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已经完成的交付或登记仍然有效仍可发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已经完成的交付或登记仍然有效仍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因缺乏有效的原因,所得财产在法律上构成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因缺乏有效的原因,所得财产在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让人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受两个不同意志支配,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受两个不同意志支配,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 物权法 物权变动立法例:物权变动立法例:一、物权形式主义一、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为典型代表全面采纳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以德国民法为典型代表全面采纳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德国民法典》第《德国民法典》第837条:条:“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登记入土地登记簿册。

      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登记入土地登记簿册929条:条:“为了让与动产所有权,必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受为了让与动产所有权,必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二、债权意思主义二、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以法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条:当事人就标的物及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当事人就标的物及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律上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三、债权形式主义三、债权形式主义 也称折中立法也称折中立法即债权行为加物权变动形式以瑞士民法为代表即债权行为加物权变动形式以瑞士民法为代表民法 物权法 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民法通则》《民法通则》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的除外《担保法》第《担保法》第41条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3条:当事人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抗第三人《物权法》第《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结论:我国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

      结论:我国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民法 物权法 第二章第二章 所有权所有权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述所有权的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罗马法文献中并无所有权的定义,仅有对罗马法文献中并无所有权的定义,仅有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后世注释法学家将所有权概括为对所有物的各种支配权后世注释法学家将所有权概括为对所有物的各种支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国民法典》第《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所有物的有绝对无限条:所有权是对于所有物的有绝对无限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日本民法典》第《日本民法典》第206条: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条: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权利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权利三者相比缺占有一词,但只要使用必然以占有为前提三者相比缺占有一词,但只要使用必然以占有为前提使用使用”一词已实际包含占有,是题中应有之义。

      一词已实际包含占有,是题中应有之义民法 物权法 二、所有权的特征二、所有权的特征(一)所有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一)所有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物权,因此该物权的权能最完整、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物权,因此该物权的权能最完整、最充分最充分 他物权的权能都或多或少受到一定限制他物权的权能都或多或少受到一定限制二)所有权是原始物物权、基础物权(二)所有权是原始物物权、基础物权所有权不能由其他物权产生是法律确认财产权属关系的结果所有权不能由其他物权产生是法律确认财产权属关系的结果其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其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 因此,所有权是产生其他物权因此,所有权是产生其他物权的原始物权、基础物权的原始物权、基础物权三)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和恒久性(三)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和恒久性所有权的独立性,是指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独立所有权所有权的独立性,是指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独立所有权所有权的恒久性,是指所有权不存在存续期限,物在权利在所有权的恒久性,是指所有权不存在存续期限,物在权利在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和回复性(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和回复性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而由他人行使,分离出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而由他人行使,分离出去的权能经一定期限可以回归所有权人。

      去的权能经一定期限可以回归所有权人民法 物权法 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罗马法时期的所有权不包含占有罗马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罗马法时期的所有权不包含占有罗马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物权权能罗马法上的所有权仅表现为使用、收益和处态,而非物权权能罗马法上的所有权仅表现为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后世立法基本上没有突破罗马法的认识后世立法基本上没有突破罗马法的认识一、占有(权能)一、占有(权能)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所有权的占有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所有权的占有权能,表现出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实际控制能,表现出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实际控制 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占有占有 合法占有合法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占有善意占有 非法占有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恶意占有民法 物权法 二、使用(权能)二、使用(权能)使用,是指就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进行利用。

      使用,是指就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使用本身亦是一种事实状态,与使用权能不同,使用权能是有使用本身亦是一种事实状态,与使用权能不同,使用权能是有权使用的法律效力使用同样可以分为:权使用的法律效力使用同样可以分为: 所有人使用所有人使用使用使用 合法使用(又:有权使用)合法使用(又:有权使用) 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 善意使用善意使用 非法使用非法使用 恶意使用恶意使用占有、使用虽为所有权的权能,但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而由他占有、使用虽为所有权的权能,但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而由他人享有并行使如:租赁关系人享有并行使如:租赁关系民法 物权法 三、收益(权能)三、收益(权能)收益:是指对物在利用过程中所生孳息的收取收益:是指对物在利用过程中所生孳息的收取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的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前为物之组成部分,归所有人;与原物的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前为物之组成部分,归所有人;与原物分离后成为一独立之物,存在归属问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分离后成为一独立之物,存在归属问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归物之所有人另有规定之情景:孳息归物之使用人、善意占仍归物之所有人另有规定之情景:孳息归物之使用人、善意占有人等 收益本身亦是一种事实状态与收益权能不同,收益权能是依收益本身亦是一种事实状态与收益权能不同,收益权能是依法收取利益的权利只有享有收益权能的人所收取利益为合法所法收取利益的权利只有享有收益权能的人所收取利益为合法所得,无权收益的人所取得收益为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之债得负得,无权收益的人所取得收益为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之债得负返还义务返还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收益因使用而取得,但不必然在现代市场经济在一般情况下收益因使用而取得,但不必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两者可以分离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其出资的条件下,两者可以分离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其出资但并不享有对资金的使用权,但可享有收益权但并不享有对资金的使用权,但可享有收益权。

      民法 物权法 四、处分(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否被穷尽?)四、处分(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否被穷尽?) 处分,是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是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命运对物为事实上的处分,决定物之事实上的命运;对物为法律上的处对物为事实上的处分,决定物之事实上的命运;对物为法律上的处分,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分,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 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实际消费,其结果导致物在客观上的不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实际消费,其结果导致物在客观上的不复存在,此为绝对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是改变物的归属,是所有复存在,此为绝对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是改变物的归属,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此为相对处分权主体的变更,此为相对处分 由于处分决定物之命运,因此,处分为所有权之核心权能,一般由于处分决定物之命运,因此,处分为所有权之核心权能,一般应有所有权人自己行使或者授权他人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应有所有权人自己行使或者授权他人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所有权人授权,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所有权人授权,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所有权的完整权能,但对如何一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所有权的完整权能,但对如何一项权能的侵害都构成对所有权的侵害。

      但这四项权能可以依所有人的权能的侵害都构成对所有权的侵害但这四项权能可以依所有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与所有人分离但这种分离是暂时的、有期限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与所有人分离但这种分离是暂时的、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分离出去的权能又回复所有权人所有权重新回到的期限届满,分离出去的权能又回复所有权人所有权重新回到圆满状态圆满状态所有权的权能是否被穷尽?如何理解最完整、最全面的支配?所有权的权能是否被穷尽?如何理解最完整、最全面的支配?民法 物权法 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所有权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不以原所有权或所有人的意志为根据,而是直接以法律规定,取得不以原所有权或所有人的意志为根据,而是直接以法律规定,取得物之所有权主要有生产、收益、添附、先占、善意取得等物之所有权主要有生产、收益、添附、先占、善意取得等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也称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是以他人既存的所有权为基础,依所有权也称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是以他人既存的所有权为基础,依所有权人的意志取得所有权。

      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和遗赠人的意志取得所有权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和遗赠三、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时间:三、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时间:1、因法律行为,动产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民法通则》、因法律行为,动产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民法通则》72条条2、法律对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以法律规定的时间;、法律对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以法律规定的时间;3、交易当事人对(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交易当事人对(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民法 物权法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归不动产所有人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归不动产所有人 附合附合 归主物所有人归主物所有人 动产与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附合添附添附 混合混合 共有共有 归材料所有人所有归材料所有人所有 加工加工 归加工人所有归加工人所有上述所有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上述所有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民法 物权法 几种所有权原始取得之介绍:几种所有权原始取得之介绍:一、收取孳息一、收取孳息 孳息可以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归属的两种立法:孳息可以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归属的两种立法: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我国《物权法》第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我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特别法的规定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特别法的规定二、添附(附和、混合、加工)二、添附(附和、混合、加工)添附:数个原属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由于某些原因而结合为一体添附:数个原属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由于某些原因而结合为一体一)附和:动产与不动产附和,归不动产所有人一)附和:动产与不动产附和,归不动产所有人 动产与动产附和,归主物或经济价值较大一方。

      动产与动产附和,归主物或经济价值较大一方二)混合:归主物或者经济价值较大的一方二)混合:归主物或者经济价值较大的一方三)加工:两种立法:材料主义、加工主义我国的做法三)加工:两种立法:材料主义、加工主义我国的做法另: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失去所有权的一方补偿损失另: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失去所有权的一方补偿损失民法 物权法 三、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三、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无主动产先占取得的条件:无主动产先占取得的条件:1、先占物须为无主物只问占有时无主即可,是否曾经为人、先占物须为无主物只问占有时无主即可,是否曾经为人所有在所不问;所有在所不问;2、先占物须非为法律禁止占有物;、先占物须非为法律禁止占有物;3、先占物须为动产在我国不动产不适用先占取得,如有无、先占物须为动产在我国不动产不适用先占取得,如有无主不动产推定国家所有;主不动产推定国家所有;4、占有人须以所有的意思而进行占有,为他人的财产进行保、占有人须以所有的意思而进行占有,为他人的财产进行保管、加工、运输等而发生的占有,因缺乏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管、加工、运输等而发生的占有,因缺乏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不适用先占取得。

      不适用先占取得民法 物权法 四、善意取得四、善意取得含义: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占有物,从而根据法律的含义: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占有物,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规定直接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条件: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完成交付;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完成交付;4、出让人属无权处分人出让人属无权处分人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一)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前者取得所有权,后者丧失权利(一)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前者取得所有权,后者丧失权利(二)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前者得对后者主张违约或侵权(二)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前者得对后者主张违约或侵权(三)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按双方的原因行为承担各自义务(三)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按双方的原因行为承担各自义务问题:问题:1、善意取得是否适用其他物权?、善意取得是否适用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是否应考虑适用盗赃物、遗失物?民法中对、善意取得是否应考虑适用盗赃物、遗失物?民法中对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的区分及意义。

      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的区分及意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民法 物权法 五、时效取得:(一)含义:以所有的意思或者为自己的利益,公开的、和平的、(一)含义:以所有的意思或者为自己的利益,公开的、和平的、持续的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行使他人的权利,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持续的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行使他人的权利,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如:动产3-5年,不动产20年或更长),从而取所占时间(如:动产3-5年,不动产20年或更长),从而取所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时效取得可分为普通时效取得和特殊时效取得,两者构成条件有时效取得可分为普通时效取得和特殊时效取得,两者构成条件有所不同特殊时效取得仅适用不动产特殊时效取得仅适用不动产民法 物权法 普通时效取得的构成条件:适用动产和不动产普通时效取得的构成条件:适用动产和不动产1、占有人的占有须为和平、公然、自主占有,他主占有如租、占有人的占有须为和平、公然、自主占有,他主占有如租赁、保管,不论占有时间多长,不发生时效取得;赁、保管,不论占有时间多长,不发生时效取得;2、须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通常动产占有时间较短,不、须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通常动产占有时间较短,不动产占有时间较长,如台湾民法:动产占有动产占有时间较长,如台湾民法:动产占有5年,不动产占有年,不动产占有20年;日本民法:动产、不动产均须占有年;日本民法:动产、不动产均须占有20年特殊时效取得的条件:仅适用不动产特殊时效取得的条件:仅适用不动产除要求占有须是和平、公然、持续占有外,还须占有为善意除要求占有须是和平、公然、持续占有外,还须占有为善意占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是无权占有而进行的占有,属非善意占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是无权占有而进行的占有,属非善意占有不能构成特殊时效取得由于特殊时效取得对占有的要占有不能构成特殊时效取得由于特殊时效取得对占有的要求比较严,因此,特殊时效取得的占有经过的时间比普通时效求比较严,因此,特殊时效取得的占有经过的时间比普通时效要短如按台湾民法、日本民法,不动产普通时效取得为要短如按台湾民法、日本民法,不动产普通时效取得为20年,年,特殊取得时效则为特殊取得时效则为10年民法 物权法 六、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之取得六、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之取得遗失物: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遗失物: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有权经营者购得该物的,权利人请求返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有权经营者购得该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物权法》第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物权法》第107条条遗失物的归属详见《物权法》第遗失物的归属详见《物权法》第107——113条条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参照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参照遗失物民法 物权法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一、概念《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特征: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2、权利客体的多样性;特征: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2、权利客体的多样性;3、权利内容的多重性;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可分性。

      3、权利内容的多重性;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可分性二、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二、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义务:不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相互容忍、共同维护义务:不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相互容忍、共同维护三、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三、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的内容:公共设施、道路、绿地、车库车位(按约定)共有权的内容:公共设施、道路、绿地、车库车位(按约定)四、业主成员权的内容:《物权法》第76、77条四、业主成员权的内容:《物权法》第76、77条民法 物权法 第第 五节五节 共有共有一、一、 共有的概述共有的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特征:特征:1、共有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共有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 2、共有关系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一独立物或一宗财产;、共有关系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一独立物或一宗财产; 3、全体共有人共享一个财产所有权;、全体共有人共享一个财产所有权; 4、共有关系即包括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用和负担的分配、共有关系即包括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用和负担的分配的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包含共有人对外与非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的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包含共有人对外与非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物排他的支配关系。

      物排他的支配关系二)共有关系的发生:法律规定,如:因婚姻产生的夫妻共有(二)共有关系的发生:法律规定,如:因婚姻产生的夫妻共有 当事人约定,如:同学集资买电脑当事人约定,如:同学集资买电脑(三)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三)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民法 物权法 二、二、 按份共有(也称分别所有、共有)按份共有(也称分别所有、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共有人之间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并承概念:共有人之间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担义务的共有特征:特征:1、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共有人按份共享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的量上分割;、共有人按份共享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的量上分割; 3、各共有人行使共有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各共有人行使共有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4、共有人行使共有权时受其他共有人的牵制;、共有人行使共有权时受其他共有人的牵制; 5、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出、转让、抛弃自己的共有份,、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出、转让、抛弃自己的共有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种分割请求权不受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分割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共有人在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时效限制共有人在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有优先受让权民法 物权法 (二)按份共有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按份共有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1、对共有物的支配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因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对共有物的支配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因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负担所生权利义务,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或分摊;或负担所生权利义务,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或分摊;2、对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以维系共有关系、对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以维系共有关系的,从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共的,从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物权法》第《物权法》第99条条3、各共有人均有权管理共有物:包括维持共有物的原有状态和对、各共有人均有权管理共有物:包括维持共有物的原有状态和对共有物为改良和利用因管理和改良共有物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共共有物为改良和利用。

      因管理和改良共有物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共有人按比例分摊对改良共有物各共有人意见不一时如何?台湾民有人按比例分摊对改良共有物各共有人意见不一时如何?台湾民法:半数以上共有人及共有分额同意即可法:半数以上共有人及共有分额同意即可4、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分之二以上的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97条条5、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 民法 物权法 (三)按份共有人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按份共有人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1、各共有人得就自己的份额对共有物为支配,得排除他人妨碍、各共有人得就自己的份额对共有物为支配,得排除他人妨碍2、各共有人有权就其共有份额设定他物权;如:共有份抵押;、各共有人有权就其共有份额设定他物权;如:共有份抵押;但就全部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时,得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就全部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时,得经全体共有人同意;3、各共有人得出让其共有份额的一部或全部并无需征得其他共、各共有人得出让其共有份额的一部或全部并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在出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在出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受让。

      条件下有权优先受让4、因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因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按份共有人依各自份额确定债权连带债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按份共有人依各自份额确定债权债务份额,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债权债务按份共有人超过自己债务份额,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债权债务按份共有人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物权法》第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物权法》第102条条5、各共有人有权仅就自己的份额单独对不法加害人主张权利各共有人有权仅就自己的份额单独对不法加害人主张权利任何一个共有人对不法侵害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其效力及于其任何一个共有人对不法侵害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其效力及于其他共有人如:诉讼时效的中断他共有人如: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 物权法 (四)按份共有的发生和终止(四)按份共有的发生和终止发生:因法律行为,如合同,集资买某物;其他合法行为发生:因法律行为,如合同,集资买某物;其他合法行为终止:终止:1、共有人约定的共有期限届满;、共有人约定的共有期限届满; 2、全体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全体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3、共有物灭失。

      共有物灭失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甲、乙、丙为三兄弟因共同继承共有一栋三层楼房现老大甲未甲、乙、丙为三兄弟因共同继承共有一栋三层楼房现老大甲未经其他兄弟同意将其中底层一楼卖与丁请试着回答下列问题:经其他兄弟同意将其中底层一楼卖与丁请试着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甲不能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取得底层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如果甲不能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取得底层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同后果如何?同后果如何?2、根据该买卖合同,丁可以行使那些权利?、根据该买卖合同,丁可以行使那些权利?((1)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2)是否可以请求将甲之共有权变更在自己名下?)是否可以请求将甲之共有权变更在自己名下?((3)是否可以请求与乙、丙保持共有关系?)是否可以请求与乙、丙保持共有关系?民法 物权法 三、三、 共同共有(也称互有、公同共有)共同共有(也称互有、公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概念:共同共有,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建立某种共同关系概念:共同共有,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建立某种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有一项财产全体共有人对该共有财的数人,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有一项财产。

      全体共有人对该共有财产平等的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如:夫妻共有产平等的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如:夫妻共有特征:特征:1、共同共有以共同的社会关系或共同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共同共有以共同的社会关系或共同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共有人之间存在身份关系,如因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关系,产生夫妻共有人之间存在身份关系,如因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关系,产生夫妻财产共有;财产共有; 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或认为分额是潜在的)共有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或认为分额是潜在的)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行使共有权及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行使共有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于共有物的全部 3、由于共同共有基于共同的社会关系,在共同的社会关系、由于共同共有基于共同的社会关系,在共同的社会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也不能出让自己的共有权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也不能出让自己的共有权只有在共同的社会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终止时,才能通过共有物的分只有在共同的社会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终止时,才能通过共有物的分割,确定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比例。

      割,确定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比例民法 物权法 (二(二)共同共有人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共有人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2、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以维系共有关、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以维系共有关系,从约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在丧失系,从约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在丧失基础关系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基础关系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物权法》第的,应当予以赔偿《物权法》第99条条3、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或者作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共、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或者作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一般认定处分无效,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一般认定处分无效,但善意第三人有偿受让该财产的,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擅自处但善意第三人有偿受让该财产的,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得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分共有物的共有人得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 物权法 (三)(三) 共同共有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共有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1、各共有人均得排除非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不法侵害和干涉;、各共有人均得排除非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不法侵害和干涉;2、各共有人不能处分自己的共有权,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共有权的、各共有人不能处分自己的共有权,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共有权的一部或者全部;一部或者全部;3、各共有人不得在自己的共有权上设定他物权;、各共有人不得在自己的共有权上设定他物权;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共同共有物上发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共同共有物上发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负担,各共有人对此均发生连带关系,如因共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负担,各共有人对此均发生连带关系,如因共有物被他人侵害发生的连带债权;因共有物发生税收及其他债务的有物被他人侵害发生的连带债权;因共有物发生税收及其他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因共有物致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因共有物致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思考题:思考题:1、共同共有人之债权人能否就共同共有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共同共有人之债权人能否就共同共有财产请求强制执行?2、共同共有人相互之间提起确认自己的共同共有权之诉是否必须、共同共有人相互之间提起确认自己的共同共有权之诉是否必须以全体共有人为被告?以全体共有人为被告?民法 物权法 四、共同共有关系之发生和终止四、共同共有关系之发生和终止(一)共同共有之发生原因(一)共同共有之发生原因1、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制取婚后共有制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取婚后共有制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2、数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之共同继承数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之共同继承3、合伙关系合伙关系4、其他:旧时的祭田、祭产、祠堂、家产、族产、同乡会馆等其他:旧时的祭田、祭产、祠堂、家产、族产、同乡会馆等二)共同共有关系之解除(二)共同共有关系之解除1、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以协议的方式改变夫妻财产制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以协议的方式改变夫妻财产制2、分家析产分家析产3、合伙关系终止或者解散合伙关系终止或者解散4、继承人分割遗产继承人分割遗产其他共同的社会关系的终止其他共同的社会关系的终止民法 物权法 四、四、 对对 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以维系共有关系的,从约定,但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以维系共有关系的,从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人在共有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99条条 共同共有财产在确定分割方法后,部分共有人要求出让自己的共同共有财产在确定分割方法后,部分共有人要求出让自己的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分割共有财产时,不得破坏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分割共有财产时,不得破坏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 分割时可以考虑依以下方法进行分割时可以考虑依以下方法进行;1、实物分割:当共有物为可分物时,按各自的份额或比例分割实物分割:当共有物为可分物时,按各自的份额或比例分割2、变价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或者各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变价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或者各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时,可以考虑将共有物变价,共有人分割价款时,可以考虑将共有物变价,共有人分割价款3、作价补偿:一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作价补偿:一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民法 物权法 第六节第六节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一、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如土地、森林、草原、水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如土地、森林、草原、水源、道路、建筑物、沟渠、管线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源、道路、建筑物、沟渠、管线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相互间应为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互间应为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相邻关系的性质:二、相邻关系的性质: 相邻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学界说法不一有认为相邻权相邻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学界说法不一有认为相邻权为一独立的物权,属他物权范畴,类似于地役权;亦有认为相邻权为一独立的物权,属他物权范畴,类似于地役权;亦有认为相邻权并非为一独立的物权,而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我们认并非为一独立的物权,而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我们认为,相邻关系制度的建立,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之为,相邻关系制度的建立,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因一方行使物权的支配权与他方行使物间,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因一方行使物权的支配权与他方行使物权的排他权而发生的冲突本质上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而是对不权的排他权而发生的冲突本质上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而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定限制和扩张动产所有权的法定限制和扩张民法 物权法 相邻权的发生后果如下:相邻权的发生后果如下:1、相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权)共命运;、相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权)共命运;2、相邻权不适用时效规定;、相邻权不适用时效规定;3、相邻权的发生无需进行物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相邻权的发生无需进行物权登记或变更登记;4、任何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均得享有相邻权。

      任何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均得享有相邻权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1、相邻权主体: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邻权主体: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2、相邻权客体: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基于特定的自然状况)、相邻权客体: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基于特定的自然状况)3、相邻权内容:由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权利的扩张和限制、相邻权内容:由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权利的扩张和限制4、相邻权的不可分性:相邻权的内容不因不动产量上的减少、相邻权的不可分性:相邻权的内容不因不动产量上的减少而减少;而减少; 不因不动产的部分转让或者分割而受影响不因不动产的部分转让或者分割而受影响四、四、 相邻权的种类与内容相邻权的种类与内容见:《物权法》第见:《物权法》第86—92条条民法 物权法 第三章第三章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定的,以占有、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定的,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不动产; 2、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的独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的独立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对客体的直接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对客体的直接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权能受到限制的支配权;、用益物权是权能受到限制的支配权; 5、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传统民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有: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传统民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有: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德国、法国民法典上的用益权及德国、法国民法典上的用益权民法 物权法 《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国营企业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国营企业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具有担保物权属性的特殊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具有担保物权属性的特殊的用益物权三、用益物权的发生和终止三、用益物权的发生和终止发生:国家授权(如行政划拨用地);法律行为(合同);继承发生:国家授权(如行政划拨用地);法律行为(合同);继承终止:终止:1、使用权期满终止;、使用权期满终止; 2、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部分消灭部分终止,全部消灭、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部分消灭部分终止,全部消灭全部终止;全部终止; 3、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协议终止,权利抛弃;、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协议终止,权利抛弃; 4、权利混同终止,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混同时,用益物、权利混同终止,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混同时,用益物权终止民法 物权法 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及特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及特征含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含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特征:1、权利主体是本村的农民、农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权利主体是本村的农民、农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可以是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商等方式承包的,可以是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2、权利客体是、权利客体是农村土地,包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包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3、权利内容:对土地的、权利内容: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经营,以及经营权的依法转让占有、使用、收益等经营,以及经营权的依法转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及期限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及期限1、原始取得:因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原始取得:因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2、继受取得:转包、互换、转让;继承(适用以拍卖、招标等)、继受取得:转包、互换、转让;继承(适用以拍卖、招标等)对转让的限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对转让的限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3、承包期限:耕地、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年、草地30—50年、林地年、林地30—70年承包期满,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承包承包期满,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承包。

      民法 物权法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一)承包人的主要权利:(一)承包人的主要权利:1、对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经营的权利;、对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经营的权利;2、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得依法获得补偿;、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得依法获得补偿;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依约定的方式利用土地;、依约定的方式利用土地;2、依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承包对价或者承包收益;、依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承包对价或者承包收益;3、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流转的方式与权利取得的手段有关)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流转的方式与权利取得的手段有关)1、流转的方式: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继承;、流转的方式: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继承;2、流转的限制: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流转的限制: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与用途;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有优先受让权。

      与用途;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有优先受让权民法 物权法 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特征:特征:1、权利主体是一切依法经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权利主体是一切依法经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或个人;2、权利客体是国有土地;、权利客体是国有土地;3、权利内容是在该土地上、权利内容是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因出让而取得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与建设用地使用者订、因出让而取得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与建设用地使用者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出让金。

      出让的方式包括普通买卖、招投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出让金出让的方式包括普通买卖、招投标、拍卖和协议标、拍卖和协议2、因划拨取得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授予用、因划拨取得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授予用地单位划拨用地用途具有特殊性通常适用于下列情况:地单位划拨用地用途具有特殊性通常适用于下列情况:民法 物权法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等3、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订立使、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订立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权转让的方式: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和抵押互换、出资、赠与和抵押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权利:权利:1、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3、对土地使用权及地、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处分权,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处分权,“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义务: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居住用地70年;工业、科教文等用地年;工业、科教文等用地50年;商业用地年;商业用地40年民法 物权法 第四节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概念: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特征:特征:1、权利主体: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本村村民;、权利主体: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本村村民;2、权利客体;须是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非耕地;、权利客体;须是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非耕地;3、权利内、权利内容:须是建造农民居住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容:须是建造农民居住用房及其附属设施;4、权利的福利性:宅、权利的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并且可长期使用没有期限。

      基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并且可长期使用没有期限二、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内容:二、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内容:1、利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利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2、转让宅基地上的、转让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但不能单独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住房所有权,但不能单独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3、享有不动产物、享有不动产物权的相邻权权的相邻权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当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本村不复存在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当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本村不复存在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也可以是国家对该土地的征收征用而收回,但应给予补偿也可以是国家对该土地的征收征用而收回,但应给予补偿民法 物权法 第五节第五节 地役权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是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的一项他物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地役权是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的一项他物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他物权己土地便利之用的他物权概念: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便利自己不动概念: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便利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产的使用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提供他人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需役地提供他人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需役地特征:特征:1、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不动产为目的,只要求对方承担容、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不动产为目的,只要求对方承担容忍或不作为义务;忍或不作为义务;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本身不能独立存、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存在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前提,并随需役地所在,必须以存在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前提,并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3、地役权的发生以需役地所有权人、地役权的发生以需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供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或使用权人与供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4、、地役权可以有偿,亦可以无偿地役权可以有偿,亦可以无偿民法 物权法 二、地役权的效力二、地役权的效力(一)地役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一)地役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利用供役地的权利,为必要行为或者修建、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利用供役地的权利,为必要行为或者修建必要的设施;必要的设施;2、请求排除妨碍,包括来自供役地人和其他任何第、请求排除妨碍,包括来自供役地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的妨碍;三人的妨碍;3、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义务二)供役地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二)供役地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为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容忍与不作为义务;、为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容忍与不作为义务;2、按照约定收取使用、按照约定收取使用费的权利费的权利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主要异同: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主要异同:相同点:两者都是相邻不动产物权;相同点:两者都是相邻不动产物权;区别点:区别点:1、产生的基础不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产生的基础不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双方意思一致,通过合同而确立;双方意思一致,通过合同而确立;2、是否有偿不同:相邻权因根、是否有偿不同:相邻权因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是无偿取得,地役权是根据双方约定而取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是无偿取得,地役权是根据双方约定而取得,可以有偿或无偿;得,可以有偿或无偿;3、对抗效力不同:相邻权因相邻的自然条、对抗效力不同:相邻权因相邻的自然条件的存在而存在,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无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登件的存在而存在,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无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而地役权是以合同方式确定的一项他物权须经登记才能产生对记,而地役权是以合同方式确定的一项他物权须经登记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民法 物权法 第六节第六节 典权典权一、典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典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概念: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益的他物权 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承典人,即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承典人,即典权人;收取典价,将不动产交与承典人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权人;收取典价,将不动产交与承典人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典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典期届满后,出典人以原典价赎回典人,典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典期届满后,出典人以原典价赎回典物,典权人收回典价,典权关系终止典物,典权人收回典价,典权关系终止典权关系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即以其所有,匡其所无典权关系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即以其所有,匡其所无特征:特征:1、典权是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典权是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属性;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他物权。

      典权是得以回赎的他物权二、典权的性质:二、典权的性质: 性质上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但同时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每性质上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但同时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每一典权的具体性质应视其设定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典权的具体性质应视其设定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民法 物权法 三、典权的效力三、典权的效力(一)典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一)典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在典期内对典物的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期内对典物的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转典典权人在典期内将典物再出典给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典权人在典期内将典物再出典给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3、出租典权人得将典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以收取租金;、出租典权人得将典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以收取租金;4、典权让与在典期内典权人将典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典、典权让与在典期内典权人将典权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典权,原典权人退出典权关系;权,原典权人退出典权关系;5、设定抵押典权人在典期内以典权为客体设定抵押;权利抵押、设定抵押典权人在典期内以典权为客体设定抵押;权利抵押6、典物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将典物出卖给第三人时,应先征、典物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将典物出卖给第三人时,应先征得典权人的意思,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有留买权;得典权人的意思,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有留买权;7、重建、修缮权及费用返还请求权;、重建、修缮权及费用返还请求权;8、对典物的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义务;、对典物的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义务;9、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的义务;、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的义务;10、典期届满出典人以典价赎回典物时,典权人得返还典物。

      典期届满出典人以典价赎回典物时,典权人得返还典物民法 物权法 (二)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二)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典物所有权的处分权,即出典人有权转让典物;、典物所有权的处分权,即出典人有权转让典物;2、在典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但应是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该抵押、在典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但应是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该抵押权的客体是典物,即该不动产由于典权同样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权的客体是典物,即该不动产由于典权同样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典权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谁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以两者的登记先典权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谁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以两者的登记先后,决定效力的先后典权设定在先,抵押权人只能将有典权负担后,决定效力的先后典权设定在先,抵押权人只能将有典权负担的抵押物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设定在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设定在先,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典权人仅就剩余价值行使物上代位,若抵押物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典权人仅就剩余价值行使物上代位,若抵押物变卖所得清偿抵押权人后,别无所剩,因典物不存在典权消灭变卖所得清偿抵押权人后,别无所剩,因典物不存在典权消灭3、回赎权。

      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得以原典价赎回典物回赎权是、回赎权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得以原典价赎回典物回赎权是附着于典物所有权上的权利,典物所有权转移,回赎权一并转移附着于典物所有权上的权利,典物所有权转移,回赎权一并转移4、出典人对典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对典物品质的瑕疵担保和、出典人对典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对典物品质的瑕疵担保和对典物上权利的瑕疵担保对典物上权利的瑕疵担保民法 物权法 四、典权的发生与消灭四、典权的发生与消灭(一)典权的发生(一)典权的发生典权发生的原因通常有两类: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典权发生的原因通常有两类: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典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有:典权的创设行为、典权的转让、转典典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有:典权的创设行为、典权的转让、转典典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继承典期内典权得继承典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继承典期内典权得继承二)典权的消灭(二)典权的消灭1、出典人行使回赎权典期届满出典人以原典价赎回典物,典权、出典人行使回赎权典期届满出典人以原典价赎回典物,典权消灭2、绝卖出典人到期不赎回典物的,视为绝卖,典物归典权人所、绝卖出典人到期不赎回典物的,视为绝卖,典物归典权人所有,典权因与所有权混同而消灭。

      有,典权因与所有权混同而消灭3、找贴典期内出典人将典物卖与典权人的,应按市价计算典、找贴典期内出典人将典物卖与典权人的,应按市价计算典权人已经支付的典价与典物的市价之差,多退少补权人已经支付的典价与典物的市价之差,多退少补4、典物灭失部分灭失,部分消灭,全部灭失,全部消灭典物灭失部分灭失,部分消灭,全部灭失,全部消灭民法 物权法 第四章第四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以债务清偿、债权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以债务清偿、债权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上设定担保的一种他物权当债权到期不能受偿时,第三人所有物上设定担保的一种他物权当债权到期不能受偿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请求变卖、折价,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请求变卖、折价,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律特征: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定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定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必须以被担保的债权的存在、并确定为前提债权的目的,因此,必须以被担保的债权的存在、并确定为前提。

      债权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担保物权随之无效;债因清偿、抵消、免除等无效或者被撤销,担保物权随之无效;债因清偿、抵消、免除等(混同除外)原因消灭时,担保物权随之消灭混同除外)原因消灭时,担保物权随之消灭从属性的例外:担保物权证券化时可以先于债权成立债因混同而从属性的例外:担保物权证券化时可以先于债权成立债因混同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当然消灭举例说明:当债因继承、企业的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当然消灭举例说明:当债因继承、企业的合并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可以继续存在的情形合并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可以继续存在的情形民法 物权法 (二)担保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二)担保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权利)产、权利)由于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通常由债务人提由于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通常由债务人提供自己的财产作担保,甚至直接以债务人的财产作担保(如留供自己的财产作担保,甚至直接以债务人的财产作担保(如留置),但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适用于置),但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适用于抵押、质押),这是常态当物权因某种原因发生混同时,或抵押、质押),这是常态。

      当物权因某种原因发生混同时,或者债因混同而消灭时,则可能发生债权人之担保物权存在于自者债因混同而消灭时,则可能发生债权人之担保物权存在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上的可能举例说明: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己所有的财产上的可能举例说明: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三)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以抵押权为例,具体表现在(三)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以抵押权为例,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三个方面:1、当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而债务人的、当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价值,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价值,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2、在同一担保物上、在同一担保物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顺序在先的担保物权先于顺序在后的担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顺序在先的担保物权先于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受偿;保物权受偿;3、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所提、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别除权供的抵押财产享有别除权民法 物权法 (四)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债权人就(四)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在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继续保持担保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担保物的全部,继续保持担保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债权被分割、转让、部分转让或者部分消灭的,分割后的其一,当债权被分割、转让、部分转让或者部分消灭的,分割后的各个债权、转让、未转让以及未受清偿的债权的各个部分,继续受各个债权、转让、未转让以及未受清偿的债权的各个部分,继续受到全部担保财产的保障;到全部担保财产的保障;其二,当担保的财产被分割、转让、部分转让或部分灭失的,被分其二,当担保的财产被分割、转让、部分转让或部分灭失的,被分割、转让和未转让、未灭失的担保财产的各个部分,继续对全部债割、转让和未转让、未灭失的担保财产的各个部分,继续对全部债权提供保障权提供保障举例说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举例说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的财产因担保人的原因灭(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的财产因担保人的原因灭失或者部分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其他财产替代;当担失或者部分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其他财产替代;当担保物因第三人原因灭失而使担保人获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物因第三人原因灭失而使担保人获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就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存在;当担保物的灭时,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就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存在;当担保物的灭失使担保人获得保险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就保险赔偿失使担保人获得保险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就保险赔偿请求权继续存在。

      请求权继续存在民法 物权法 案例一:张先生向李太太借款案例一:张先生向李太太借款60万,以自有的一套房屋做抵押现万,以自有的一套房屋做抵押现张先生死亡,尚有张先生死亡,尚有10万未清偿张先生死亡后,由子女三个共同继万未清偿张先生死亡后,由子女三个共同继承抵押出去的这套房屋,现债的清偿期届满,李太太向张家三兄弟承抵押出去的这套房屋,现债的清偿期届满,李太太向张家三兄弟主张剩余的主张剩余的10万借款,三兄弟以该欠款是父亲生前所欠,子女没有万借款,三兄弟以该欠款是父亲生前所欠,子女没有还债义务而拒绝清偿,李太太能否主张抵押权?还债义务而拒绝清偿,李太太能否主张抵押权?案例二:张先生借李太太案例二:张先生借李太太60万,以一栋三层楼房作抵押后张家老万,以一栋三层楼房作抵押后张家老大结婚,张先生将三楼让给儿子,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现张先生大结婚,张先生将三楼让给儿子,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现张先生死亡,尚有死亡,尚有10万的欠款未清偿,李太太向张家主张万的欠款未清偿,李太太向张家主张10万欠款未果,万欠款未果,李太太能否行使抵押权?李太太的抵押权对已出让的三楼如何?李太太能否行使抵押权?李太太的抵押权对已出让的三楼如何?案例三:张先生与李太太生前是好友,曾向李太太借款案例三:张先生与李太太生前是好友,曾向李太太借款60万,以一万,以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

      张先生与李太太在一次出游时双双遇难张家幢三层楼房作抵押张先生与李太太在一次出游时双双遇难张家有三个儿子,共同继承了张先生的一幢楼房后,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有三个儿子,共同继承了张先生的一幢楼房后,对房屋进行了分割,三个兄弟各得一层,并办理了过户李太太有三个女儿,共同继承三个兄弟各得一层,并办理了过户李太太有三个女儿,共同继承了李太太的全部遗产现李家的三个女儿向张家主张母亲遗留的了李太太的全部遗产现李家的三个女儿向张家主张母亲遗留的60万借款未果,李家的女儿能否主张抵押权,因向谁主张?如何主张万借款未果,李家的女儿能否主张抵押权,因向谁主张?如何主张??民法 物权法 二、物的担保与保证的关系二、物的担保与保证的关系 物的担保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的担保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保证,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保证,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清偿)责任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我国《担保法》第176条规定: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条规定: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 物权法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三、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一)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范围(一)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范围如无相反约定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如无相反约定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全部,以及担保物的从物、代位物,以及担保物被依法扣押期间或全部,以及担保物的从物、代位物,以及担保物被依法扣押期间或者由担保物权人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者由担保物权人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二)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二)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管担保物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管担保物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三、担保物权的分类三、担保物权的分类(一)物权法上的分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物权法上的分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二)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三)特定财产担保和不特定财产担保(如:浮动式财团抵押)(三)特定财产担保和不特定财产担保(如:浮动式财团抵押)(四)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权利担保。

      四)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权利担保民法 物权法 《民法学》期中考试试题:一、试论民法上的主体制度二、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关系三、试分析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区别《物权法》期中考试试题:一、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请分析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三、试分析相邻权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民法 物权法 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概念: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式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变价,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就抵押物变价,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特征:除作为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一般的共同特征外抵押权所具有特征:除作为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一般的共同特征外抵押权所具有的单独特征:1、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可得设定的权利;的单独特征:1、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可得设定的权利;2、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2、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二、抵押权的设定(抵押合同、抵押权、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抵押权的设定(抵押合同、抵押权、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以合同的方式设定。

      由抵押人和债  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以合同的方式设定由抵押人和债权人约定抵押合同是创设物权的合同,应以物权的方式公示权人约定抵押合同是创设物权的合同,应以物权的方式公示不动产抵押须经登记,抵押权成立;动产抵押(含大型的交通工不动产抵押须经登记,抵押权成立;动产抵押(含大型的交通工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动产抵押仅有抵押合同而没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动产抵押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进行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有进行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举例说明区别行为的性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举例说明区别行为的性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民法 物权法 问题:问题:1、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的顺序如何确定?、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的顺序如何确定?《物权法》《物权法》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依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记的,依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合意,增加被担保债权金额的,非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合意,增加被担保债权金额的,非经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对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不发生效力经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对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不发生效力2、不同顺位的抵押权人相互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其效力如何?、不同顺位的抵押权人相互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其效力如何?《日本民法典》第《日本民法典》第373条:抵押权的顺位,得依各抵押权人的合条:抵押权的顺位,得依各抵押权人的合意变更之但如有利害关系人时,应经其承认前项规定,未经意变更之但如有利害关系人时,应经其承认前项规定,未经登记,不生效力接第登记,不生效力接第83页)页)3、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优先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优先顺位的,各抵押权的归属与顺位均无变动,仅放弃在先顺位的抵押位的,各抵押权的归属与顺位均无变动,仅放弃在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与在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成为同一顺位于第三人利益无关权人与在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成为同一顺位于第三人利益无关民法 物权法 三、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三、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以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我国物权法的规定)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在建工程、船舶、航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在建工程、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奉行财产另: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奉行“房随地走,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房地一致即房地一致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卫生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卫生等公益设施;(不因所有权性质而有别)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公益设施;(不因所有权性质而有别)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或有争议的财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四、抵押合同的内容四、抵押合同的内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财产的状况、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财产的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担保的范围;另,禁止作流质的约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担保的范围;另,禁止作流质的约定民法 物权法 五、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对债的效力范围、对抵押物的效力范围)(对债的效力范围、对抵押物的效力范围)1、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利息、违约金、因违约所生损1、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利息、违约金、因违约所生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范围: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范围:主物、从物以及抵押物被占用和扣押期间所生孳息。

      主物、从物以及抵押物被占用和扣押期间所生孳息二)优先受偿效力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二)优先受偿效力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没有疑义,但是否优先于一切债权人?法定优先权、法定抵押权偿没有疑义,但是否优先于一切债权人?法定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与抵押权冲突时,何者优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他国做法与抵押权冲突时,何者优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他国做法三)保全效力抵押权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抵押财产(三)保全效力抵押权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抵押财产的价值《物权法》193条只有当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是因不可的价值《物权法》193条只有当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并无从获得相应赔偿时,抵押权就抵押财产的减抗力的原因所致,并无从获得相应赔偿时,抵押权就抵押财产的减少部分而消灭少部分而消灭四)物上代位效力当抵押物遭受毁损、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四)物上代位效力当抵押物遭受毁损、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抵押权可就此赔偿金请求权继续存在三种情况:偿金请求权时,抵押权可就此赔偿金请求权继续存在三种情况:1、因第三人所为,由第三人赔偿;2、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所为,1、因第三人所为,由第三人赔偿;2、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所为,由保险公司赔偿;由保险公司赔偿;3、因抵押人自己所为而又未保险的。

      因抵押人自己所为而又未保险的民法 物权法 (五)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当抵押物落入第三人之手时,抵押权(五)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当抵押物落入第三人之手时,抵押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主张抵押权权随物走,物在权利在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主张抵押权权随物走,物在权利在 抵押的财产能否转让?对此立法的演变过程:抵押的财产能否转让?对此立法的演变过程:《民法通则》的规定: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民法通则》的规定: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担保法》的规定:通知抵押权人、告知买受人后即可转让;《担保法》的规定:通知抵押权人、告知买受人后即可转让;《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的规定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应将所得款项: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应将所得款项提前清偿或提存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而提前清偿或提存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此立法的演变过程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此立法的演变过程 (六)抵押权的实施效力行使抵押权的方法:拍卖、折价、普(六)抵押权的实施效力行使抵押权的方法:拍卖、折价、普通买卖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抵押权。

      七)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当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时,债务人(七)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当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时,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时,债权人行使抵押权而实现债权抵押人对债务届期不能清偿时,债权人行使抵押权而实现债权抵押人对债务人有追偿权抵押人为使抵押的财产不被用于清偿,可代债务人人有追偿权抵押人为使抵押的财产不被用于清偿,可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除去抵押物上之抵押权抵押人代为清偿后,有权清偿债务,以除去抵押物上之抵押权抵押人代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追偿民法 物权法 六、抵押权的消灭:六、抵押权的消灭:1、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抵押权消灭但债因混同而消灭时,抵押权不当然消灭时,抵押权消灭但债因混同而消灭时,抵押权不当然消灭2、抵押物灭失含法律上的灭失(抵押物被征收)事实上的灭失抵押物灭失含法律上的灭失(抵押物被征收)事实上的灭失当抵押物的灭失受有赔偿金、补偿金时,抵押权就该赔偿金、补偿当抵押物的灭失受有赔偿金、补偿金时,抵押权就该赔偿金、补偿金继续存在,此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金继续存在,此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3、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因行使而消灭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行、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因行使而消灭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不论是否行使抵押权,也不问债使抵押权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不论是否行使抵押权,也不问债权是否受清偿,抵押权都消灭权是否受清偿,抵押权都消灭4、除斥期间的经过《台湾民法》、除斥期间的经过《台湾民法》880条:债权因时效而消灭时,条:债权因时效而消灭时,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5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条2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的立法前后矛盾物权法的规定法理依据何在?我国的立法前后矛盾。

      物权法的规定法理依据何在?民法 物权法 抵押权之次序权抵押权之次序权含义:就同一抵押物存在数个抵押权人时,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含义:就同一抵押物存在数个抵押权人时,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有较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同一顺序的抵押人有较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债权额的比例受偿权人则按债权额的比例受偿抵押权顺序的确定:按约定约定在先,顺序在先抵押权须抵押权顺序的确定:按约定约定在先,顺序在先抵押权须经登记发生的,登记在先,顺序在先经登记发生的,登记在先,顺序在先问题: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因实现抵押权以外的其他原因(如债问题: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因实现抵押权以外的其他原因(如债权受清偿、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消灭时,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是权受清偿、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消灭时,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是否依次递进?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固定主义否依次递进?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固定主义 递进主义递进主义固定主义: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地位固定主义: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地位不变以德国、瑞士民法为代表以德国、瑞士民法为代表递进主义: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依次递进主义: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依次递进。

      以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以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民法的民法的“通说通说”采次序递进主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采次序递进主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法 物权法 举例说明:举例说明: 张先生借甲张先生借甲50万,以其不动产为甲设定抵押权,后张先生又借乙万,以其不动产为甲设定抵押权,后张先生又借乙30万,仍然以该不动产作抵押张先生另有其他债权人丙、丁现万,仍然以该不动产作抵押张先生另有其他债权人丙、丁现该不动产变卖所得该不动产变卖所得70万按抵押顺序,甲全部受偿,乙受偿万按抵押顺序,甲全部受偿,乙受偿20万现设想:若甲的现设想:若甲的50万因届期受偿债权实现,抵押权消灭按递进主万因届期受偿债权实现,抵押权消灭按递进主义,乙提升为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抵押物所得价款,按顺序先满义,乙提升为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抵押物所得价款,按顺序先满足乙,剩余部分清偿其他债权人按固定主义,甲之抵押权消灭,足乙,剩余部分清偿其他债权人按固定主义,甲之抵押权消灭,不改变乙的抵押权顺序在扣除了为第一抵押权担保的不改变乙的抵押权顺序在扣除了为第一抵押权担保的50万以后,万以后,乙只能就剩余的乙只能就剩余的20万价值部分优先受偿。

      其他债权人可就第一顺序万价值部分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可就第一顺序抵押权所担保的抵押权所担保的50万部分,请求清偿乙未获优先清偿的万部分,请求清偿乙未获优先清偿的10万债权,万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地位一样,就该与其他债权人地位一样,就该50万部分,分享清偿万部分,分享清偿请分析:这两种立法例何者更合理说明理由请分析:这两种立法例何者更合理说明理由民法 物权法 介绍几种特殊担保:一、最高额抵押介绍几种特殊担保:一、最高额抵押(一)概念: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限内(一)概念: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二)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该最高额是被担保的(二)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该最高额是被担保的债权额,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债权额,当实际发生的债权额大于最债权额,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债权额,当实际发生的债权额大于最高额时,超出部分为普通债权。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高额时,超出部分为普通债权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数个债权提供担保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数个同一性质债权提供担保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同一性质债权提供担保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不转让5、最高额抵押通常适用于持续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不转让5、最高额抵押通常适用于持续发生的借款、商品的供应、商业服务、票据等关系发生的借款、商品的供应、商业服务、票据等关系三)债权确定的时间或原因:1、约定的期限届满;2、没有(三)债权确定的时间或原因:1、约定的期限届满;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满两年;3、新的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满两年;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6、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押人被宣告破产;6、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民法 物权法 二、共同抵押二、共同抵押(一)概念:共同抵押,也称总括抵押,是指以数个不动产或(一)概念:共同抵押,也称总括抵押,是指以数个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用益物权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即由数个抵押权担保者不动产用益物权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即由数个抵押权担保一个债权。

      债权人因其中一抵押物受全部清偿时,其他抵押权一个债权债权人因其中一抵押物受全部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因债权受清偿而消灭在共同抵押中,数个不动产可以是同一因债权受清偿而消灭在共同抵押中,数个不动产可以是同一个所有人,亦可以是不同的所有人数个抵押权可以共同为全个所有人,亦可以是不同的所有人数个抵押权可以共同为全部债权提供担保,亦可分别担保一定数额的债前者称连带式部债权提供担保,亦可分别担保一定数额的债前者称连带式共同担保,后者称分别式共同担保对共同抵押没有约定是连共同担保,后者称分别式共同担保对共同抵押没有约定是连带式还是分别式的,视为连带式共同抵押带式还是分别式的,视为连带式共同抵押问题:数个抵押物产生一个抵押权,担保一个债权,还是数个问题:数个抵押物产生一个抵押权,担保一个债权,还是数个抵押物产生数个抵押权,担保一个债权?注意:一物一权抵押物产生数个抵押权,担保一个债权?注意:一物一权二)连带式共同抵押:数个抵押的财产对被担保的债权,不(二)连带式共同抵押:数个抵押的财产对被担保的债权,不分彼此份额之多少,共同对全部债权提供担保被担保的债未分彼此份额之多少,共同对全部债权提供担保被担保的债未获充分受偿前,任何一项抵押财产都不能解除担保责任。

      当同获充分受偿前,任何一项抵押财产都不能解除担保责任当同一债务人以数个财产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时,或者数个连带债一债务人以数个财产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时,或者数个连带债务人以各自的财产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时,都成立连带式共同务人以各自的财产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时,都成立连带式共同担保民法 物权法 (三)分别式共同抵押(三)分别式共同抵押 担保同一债权的各个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用益物权,对被担保的担保同一债权的各个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用益物权,对被担保的债权进行划分,各自分别担保一定的债权额债权人只能按确定的债权进行划分,各自分别担保一定的债权额债权人只能按确定的担保债权额,就各个担保物分别受偿,无权超过债权额行使抵押权担保债权额,就各个担保物分别受偿,无权超过债权额行使抵押权各抵押人只需就自己财产所担保的债权额为清偿各抵押人只需就自己财产所担保的债权额为清偿三、财团抵押三、财团抵押(一)概念: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一)概念: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抵押权的客体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抵押权的客体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

      财团抵押多用于企业担保分浮动式和固定式俩种财团抵押多用于企业担保分浮动式和固定式俩种二)固定试财团抵押:仅以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权的标(二)固定试财团抵押:仅以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并以财产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企业运作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的,并以财产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企业运作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以及以后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列入财团抵押的范围抵押关系设以及以后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列入财团抵押的范围抵押关系设定后,企业对抵押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为处分行为,非经抵押权人定后,企业对抵押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为处分行为,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脱离抵押财团债权届期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只能就被列同意不得脱离抵押财团债权届期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只能就被列入财团项目上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不得对目录外的财产主张抵押权入财团项目上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不得对目录外的财产主张抵押权民法 物权法 优点:被抵押的财产是安全的,与企业的运作状态无必然联优点:被抵押的财产是安全的,与企业的运作状态无必然联具有比较可靠的物质保障对债权人有利具有比较可靠的物质保障对债权人有利缺点:操作麻烦,并限制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对抵押人不利。

      缺点:操作麻烦,并限制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对抵押人不利三)浮动式财团抵押: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三)浮动式财团抵押: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现有资产和可增资产,全部列入抵押财产的范围流动资金,现有资产和可增资产,全部列入抵押财产的范围作为抵押人的企业对被抵押的全部财产继续保持原有的使用、作为抵押人的企业对被抵押的全部财产继续保持原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被抵押的财产的实际资产总额为不确定只有当收益和处分被抵押的财产的实际资产总额为不确定只有当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全部抵押财产的实际资产额才能被确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全部抵押财产的实际资产额才能被确定下来企业财团中的任何一项财产,不能脱离抵押关系债权下来企业财团中的任何一项财产,不能脱离抵押关系债权人届期未获清偿时,得就抵押财产中的任何一项财产或者数项人届期未获清偿时,得就抵押财产中的任何一项财产或者数项财产,行使抵押权财产,行使抵押权优点:抵押人企业在抵押期间对资产的运作,不受抵押权影响优点:抵押人企业在抵押期间对资产的运作,不受抵押权影响因此,浮动式抵押对抵押人企业有利因此,浮动式抵押对抵押人企业有利缺点:提供抵押的企业财产为不确定。

      企业由于保持着对抵押缺点:提供抵押的企业财产为不确定企业由于保持着对抵押财产的运作,当运作不良时,直接威胁到抵押财产的安全和价财产的运作,当运作不良时,直接威胁到抵押财产的安全和价值,影响债权的受偿因此,浮动式抵押对债权人有一定风险值,影响债权的受偿因此,浮动式抵押对债权人有一定风险民法 物权法 四、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概念:指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抵押权,也称特殊优先权指债概念:指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抵押权,也称特殊优先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某特定财产,可依法直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某特定财产,可依法直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法定抵押权的发生,须是债务人某特定财产与债权存在着法律法定抵押权的发生,须是债务人某特定财产与债权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上的牵连关系 《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311、、325条规定: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取条规定: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后,在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卖人的价金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在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卖人的价金请求权对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享有法定抵押权求权对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享有法定抵押权 我国合同法及有些国家规定,承揽人就不动产承揽合同所我国合同法及有些国家规定,承揽人就不动产承揽合同所生法定抵押权。

      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承揽人得直接就生法定抵押权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承揽人得直接就该不动产行使法定抵押权,以此为债权受偿的担保该不动产行使法定抵押权,以此为债权受偿的担保 海商法上有船舶优先权的规定,性质与法定抵押权同海商法上有船舶优先权的规定,性质与法定抵押权同 法定抵押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抵押权的客体与债权必须法定抵押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抵押权的客体与债权必须有着直接的牵连关系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用作法有着直接的牵连关系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用作法定抵押物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效力相同同一客体上,定抵押物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效力相同同一客体上,既有法定抵押权又有约定抵押权的,法定抵押权优先既有法定抵押权又有约定抵押权的,法定抵押权优先民法 物权法 第第 章章 质权(质押权)质权(质押权)第一节第一节 质权概述质权概述(一)概念: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的(一)概念: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的财产,并转移于债权人占有,当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债权人有财产,并转移于债权人占有,当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物折价、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权就质押物折价、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出质人;被质押的财产为质押物;占有质押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出质人;被质押的财产为质押物;占有质押财产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质押物于债权人占有称出质财产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质押物于债权人占有称出质二)特征:质押客体必须是可以流转的动产或者权利;质押权(二)特征:质押客体必须是可以流转的动产或者权利;质押权以转移质押物的占有为条件,并以持续占有为保持条件以转移质押物的占有为条件,并以持续占有为保持条件三)质押权的分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债权质、股权质、(三)质押权的分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债权质、股权质、知识产权质等)知识产权质等)(四)质权的发生:债权人与出质人就设立质权意思合一,并转(四)质权的发生:债权人与出质人就设立质权意思合一,并转移对出质财产的占有该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移对出质财产的占有该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无法实现留置效力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无法实现留置效力民法 物权法 第二节第二节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取得一、动产质权的取得(一)依设定而取得(一)依设定而取得设定:由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并转移对该动产的占有,即交付。

      设定:由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并转移对该动产的占有,即交付交付可以是实现交付、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但不能是占有改定交付可以是实现交付、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但不能是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无法显现留置的效力,因此,不能适用质权的设定占有改定无法显现留置的效力,因此,不能适用质权的设定问题问题 :金钱能否成为质权的标的:金钱能否成为质权的标的?一般认为,金钱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但金钱被特定化时除外一般认为,金钱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但金钱被特定化时除外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1、因时效而取得: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意思而公开、和平占有、因时效而取得: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意思而公开、和平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满法定期间的,取得对该动产的质权债务人的动产满法定期间的,取得对该动产的质权2、善意取得:质权人善意占有动产并受占有制度保护时,纵出、善意取得:质权人善意占有动产并受占有制度保护时,纵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质权人仍然取得质权台湾法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质权人仍然取得质权台湾法866条条3、因继承而取得因继承而取得民法 物权法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二、动产质权的效力1、动产质权及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动产质权及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及于主债、利息之债、违约金之债等以及因质物的瑕疵致人损害及于主债、利息之债、违约金之债等以及因质物的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金。

      的赔偿金2、动产质权及于质物的范围:是否及于从物、孳息物?、动产质权及于质物的范围:是否及于从物、孳息物?德国法:德国法:1212条当事人未有约定时,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条当事人未有约定时,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自然孳息,但法定孳息与从物除外自然孳息,但法定孳息与从物除外瑞士法:瑞士法:892条: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与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条: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与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质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不得为质权的效力所及由质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不得为质权的效力所及我国法的规定:我国法的规定:1、及于从物两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及于从物两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2、孳息含法定孳息与自然孳息质物因被使用而发生的收益含法定孳息与自然孳息质物因被使用而发生的收益3、质物因拍卖所得的价金及质物因灭失而得的赔偿金质物因拍卖所得的价金及质物因灭失而得的赔偿金4、添附物因添附而使质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或与他人、添附物因添附而使质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或与他人共有时,质权效力及于该添附物或共有的价值共有时,质权效力及于该添附物或共有的价值民法 物权法 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的权利义务:1、对质押物的留置权和孳息收取权;、对质押物的留置权和孳息收取权;2、转质权:质权人就其所占有的动产为自己对第三人的债务再设、转质权:质权人就其所占有的动产为自己对第三人的债务再设质权。

      转质以是否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允许而分为两种情况:责任转质权转质以是否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允许而分为两种情况: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事先允许为承诺转质,后者为责任转质我国《物质与承诺转质事先允许为承诺转质,后者为责任转质我国《物权法》第权法》第217条的规定应认为属对责任转质的规定条的规定应认为属对责任转质的规定3、预行拍卖质物权又称质物变价权,适用于质物有败坏可能时、预行拍卖质物权又称质物变价权,适用于质物有败坏可能时4、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5、费用返还请求权,质权人就保存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费用返还请求权,质权人就保存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出质人返还请求出质人返还6、妥善保管质押物,对、妥善保管质押物,对“妥善保管妥善保管”的理解,以保管合同中保管的理解,以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7、返还质押物,当债权受偿时,质权人得返还质押物于出质人返还质押物,当债权受偿时,质权人得返还质押物于出质人民法 物权法 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出质人的权利义务:1、保全质押物之所有权,质押物因质权人的原因可能灭失或者毁、保全质押物之所有权,质押物因质权人的原因可能灭失或者毁损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或者提前清偿而返还质损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或者提前清偿而返还质押物;押物;2、保留并行使对质押物之所有权,出质人有权处分质押物,转让、保留并行使对质押物之所有权,出质人有权处分质押物,转让质押物或者在质押物上设定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质押物或者在质押物上设定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3、清偿债务,取回质押物;、清偿债务,取回质押物;4、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质权人的原因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出、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质权人的原因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得请求质权人赔偿;质人得请求质权人赔偿;5、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当第三人提供质押物时,出质人代为清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当第三人提供质押物时,出质人代为清偿或者出质的财产被用于清偿时,出质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或者出质的财产被用于清偿时,出质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6、对质权人的容忍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容忍质权人占有质押物并、对质权人的容忍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容忍质权人占有质押物并收取孳息,实施质权保全行为。

      收取孳息,实施质权保全行为7、对因质物瑕疵致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对因质物瑕疵致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民法 物权法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四、动产质权的消灭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质权消灭;、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质权消灭;2、质权与质押物所有权混同,质权被所有权吸收,质权消灭;、质权与质押物所有权混同,质权被所有权吸收,质权消灭;3、质押物灭失,但质押物灭失可得赔偿金时,得物上代位;、质押物灭失,但质押物灭失可得赔偿金时,得物上代位;4、质权的抛弃和质押物的返还:质权的抛弃除有抛弃的意思表示、质权的抛弃和质押物的返还:质权的抛弃除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须有返还质押物的行为,单纯的返还质押物的行为是否具有外,还须有返还质押物的行为,单纯的返还质押物的行为是否具有抛弃质权的效力?两种观点:其一,只要有返还质押物的行为,不抛弃质权的效力?两种观点:其一,只要有返还质押物的行为,不问意思如何,即发生抛弃质权的效力;其二,非以抛弃质权的意思问意思如何,即发生抛弃质权的效力;其二,非以抛弃质权的意思返还质押物的,只发生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权不因此消灭。

      返还质押物的,只发生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权不因此消灭5、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6、质权人处分质押物质权人处分质押物即发生质权消灭的后果,、质权人处分质押物质权人处分质押物即发生质权消灭的后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是不负有质权负担的所有权此与出质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是不负有质权负担的所有权此与出质人处分质押物不同,出质人处分质押物,受让人同时承受该动产上的处分质押物不同,出质人处分质押物,受让人同时承受该动产上的质权负担质权负担民法 物权法 第三节第三节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一、概念: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客体的一、概念: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客体的质权权利设质的条件:须为可转让的财产权;须为可设定质权的权利权利设质的条件:须为可转让的财产权;须为可设定质权的权利《担保法》《担保法》75条、《物权法》条、《物权法》223条规定可设定质押的权利有:条规定可设定质押的权利有:1、票据和有价证券;、票据和有价证券;2、可转让的基金、股权;、可转让的基金、股权;3、知识产权中、知识产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可转让的财产权;4、应收账款;、应收账款;5、其他法律规定可出质的财、其他法律规定可出质的财产。

      产不能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设定质权的权利:1、性质上不能转让的债权,如因雇佣合同而发生的债权;、性质上不能转让的债权,如因雇佣合同而发生的债权;2、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3、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养老金请求权;、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养老金请求权;特别法规定不得让与、扣押或提供担保的债权特别法规定不得让与、扣押或提供担保的债权民法 物权法 (除客体不同外)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之比较(除客体不同外)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之比较::1、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动产质押直接转移对该动产的占有,权、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动产质押直接转移对该动产的占有,权利质押如何转移对该权利的利质押如何转移对该权利的“占有占有”??((1)有权利凭证的,转移权利凭证,即为权利)有权利凭证的,转移权利凭证,即为权利“占有占有”的转移;的转移;((2)无权利凭证的,将设定质权的情况通知入质权利的义务人,)无权利凭证的,将设定质权的情况通知入质权利的义务人,即为对权利即为对权利“占有占有”的转移;的转移;((3)以股权、无形财产权设定质押的,以办理质押登记为该权利)以股权、无形财产权设定质押的,以办理质押登记为该权利的的“占有占有”的转移。

      的转移2、权利的保全和行使的方式不同:、权利的保全和行使的方式不同: 动产质的保全,对该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权利质的保全,是动产质的保全,对该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权利质的保全,是限制入质权利的处分,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对入质权利为限制入质权利的处分,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对入质权利为抛弃或者缩小入质权利内容的行为抛弃或者缩小入质权利内容的行为 在权利的实现方式上,动产质权直接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在权利的实现方式上,动产质权直接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或变卖权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取代出质人的地位,偿;权利质或变卖权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取代出质人的地位,直接行使被质押的权利直接行使被质押的权利民法 物权法 第四节第四节 债权质权债权质权(一)客体:须为可转让的债权,须为债权额确定或者可以确定一)客体:须为可转让的债权,须为债权额确定或者可以确定不宜设定质押的债权:不宜设定质押的债权:1、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权,转移不能实现债的目的;、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权,转移不能实现债的目的;2、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所生之债权,债权额不易确定;、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所生之债权,债权额不易确定;3、因双务合同而产生的抗辩权之债权;、因双务合同而产生的抗辩权之债权;4、有身份属性的债权;、有身份属性的债权;5、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存在债权不能实现的可能。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存在债权不能实现的可能二)如何体现对出质债权(二)如何体现对出质债权“占有占有”的转移的转移1、以指名债权出质的,通知债务人即发生债权、以指名债权出质的,通知债务人即发生债权“占有占有”的转移;的转移;2、以指示债权出质的,出质人须在债权凭证上,以背书的方式,、以指示债权出质的,出质人须在债权凭证上,以背书的方式,并将背书后的权利凭证交质权人占有,即为债权并将背书后的权利凭证交质权人占有,即为债权“占有的转移占有的转移”;;3、以无记名债权出质的,债券持有人即为债权人,出质人转移对、以无记名债权出质的,债券持有人即为债权人,出质人转移对债权凭证的占有,即为对债权债权凭证的占有,即为对债权“占有的转移占有的转移”民法 物权法 (三)债权质权的效力:(三)债权质权的效力:1、权利凭证的留置权;、权利凭证的留置权;2、限制出质人与债务人之间为不利于质权人的行为,如对入、限制出质人与债务人之间为不利于质权人的行为,如对入质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免除或放弃;质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免除或放弃;3、债权孳息收取权;、债权孳息收取权;4、提存入质债权受偿的财产适用于入质债权的清偿期先于、提存入质债权受偿的财产。

      适用于入质债权的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时;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时;5、在质权范围内行使入质债权适用于入质债权的清偿期后、在质权范围内行使入质债权适用于入质债权的清偿期后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而被担保的债权届时未获清偿的;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而被担保的债权届时未获清偿的;6、代为行使入质债权的担保权适用于入质债权存在担保权,、代为行使入质债权的担保权适用于入质债权存在担保权,该入质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权的,届时未获清偿时;该入质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权的,届时未获清偿时;7、妥善保管债权凭证,以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为限;、妥善保管债权凭证,以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为限;8、其他民法 物权法 五、股权质押五、股权质押概念:以股权或者股份为标的设定的质权该股权须具有可转让性概念:以股权或者股份为标的设定的质权该股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一)可以设定股权质的股权范围:(一)可以设定股权质的股权范围:1、个人合伙的股权,因其、个人合伙的股权,因其“人合人合“属性,股权不能转让,因此,属性,股权不能转让,因此,个人合伙的股权不能设定质押;个人合伙的股权不能设定质押;2、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权的非开放性,只能在股东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权的非开放性,只能在股东内部转让,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同理,股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同理,股东以其股权向本公司其他股东设质,不受影响;东以其股权向本公司其他股东设质,不受影响;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除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除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不得设质;公司高管在离任后半年内股权不得转让,不得得转让,不得设质;公司高管在离任后半年内股权不得转让,不得设质外,其他股东的股权得自由设质。

      见《公司法》设质外,其他股东的股权得自由设质见《公司法》142条)条)(二)股权质权的设立(二)股权质权的设立1、以可转让股票设质,得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以可转让股票设质,得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登记同时具有股票同自登记时生效登记同时具有股票“占有转移占有转移”的意义;的意义;2、以、以股份设质,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股份设质,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民法 物权法 (三)股权质权的效力(质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三)股权质权的效力(质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债权未获清偿时留置已占有的股票;、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债权未获清偿时留置已占有的股票;2、限制出质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股权,、限制出质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股权,或者转让所得提前清偿或向第三人提存;或者转让所得提前清偿或向第三人提存;3、股权上盈余分配的收取权,因股权所生孳息得收取以冲抵债权、股权上盈余分配的收取权,因股权所生孳息得收取以冲抵债权4、股票代表物上的物上代位权;、股票代表物上的物上代位权;5、股权质权的实施,即就股权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质权的实施,即就股权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妥善保管入质股票;、妥善保管入质股票;7、不得任意处分质押的股权;、不得任意处分质押的股权;8、对入质股权的公司无决策权;、对入质股权的公司无决策权;9、返还股票或者通知注销股权的质押登记。

      返还股票或者通知注销股权的质押登记民法 物权法 六、知识产权质押六、知识产权质押(一)概念: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设定的质押包括著作权中的财产(一)概念: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设定的质押包括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商标、商号权上的财产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权、专利权、商标、商号权上的财产权利,可以设定质押二)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依无形财产权转移的方式进行,知识(二)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依无形财产权转移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向知识产权各个行产权的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向知识产权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押权登记,质押合同自完成登记时起生效政主管部门办理质押权登记,质押合同自完成登记时起生效三)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担保法》第(三)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未经质权人条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入质的知识产权,经质权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入质的知识产权,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质权人就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可请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质权人就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可请求出质人提前清偿或者交第三人提存。

      求出质人提前清偿或者交第三人提存共有知识产权的,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共有知识产权的,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民法 物权法 第四节第四节 留置权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物权法》概念:《物权法》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特征: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有直接的牵、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有直接的牵连关系;连关系;3、留置权须以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为前提,并以持续占有为、留置权须以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为前提,并以持续占有为留置权的存续要件占有与留置从外观上看是同一状态,但前者的留置权的存续要件占有与留置从外观上看是同一状态,但前者的占有是基于债的属性而发生,后者的继续占有是债权保障的一种手占有是基于债的属性而发生,后者的继续占有是债权保障的一种手段,性质上属留置因此,占有即是留置权的发生前提,又是留置段,性质上属留置。

      因此,占有即是留置权的发生前提,又是留置权存续的客观要件权存续的客观要件4、留置权的实现须经催告程序留置权的实现须经催告程序民法 物权法 二、留置权的发生(含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二、留置权的发生(含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一)留置权发生的积极条件(一)留置权发生的积极条件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是否为债务人所有,、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存在不同的看法:存在不同的看法:1)以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原则,但不排除存在例外,举例;)以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原则,但不排除存在例外,举例;2)以属于债务人者为限虽动产所有权、质权存在善意取得制)以属于债务人者为限虽动产所有权、质权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但留置权无类似规定,不能作扩张解释理由:任何人本不度,但留置权无类似规定,不能作扩张解释理由:任何人本不因第三人之行为而增加其物权负担因第三人之行为而增加其物权负担例例1:留置权发生后,债务人以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将其动产:留置权发生后,债务人以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将其动产所有权转让与第三人时,此债务人与所有人分离,留置权效力?所有权转让与第三人时,此债务人与所有人分离,留置权效力?例例2:甲偷得乙之自行车,交丙修理,发生修理费债务时,丙是:甲偷得乙之自行车,交丙修理,发生修理费债务时,丙是否得留置该自行车?丙对甲的请求权,得主张留置;丙对乙的请否得留置该自行车?丙对甲的请求权,得主张留置;丙对乙的请求权,则不得主张留置,因乙不是债务人。

      求权,则不得主张留置,因乙不是债务人民法 物权法 2、须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存在牵连关系如何理解牵连关系:、须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存在牵连关系如何理解牵连关系:1)债权系由该动产本身发生,如基于保管占有保管物;)债权系由该动产本身发生,如基于保管占有保管物;2)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举例;)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举例;3)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如:用餐时相互错拿对方雨具;动产买卖被撤销或无效时,买受如:用餐时相互错拿对方雨具;动产买卖被撤销或无效时,买受人之价金请求权与出卖人之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两者之间得认为人之价金请求权与出卖人之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两者之间得认为存在牵连关系此时留置与同时履行抗辩的关系存在牵连关系此时留置与同时履行抗辩的关系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但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时,债权人不、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但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时,债权人不得主张留置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留置权仍然可以成立但债得主张留置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留置权仍然可以成立但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债务人得主张拒绝履行之抗辩。

      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债务人得主张拒绝履行之抗辩留置权的发生原则上以债权届清偿期为必要,但遇债务人无支付留置权的发生原则上以债权届清偿期为必要,但遇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虽债权尚未届清偿期,亦得主张留置,称紧急留置权能力时,虽债权尚未届清偿期,亦得主张留置,称紧急留置权《瑞士民法典》第《瑞士民法典》第897条 民法 物权法 (二)留置权发生的消极条件留置权的发生在下列情况下受阻:(二)留置权发生的消极条件留置权的发生在下列情况下受阻:1、不得留置债务人的重要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不得留置债务人的重要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2、动产留置不得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相抵、动产留置不得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相抵 触;如承运货物触;如承运货物3、动产之留置有违公序良俗的;如运送赈灾物资时、动产之留置有违公序良俗的;如运送赈灾物资时4、留置与债务人交付前或交付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的;设备修理、留置与债务人交付前或交付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的;设备修理5、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为留置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为留置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1、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此占有的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或所有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此占有的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或所有权人2、对留置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并得以此孳息抵偿债权:、对留置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并得以此孳息抵偿债权:3、为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为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4、就留置物变价的优先受偿权;、就留置物变价的优先受偿权;5、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留置物民法 物权法 四、留置权的行使与消灭四、留置权的行使与消灭(一)留置权的行使:(一)留置权的行使: 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得确定一个期限,该期限有称宽限期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得确定一个期限,该期限有称宽限期台湾民法规定为台湾民法规定为6个月通知债务人若不能在此期限内为清偿,将个月通知债务人若不能在此期限内为清偿,将就留置物变价受偿就留置物变价受偿 留置权在行使时,如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时如何?如留置权在行使时,如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时如何?如1)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2)动产质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动产质押权与留置权并存;3)留置权与留置权并存,除法律有明文规定顺序之先后,应依物)留置权与留置权并存,除法律有明文规定顺序之先后,应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原理解决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原理解决留置权与留置权并存之情形:留置权与留置权并存之情形:有偿保管的保管人使第三人代为保管时,第三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有偿保管的保管人使第三人代为保管时,第三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到损害时,保管人就保管合同所发生的报酬请求权与第三人因保受到损害时,保管人就保管合同所发生的报酬请求权与第三人因保管物瑕疵受侵权损害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管物均得主张留置管物瑕疵受侵权损害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管物均得主张留置权。

      权民法 物权法 (二)留置权的消灭二)留置权的消灭除与其他物权共同的原因消灭外,留置权另有其特殊的消灭原因除与其他物权共同的原因消灭外,留置权另有其特殊的消灭原因1、提供相当之担保如何理解该、提供相当之担保如何理解该“相当之担保相当之担保”??1)该担保可以是债务人提供或者第三人提供,可以是物的担保,)该担保可以是债务人提供或者第三人提供,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保证;也可以是人的保证;2)留置物的价格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须提出与债权额相当价)留置物的价格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须提出与债权额相当价值之担保;留置物之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提供与留置值之担保;留置物之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提供与留置物价值相当之担保;留置物没有客观价值时如先辈的遗物,应提物价值相当之担保;留置物没有客观价值时如先辈的遗物,应提供与债权额相当之担保;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因不低于被担保之债供与债权额相当之担保;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因不低于被担保之债权额2、占有的丧失留置权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占有的丧失留置权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但占有的丧失非基于留置权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但占有的丧失非基于留置权人的意思,留置权是否因此消灭,两种观点:肯定说与否定说留置权是否因此消灭,两种观点:肯定说与否定说3、债权的清偿期延期债权的清偿期延期民法 物权法 第第 节节 让与担保让与担保一、让与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一、让与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概念: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指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概念: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指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定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届期清偿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债务届期清偿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特征:特征:1、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不同于其他物的担保,、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不同于其他物的担保,由担保法或者物权法明文规定;让与担保在其他国家一般以判例法由担保法或者物权法明文规定;让与担保在其他国家一般以判例法的方式给予认可,因此被认为是非典型的担保的方式给予认可,因此被认为是非典型的担保2、让与担保是物、让与担保是物的担保,提供担保的标的是物;的担保,提供担保的标的是物;3、让与担保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让与担保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债权人作为担保手段,是否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在所不问,此权与债权人作为担保手段,是否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在所不问,此与质押、留置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不同,与质押、留置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不同,4、让与担保的债权人所、让与担保的债权人所取得的担保物的所有权是附解除条件的所有权,债权届期受清偿债取得的担保物的所有权是附解除条件的所有权,债权届期受清偿债权人负有返还该担保物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义务。

      权人负有返还该担保物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义务二、让与担保的客体:二、让与担保的客体:让与担保的适用对象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可转让的权利让与担保的适用对象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可转让的权利民法 物权法 三、让与担保的效力(担保权利人与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债权人的主要权利:1、在让与担保期间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2、对他人侵害担保物的行为,得以其所有人的身份主张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2、处分担保物的权利由于债权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因此,债权人处分担保物的,为有权处分第三人受让不问是否善意都得取得所有权3、债权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的,得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虽让与担保是以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担保手段,但该所有权仅被认为是名义上的,而非实际取得所有权当债务届期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只能就担保物请求变价,就该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民法 物权法 第七节第七节 占有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通说认为: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粱慧星)通说认为: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粱慧星)罗马法: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不问物的归属,亦不问占有罗马法: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

      不问物的归属,亦不问占有时的善意或者恶意时的善意或者恶意有学者认为:占有是控制对象的行为此对象须具有物理属性,有学者认为:占有是控制对象的行为此对象须具有物理属性,不限于物如:与人体分离的器官、遗体等虽不认为是民法上不限于物如:与人体分离的器官、遗体等虽不认为是民法上的物,亦得实施占有的物,亦得实施占有 占有不应包括支配支配是民法物权上的专有术语,指对客占有不应包括支配支配是民法物权上的专有术语,指对客体的自主作用,即在客体上实现自己的意志,只服从法律不体的自主作用,即在客体上实现自己的意志,只服从法律不能在客体上实现自己意志的作用不是法律上的支配在客体上能在客体上实现自己意志的作用不是法律上的支配在客体上实现他人许可自己实现的意志也不是法律上的支配,如:承租实现他人许可自己实现的意志也不是法律上的支配,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虽实际控制标的物(对象)但不得为支配,人、借用人、保管人虽实际控制标的物(对象)但不得为支配,即不能实现自主的意志即不能实现自主的意志民法 物权法 二、占有的性质二、占有的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始终存在争议各国立法对此的规定亦有所不同关于占有的性质始终存在争议各国立法对此的规定亦有所不同。

      争议的焦点:占有是一事实状态还是一项权利?争议的焦点:占有是一事实状态还是一项权利? 马克思说: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力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力 在罗马法时代,占有被认为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其机能在罗马法时代,占有被认为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其机能不在于保护权利,而在于保护社会和平,有无占有的权利在所不不在于保护权利,而在于保护社会和平,有无占有的权利在所不问所谓“不公正胜于无秩序不公正胜于无秩序” 在日耳曼法,占有为物权法的核心概念,占有与所有权没有严在日耳曼法,占有为物权法的核心概念,占有与所有权没有严格区分占有不是单纯的事实,而是物权,具有公示性占有不是单纯的事实,而是物权,具有公示性 目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占主流观点并不是所有的占有都目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占主流观点并不是所有的占有都是基于权利而发生事实上存在许多没有权利基础的占有,如:是基于权利而发生事实上存在许多没有权利基础的占有,如:拾得遗失物、先占、取得时效中的占有、合同期满后未及时返还拾得遗失物、先占、取得时效中的占有、合同期满后未及时返还占有物而继续占有他人之物的。

      占有物而继续占有他人之物的 设定占有制度的目的不在于保护权利,而在于维持社会的稳定设定占有制度的目的不在于保护权利,而在于维持社会的稳定民法 物权法 三、占有的条件(如何认定占有是否成立)三、占有的条件(如何认定占有是否成立) 有关占有的心素、体素(即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之说有关占有的心素、体素(即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之说 在罗马法时期,就强调占有的条件,即主客观两个方面在罗马法时期,就强调占有的条件,即主客观两个方面 客观方面:又称体素,有实际控制、管领物件的事实,该事实客观方面:又称体素,有实际控制、管领物件的事实,该事实须是绝对的、完全的、排他的多数人不得对同一物件分别成立须是绝对的、完全的、排他的多数人不得对同一物件分别成立各自的占有,但并不排除多数人的共同占有各自的占有,但并不排除多数人的共同占有 主观方面:又称心素,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占有人如果没有主观方面:又称心素,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占有人如果没有占有的内心意思,即使与物件有实际的接触,亦不发生法律上占占有的内心意思,即使与物件有实际的接触,亦不发生法律上占有的效力因此,无行为能力人不发生占有问题。

      有的效力因此,无行为能力人不发生占有问题 如何理解占有人占有时的内心意思,有代表性的三种学说:如何理解占有人占有时的内心意思,有代表性的三种学说:库雅斯:占有的意思因时效取得之占有和令状之占有而不同时库雅斯:占有的意思因时效取得之占有和令状之占有而不同时 效取得之占有,占有人应有所有的意思,后者只须为自己占有的效取得之占有,占有人应有所有的意思,后者只须为自己占有的意思(即持有)意思(即持有)萨维尼:坚持应以所有的意思而管领、控制物件才成立占有萨维尼:坚持应以所有的意思而管领、控制物件才成立占有民法 物权法 耶林认为:除时效取得须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外,一般占有,只耶林认为:除时效取得须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外,一般占有,只需有持有的意思,即握有标的物的意思就足够了因此,承租人、需有持有的意思,即握有标的物的意思就足够了因此,承租人、质权人、保管人亦得承认其占有,受占有令保护质权人、保管人亦得承认其占有,受占有令保护有学者认为:占有既然是行为,必须要意志体现在上占有意志,有学者认为:占有既然是行为,必须要意志体现在上占有意志,称占有之心素,占有外观称占有之体素占有是心素和体素的结称占有之心素,占有外观称占有之体素。

      占有是心素和体素的结合仅有心素是占有意志,非占有行为仅有体素称持有,亦非合仅有心素是占有意志,非占有行为仅有体素称持有,亦非占有占有既然是控制对象物理属性的行为,必须要控制的意思,占有占有既然是控制对象物理属性的行为,必须要控制的意思,而无须所有的意思、支配的意思、利己的意思而无须所有的意思、支配的意思、利己的意思 有一点可以肯定,缺乏心素的占有,不成立占有因此,无行有一点可以肯定,缺乏心素的占有,不成立占有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握有一物件,不能认为是占有不受占有制度保护为能力人握有一物件,不能认为是占有不受占有制度保护民法 物权法 四、占有的分类(罗马法上的分类)四、占有的分类(罗马法上的分类)(一)法定占有与自然占有(一)法定占有与自然占有法定占有:即合法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并且有合法的原因,如:法定占有:即合法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并且有合法的原因,如:因买卖、赠与而占有标的物因买卖、赠与而占有标的物自然占有:亦称持有、握有,主观上仅有为他人保持之占有如:自然占有:亦称持有、握有,主观上仅有为他人保持之占有如:借用、寄托,这种占有在罗马法上不具有占有诉权借用、寄托,这种占有在罗马法上不具有占有诉权。

      二)适法占有与违法占有(二)适法占有与违法占有适法占有: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这种占有须无适法占有: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这种占有须无“强暴、隐匿强暴、隐匿”等等违法占有:即有瑕疵占有,以强暴、隐匿等手段实施的占有违法占有:即有瑕疵占有,以强暴、隐匿等手段实施的占有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之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之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民法 物权法 (四)直接占有与代理占有(现代法称间接占有)(四)直接占有与代理占有(现代法称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占有人自己占有,占有人自己管领其物直接占有:即占有人自己占有,占有人自己管领其物间接占有:由他人代替本人管领其物如监护人占有被监护人财间接占有:由他人代替本人管领其物如监护人占有被监护人财产,出质人、出租人对于标的物的产,出质人、出租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占有”有学者认为:间接占有不是占有,不符合占有的心素、体素,不有学者认为:间接占有不是占有,不符合占有的心素、体素,不受占有制度保护。

      因此,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的行为,无占受占有制度保护因此,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的行为,无占有外观,不适用占有制度,不发生占有的效力,不属于占有出有外观,不适用占有制度,不发生占有的效力,不属于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的权利受合同法保护,而不是占有制度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的权利受合同法保护,而不是占有制度五)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也称辅助占有)(五)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也称辅助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包括所有人的占有,小偷对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包括所有人的占有,小偷对于他人之物有占为己有的意思,亦属自主占有于他人之物有占为己有的意思,亦属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无为自己所有的意思,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占有他主占有:无为自己所有的意思,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占有人转移占有而获得的占有人转移占有而获得的占有六)真占有与假占有:真占有即实际占有;假占有并无实际占(六)真占有与假占有:真占有即实际占有;假占有并无实际占有民法 物权法 五、占有的法律效果五、占有的法律效果占有在罗马法上的效果:占有在罗马法上的效果:1、占有是所有权取得的基础:如先占、交付、时效取得等须以、占有是所有权取得的基础:如先占、交付、时效取得等须以占有为前提;占有为前提;2、占有受令状保护;、占有受令状保护;3、在、在“物件返还诉物件返还诉”中,中,须有主张所有权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如原告不能证明其权利,被须有主张所有权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如原告不能证明其权利,被告即可获胜,继续保持对物的占有;告即可获胜,继续保持对物的占有;4、善意占有人可以获得占、善意占有人可以获得占有物的孳息,对于占有物的毁损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有物的孳息,对于占有物的毁损不负损害赔偿责任;6、占有人、占有人有有“留置权留置权”;;7、占有人有权以自己的力量保护其占有。

      占有人有权以自己的力量保护其占有占有在现代法上的效果:占有在现代法上的效果:1、权利推定:法律推定占有人享有其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权利推定:法律推定占有人享有其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2、在取得时效:占有经过法定时间的,占有人取得占有物之所、在取得时效:占有经过法定时间的,占有人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有权或者其他物权;3、占有保护:占有受不法侵害时,占有人得请求法律保护占有保护:占有受不法侵害时,占有人得请求法律保护民法 物权法 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你的支持,我们会努力做得更好!感谢你的支持,我们会努力做得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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