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管理》之事故现场证据的搜取与判断
3页1、事故现场证据的搜取与判断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为了查明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进行取证工作,根据证据来分析判断事故。 由于搜集证据出发点不同,证据的种类也不同,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也称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即人证和物证);根据证据在判断事故原因中作用的大小,分为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发生事故过程中的证据,也就是第一手证据或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看到有人在井下划火吸烟,引起瓦斯爆炸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原体,具有证明作用的原物等。凡不是直接来源于发生事故事实的证据,则叫做传来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经过传述、转抄的第二手以下发生事故的事实材料。例如,自己并没有直接感知而是经别人告诉才知道发生事故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和副本、物证的复制品等。传来证据不管经过多少次传述、转抄,追本溯源,都是从原始证据传来的。 这种证据分类并不取决于证据是否为调查该事故的人员所直接获取。调查人员亲自询问证人获得的证言,如果证人陈述的是别人转告他的情况,这种证言还是传来证据。委托基层安监部门调查事故,基
2、层安监人员询问发生事故情况的目睹人而作的陈述笔录,对委托上级安监部门人员来说,虽然不是他亲自访问获得的,仍然是原始证据。因为这一证人证言是来源于他亲自感受到的发生事故经过情况,并非是间接得知的。 传来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也可以用作认定查明发生事故原因的根据。必须指出,传来证据不是来源于原始出处,而且从原始派生出来的,在传述、转抄的过程中,就很可能发生差错而不符合原来的情况。因此,它的可靠性不如原始证据。当然,这只是就传来证据与它所源出的原始证据相比而言,而不是同其他原始证据相比较。就传来证据本身来说,传述、转抄的次数越多,发生差错的可能性越大,其可靠性也就越小。 根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特点,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于两种证据都要加以收取,不能只注意收集原始证据,把传来证据看作无关紧要而随意舍弃。当发现取得的证据是传来证据时,只要有可能,应力求取得原始证据。如果不可能取得原始证据,就应当尽力获取最接近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不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都应当分析研究其来源,查明其出处是否有问题。对于传来证据还必须注意其在传述、转抄、复制过程中有无问题。如果发现有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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