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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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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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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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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粮食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稳定和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全州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青海省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州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工作。第四条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处理办法第五条 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州政府按照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原则确定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三)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

      2、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州政府主管副州长副组长:州经贸委主任成员:州委宣传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教育局、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州分行有关负责人。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经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必要时可集中办公。第七条 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职责:(一)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州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州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二)对全州和有关部门开展的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三)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以及武警部队和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五)完成上级、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掌握全州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应急行动建议。(二) 按照州政府或领导小组指示联系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实施应急方案。(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公布有关情况。(四)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3、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五)负责督促组织各县及各部门学习本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本预案的贯彻落实。(六)完成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 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报州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它相关价格干预措施。(二)州经贸委负责收集掌握全州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州政府和领导小组提出预警信息;根据州级储备粮运用命令提出动用州级储备粮的应急运用计划,组织落实州级储备粮的出库、调拨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必要时负责对粮食经营户实施库存检查等相关调控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并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同时,按照职能分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并协调粮油经营网点积极做好粮油商品销售。(三)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四)州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

      4、情和确定救济对象,并组织救灾粮发放。(五)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六)州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七)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八)农业发展银行州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调控贷款。(九)州教育局负责协调学校不参与跟风抢购粮食。如确需应急购买粮食,可与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购买。(十)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通信等媒体对粮食供求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疑虑。第 三章市场监测和预警第十条 市场监测。由州经贸委牵头,会同物价、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全州粮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批发零售市场、粮食加工及流通企业进行巡视监测,及时掌握粮油购销、库存和价格动态,并实行粮油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第十一条 预警。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州经贸委提议召开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向州人民政府报警,请求启动预案。(一)

      5、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地区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二)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在短期内涨幅达3050%。(三)由于疫病、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造成本州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第 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二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全州进入状态。第十三 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以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而引起社会恐慌。第十四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十五条 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可供量。(一)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当地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可提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尽快建立其粮食加工应急系统。(二)动用储备粮。依据市场行情,提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储备成品粮,产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投放市场。动用原则: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才能用地方储

      6、备粮加工成品粮供应市场。(三)协调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积极发挥粮食储备企业作用,运用多种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油产品。第 五章 后期处理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第十七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一)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要及时进行结算。(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州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第十八条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同时,补充必要的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第十九条 奖励和处罚(一)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州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出色完成应急任务;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有其他突出贡献。(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违抗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等其他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第 六 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州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州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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