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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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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pu****.1
  • 文档编号:512195074
  • 上传时间:202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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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Assignment and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the State-owned Land in the Urban Areas【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日期】 1990.05.19【实施日期】 1990.05.19【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法规类别】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法宝提示】 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2.4691 国务院令(第55号)(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7篇 部门规章约73篇 司法解释约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6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686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57篇 法学期刊约212篇 律所实务约35篇 实务专题约60篇 法学文献约105篇

      2、)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2篇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法学期刊约2篇 实务专题约4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2篇 法学期刊约3篇 实务专题约4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

      3、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3篇 法学期刊约5篇 律所实务约1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3篇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7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7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7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6篇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4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2篇 实务专题约7篇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72篇

      4、法学期刊约6篇 实务专题约5篇 法学文献约5篇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2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33篇 法学期刊约2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2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6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3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3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2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1篇 法学期刊约3篇 实务专题约4篇 法学文献约3篇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法宝联想:

      5、 地方法规规章约1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19篇 法学期刊约7篇 实务专题约8篇 法学文献约4篇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0篇 法学期刊约4篇 律所实务约3篇 实务专题约4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7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0篇 法学期刊约4篇 实务专题约4篇 法学文献约5篇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1篇 法学期刊约3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2篇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宝联想: 部门

      6、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7篇 法学期刊约2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4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3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5篇 法学期刊约6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11篇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39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2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4篇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9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9篇 法学期刊

      7、约5篇 律所实务约2篇 实务专题约6篇 法学文献约8篇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2篇 实务专题约4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3篇 实务专题约5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8篇 法学期刊约3篇 实务专题约5篇 法学文献约6篇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3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 案例与

      8、裁判文书约66篇 法学期刊约5篇 律所实务约1篇 实务专题约6篇 法学文献约5篇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3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8篇 法学期刊约3篇 实务专题约5篇 法学文献约3篇 )第二十六条上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篇 实务专题约4篇 法学文献约2篇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5篇 实务专题约4篇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2篇 法学期刊约3篇 实务专题约5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篇 实务专题约6篇 法学文献约1篇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4篇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2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篇 法学期刊约2篇 实务专题约4篇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8篇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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