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书优质5篇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书篇11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案件受理费收取的情形,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申请费收取的情形,可见,案件受理费与案件申请费不能相互等同。本案中,当事人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应适用申请类收费标准,而不应适用案件受理费类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县邮政?地址: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谢,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天青街44号。申请撤销事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仲案字(20xx)127号仲裁裁决不符合x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适用法律不当1、上述仲裁裁定结果为“由被申诉人(即申请人)县邮政局支付申诉人(即被申请人)谢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退还服务质保金10200元,以上合计金额15704元”。根据x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只有在各种费用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才适用。20xx年县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按12个月标准总金额为5640元。也就是说,只有在伍仟陆佰肆拾元以内的标准范围,
2、才适用终局裁决。而上述裁决结果远远高于伍仟陆佰肆拾元标准,显属适用法律不当。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合法有效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上述仲裁裁决书上引用的却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保发20xx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经济补偿规定,这完全是牵强附会,该通知只针对那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xx年11月以来是有书面合同的,根本不属于劳社保发20xx12号文件范畴,因而上述裁决适用法律依据是不适当的。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县邮政局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谢拖欠申请人报刊款的相关证明,但仲裁裁决书中既没有提及,也没有在仲裁裁决中将服务质保金与报刊欠款进行冲抵,严重违背事实真相。综上,为维护申请
3、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书篇2申诉人:,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住住址:通讯方式: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通讯方式:被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地:电话:申请事项: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_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
4、补充)。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_年2月致20_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事实与理由:20_年2月应聘到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_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_年3月被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_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_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0_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_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依据t;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t;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t;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2、依据t;x
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t;x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3、依据t;x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书篇3申请人:xxx,男,汉族,电话: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法定代表:xxxxx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申诉请求: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xxx1年x月x日到xxx1年1x月x日双倍工资计xxxx元;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x元;三、依法裁决
6、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1年x月和xxx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x元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1年x月至xxx3年3月加班工资256x.x4元(112小时15.2x元/小时1.5倍=256x.x4)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2年12月1日至xxx3年3月5日工资xx61.11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xxx元(每月1xx)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3年年终奖2x5x元。合计金额:224xx.15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xxx1年xx月xx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xxxx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xx元。直至1x月x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xxx1-xx-xx日到xxx1-1x-xx日工资计xxxx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7、: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x元(一年半)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x%共计165x元。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xxx2年12月1日至xxx3年3月5日工资xx61.11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x5x元。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xxx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xxx元。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x%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1年x月至xxx3年3月加班工资256x.x4元(112小时15.2x元/小时1.5倍=256x.x4)此致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申请人:(签名或签章)年月日上面内容就是一秘为您整理出来的10篇劳动仲裁申请书,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书篇4申请人:邹xxx
8、,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址: 广东省*市*镇*村xx村35号。联系电话:1392945xxx.被申请人:东莞嘉xxx模杯厂;公司地址: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法定代表人:张xxx。联系电话: xxx。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工资2160.4元(固定工资20xx元+计件工资160.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共计2700元。2);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3);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从20xx年12月18日到20xx年3月31日,共3个月零13天)。上述3项请求金额总计13020.4元。事实经过:20xx年11月1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跟单”一职,入职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20xx元,另加计件提成;被申请人每月30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在20xx年3月25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要求申请人写辞职书,申请人
9、不愿意,说除非是本人意愿,别人是无权叫本人写辞职书的,后来被申请人出动各级负责人劝说申请人写辞职书,都无果,被申请人便在3月30号发出辞退书,强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以财务出差为由,说迟几天会转账2月份和3月份工资到申请人银行户头。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资给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3月份的工资,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都无果,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道窖镇劳动局调解,调解不成。 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申请人认为:1,根据x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在提供了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劳动,在辞退申请人后却不及时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160元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加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2,被申请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强行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x劳动合同法第四
《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书优质5篇》由会员xg****9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书优质5篇》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