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复印件是如何规定的
4页1、民事诉讼法证据复印件是如何规定的 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民事纠纷,如果这些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调解,有时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时,法院是根据证据来进行裁判。如果我们不小心将证据的原件丢失,复印件是否有效呢?小编将民事诉讼法证据复印件的相关知识为大家总结如下。一、证据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即在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文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法第68条还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物。由上可见,在向法院起诉之时,需要向法院交证据的原件,作为此案认定的证据。二、相关法律关于证据复印件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据此,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下,在向法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三、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是由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所决定的。第一、证据应具有客观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它不带任何主观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客观真实的记载。第二、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其二是说,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第三,证据应具有合法性。据此可以看出,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二)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三)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民事诉讼法证据复印件相关知识,从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复印件作为证据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涉及经济往来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保管好合同、票据等的原件,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后,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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