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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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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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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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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本联社)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联社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各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下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设置相互独立的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和发放岗,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建立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本联社信贷政策导向、自身资本配置,按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合理设定最高授信限额。第六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

      2、、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在本联社激效考评体系框架内,合理制定信用社、营业部内部的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切合实际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在本联社范围内开展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符合本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第三章 借款用途、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

      3、金贷款。第十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循环用款需求的借款人,可以发放最高额抵押贷款。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本联社按国家利率政策确定,指导各信用社、营业部统一执行。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具备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可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向各信用社、营业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营业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第十四条 信用社、营业部受理。贷款调查岗应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借款人是否具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借款人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

      4、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等文件以及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资料;(二)特殊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三)董事会或股东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借款或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对授权委托人办理的授信业务,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四)前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其说明,原则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最近的财务资料;(五)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权威部门论证结论,项目自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及其他资金投入证明、项目投资计划及借款提款计划书等资料;(六)贷款担保资料,主要包括:保证人基本情况资料、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评估报告资料;(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章 贷款调查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是信用社、营业部贷款调查的主责任人。对客户由至少2名调查岗人员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

      5、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主体情况。调查验证借款人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验资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并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三)借款人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四)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五)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六)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十一)流动资金贷款需调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如实反映调查情况,作出初步评价,交贷款审查岗进行风险评价。第十七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六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作为贷款审查

      6、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贷款审查岗人员负责实施,并对风险评价内容负责。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管理状况评价。主要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员工积极性等进行评价。(二)借款人经营风险评价。主要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生产设备、产品结构、业务活动等进行评价。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主要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等进行评价。(四)借款人行业风险评价。评价借款人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及发展变化趋势。(五)申请额度和期限评价。评价借款人申请额度是否合理,自筹资金是否符合要求,期限是否合理。(六)贷款项目还款来源的评价。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综合效益、盈利能力情况。(七)贷款担保的评价。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偿债能力;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可靠。(八)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需评价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岗对风险评价作出评价结论,并将风险评价结论纳入贷款审查报告,提交贷款审批岗审批。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决策应根据尽职调查、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等情况,综合考虑效益、安全等因素进行科学决策。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更新与调整。贷款发

      7、放后,客户经理应在新的会计年度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及时完成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更新。同时,客户经理还应负责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动态调整,当企业经营、市场、信誉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申报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二十三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结合信用社、营业部实际,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第二十四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按照本联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的规定,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协商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信贷合同。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使用本联社制订的统一制式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文本。第二十七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

      8、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信贷合同由贷款调查岗(或由专人,下同)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拟订,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合同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清晰,正副文本内容必须一致;(二)合同约定的事项与贷款审批内容一致;(三)经办人必须当场监督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合同。第二十九条 贷款调查岗与借款人拟订流动资金信贷合同后,应送贷款审查岗审核,并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审查岗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对审查事项承担全部责任。(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流动资金信贷合同及附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合法,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二)流动资金信贷合同重要事项是否约定,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无效约定;(三)流动资金信贷合同是否经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章;(四)其他重要内容。贷款审查岗审核无误后,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合同编号的顺序做好登记工作,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贷款调查岗办理。第八章 发放与支付第三十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设立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认定。根据各信用社、营业部流动资金贷款的投

      9、放量,各信用社、营业部由主任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认定。第三十一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前,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办理登记、交接或止付等手续。第三十三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信用等级评定为BB(含)级以下的借款人;(二)支付对象明确,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三)各信用社、营业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提款时,应向贷款信用社、营业部提交提款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1)及与贷款用途相符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还应出具支付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2)。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款申请由信用社、营业部贷款调查岗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提款申请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借款人应具备的所有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及提款条件是否已落实;(二)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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