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法指导案例:借款合同到期经对账协商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效力以及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
5页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解读最高法指导案例:借款合同到期经对账协商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效力以及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 导读:以房抵债是解决欠款纠纷的常见方式,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难以偿还借款时,常将借款人的房屋出售给出借人,原借款本息转化为购房款,以达到清偿欠款之目的。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72号,明确了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经对账协商建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息的数额应予以审查。本期小编围绕最高法指导案例72号的裁判要点,整理相关案例、专家观点和法律依据,供您参考。指导性案例72号 相关案例 专家观点1.在债务期满后约定以物抵债,性质上属于折价协议而非流抵契约 以物抵债从时间上区分也有两种情形:一是债务未届清偿期,双方约定以物抵债消灭债务。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虽源于债权纠纷,但落脚点却在物权的变动,体现了物的价值权,具有一定的债的担保性质。因债务未届清偿期,该约定具有流抵性质,应认定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流抵只存在于抵押或质押关系之中,以物抵债不是担保,且抵债有对价,并非直接
2、约定所有权的归属,故不应承认其流抵性质。二是债务已届清偿期,双方约定以物抵债消灭债务。对此,普遍的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期满后约定以物抵债,性质上属于折价协议而非流抵契约,在不违反其他禁止性法律规定情形下,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当然,无论是抵押物还是以物抵债的协议折价,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摘自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夏正芳,潘军锋,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21期)2.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尽管央行目前最近一次调整贷款基准年利率是2015年6月28日的4.85%,然而,根据央行货币政策司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事实上,尽管“四倍”算法的由来并未有一个官方的说明,理论界和学术界也未有一个较为权威的解释。江平教授谈及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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