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解读最高法指导案例:借款合同到期经对账协商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效力以及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

5页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478267574
  • 上传时间:2022-11-01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17.50KB
  • / 5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解读最高法指导案例:借款合同到期经对账协商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效力以及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 导读:以房抵债是解决欠款纠纷的常见方式,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难以偿还借款时,常将借款人的房屋出售给出借人,原借款本息转化为购房款,以达到清偿欠款之目的。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72号,明确了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经对账协商建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息的数额应予以审查。本期小编围绕最高法指导案例72号的裁判要点,整理相关案例、专家观点和法律依据,供您参考。指导性案例72号 相关案例 专家观点1.在债务期满后约定以物抵债,性质上属于折价协议而非流抵契约 以物抵债从时间上区分也有两种情形:一是债务未届清偿期,双方约定以物抵债消灭债务。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虽源于债权纠纷,但落脚点却在物权的变动,体现了物的价值权,具有一定的债的担保性质。因债务未届清偿期,该约定具有流抵性质,应认定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流抵只存在于抵押或质押关系之中,以物抵债不是担保,且抵债有对价,并非直接

      2、约定所有权的归属,故不应承认其流抵性质。二是债务已届清偿期,双方约定以物抵债消灭债务。对此,普遍的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期满后约定以物抵债,性质上属于折价协议而非流抵契约,在不违反其他禁止性法律规定情形下,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当然,无论是抵押物还是以物抵债的协议折价,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摘自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夏正芳,潘军锋,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21期)2.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尽管央行目前最近一次调整贷款基准年利率是2015年6月28日的4.85%,然而,根据央行货币政策司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事实上,尽管“四倍”算法的由来并未有一个官方的说明,理论界和学术界也未有一个较为权威的解释。江平教授谈及民法通则

      3、起草时说:“在当时,有人问多少算高利贷,银行回答说超过银行利率4倍算高利贷。”那么按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借贷利率应则保持在20%30%的范围之内,而2012 年7月至今,央行也再未对其贷款基准利率作出调整,由此,我们认为,6%的贷款基准利率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因而,可以将“四倍红线”原则确定的数额作为未来立法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之参考,认为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

      4、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7.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

      5、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葛磊律师团队是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的商事律师团队。团队现有成员十人,其中主办律师五人,助理律师五人。目前团队为多家政府部门、央企二级子公司、民营集团公司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葛磊团队秉承诚信、专业、高效、合作的服务理念,为企业客户提供优质及有价值的法律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解读最高法指导案例:借款合同到期经对账协商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效力以及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由会员工****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读最高法指导案例:借款合同到期经对账协商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效力以及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