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16页
  • 卖家[上传人]:L***
  • 文档编号:429809644
  • 上传时间:2024-03-27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4.71KB
  • / 1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6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物业管理保障措施,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指导县(市)、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

      2、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建立物业管理信用档案;(五)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六)指导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四)采集、查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五)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制;(六)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发布工作;(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三)公安

      3、机关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依法查处打击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消防检查工作,依法受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工业生产经营噪声、污水和废气超标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占用和毁坏绿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矛盾调解、化解纠纷;(九)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做好下列工作:(一)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和接管;(三)定期会商研究处理突出的物业矛盾,调处矛盾纠纷;(四)协

      4、调和监督小区物业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参与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推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推选权;(五)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车位出租和出售情况等应当公开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六)劝阻、制止、投诉、举报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活动;

      5、(六)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用途使用物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两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无法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银行账户。第十二条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三)虚构、篡改、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四)损毁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五)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谋取不当利益;(六)骗取、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七)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6、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八)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委员资格。第十四条实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履职评估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承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导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与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十五条实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示。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审计。五分之一以上户数的业主联名要求审计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审计费用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无公共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老旧住宅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及时

      7、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一)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十八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新建物业开展物业交付承接查验。业主代表可以参与,并对承接查验结果签字确认。承接查验不合格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签订物业承接协议起三日内,应当将承接查验情况和承接协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承接物业后三十日内将有关资料抄送物业所在

      8、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第十九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物业。业主依法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未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但电梯、消防等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鼓励老旧小区对多层建筑进行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电梯更新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维修、家政等便民服务,并与业主协商制定统一的价格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增值物业服务项目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一)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四)突发事件应对期间,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

      9、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四)违反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五)干扰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六)损坏、擅自停用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七)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业主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协助。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核查、作出处理并告知业主。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下列事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三)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

      《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会员L***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最新标签
    监控施工 信息化课堂中的合作学习结业作业七年级语文 发车时刻表 长途客运 入党志愿书填写模板精品 庆祝建党101周年多体裁诗歌朗诵素材汇编10篇唯一微庆祝 智能家居系统本科论文 心得感悟 雁楠中学 20230513224122 2022 公安主题党日 部编版四年级第三单元综合性学习课件 机关事务中心2022年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安排 入党积极分子自我推荐 世界水日ppt 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空气单元分析 哈里德课件 2022年乡村振兴驻村工作计划 空气教材分析 五年级下册科学教材分析 退役军人事务局季度工作总结 集装箱房合同 2021年财务报表 2022年继续教育公需课 2022年公需课 2022年日历每月一张 名词性从句在写作中的应用 局域网技术与局域网组建 施工网格 薪资体系 运维实施方案 硫酸安全技术 柔韧训练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建筑工地疫情防控 大型工程技术风险 磷酸二氢钾 2022年小学三年级语文下册教学总结例文 少儿美术-小花 2022年环保倡议书模板六篇 2022年监理辞职报告精选 2022年畅想未来记叙文精品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课程实验指导书范本 草房子读后感-第1篇 小数乘整数教学PPT课件人教版五年级数学上册 2022年教师个人工作计划范本-工作计划 国学小名士经典诵读电视大赛观后感诵读经典传承美德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2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