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检监察人员个人工作总结心得“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作为一名县区纪委书记,我和基层众多纪检监察干部一起在实践中学、在实践中干,多年的一线工作,让我对纪检监察工作有了更深的热爱和感悟。一、工作体会(一)党委支持是干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键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党委对纪委工作的支持与否直接关系到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党委把主体责任扛起来,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纪委勇于担当,大胆履职尽责,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一要主动汇报,争取支持。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上级关于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达到认知共识,在工作目标上做到“同向”、在组织推动上做到“同力”。尤其是必须坚持问题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在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请示,既注重报告结果,也注重报告过程,主动争取党委支持,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才能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二要主动作为,赢得认可。纪委要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意识,紧紧围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个中心,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2、败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思考、谋划和推进,真正做到敢于履职、勤于履职、善于履职,让从严管党治党成为常态,为当地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尽智出力,才能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赢得党委的肯定和支持。(二)抓住“关键少数”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数量虽少,但责任重大,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和一个系统的党风政风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因此,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一要强化纪律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党纪党规学习教育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守住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也要守住党的纪律规矩这条“底线”。二要强化担当意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好“一岗双责”,扛起分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三要突出惩治重点。结合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大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追责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增强警示震慑,倒逼主体责任落地生根。严查三类人,严把三个重要时间节点,特别是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心存侥幸者收手、违规违纪者止步,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注重
3、效果是执纪审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惩是措施,治是根本,惩的目的在于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遵循党章,把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案件线索改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目的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既要严格依纪依法执纪审查,又要运用正确的政策和策略,努力达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要注重政治效果。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在部署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任务时着重强调,要“突出执纪监督的特点和重点,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根本问题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执纪“快、准、狠”并非从严执纪的关键,关键在于坚定执纪审查的政治性,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握好执纪审查的“时”与“度”,精准执纪,不枉不纵,尤其要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贯穿线索摸排、立案审查、纪律处分全过程,充分体现严明纪律的要求和执纪审查的政治性。二要注重法纪效果。执纪审查要着眼全面从严,将所有党组织、党员干部都纳入纪律约束范畴,用严于法律的纪律和规矩来衡量日常行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对违纪行为零容忍;要注重标本兼治,既要抓高压惩治、震慑常在,消减存量推进治
4、标,又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遏制增量深化治本;要体现对党员干部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既不能对轻病下猛药,也不能对重病采取姑息疗法,甚至讳疾忌医,而要把“好同志”与“阶下囚”的中间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三要注重社会效果。执纪审查要注重心治,通过治“心”、治“根”,唤醒党员党的意识和党性观念,不断匡正和校准党员思想行为,无论是对党纪轻处分的“大多数”,还是对重处分的“少数”都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通报以案释纪,做到执纪审查与警示教育同步;要善于从所查案件中分析查找涉案单位存在和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清发案原因,查找制度管理方面的缺失和漏洞,督促涉案单位建章立制,做到执纪审查与完善制度同步。(四)公正执纪是干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操守纪律是党的生命,执行纪律不偏不倚、不折不扣,对于维护纪律权威乃至党的权威至关重要。一要坚持原则公正执纪。党纪政纪是铁的纪律,要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做到执纪一盘棋、量纪一把尺,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为关系所羁绊,不为人情所困扰,如此才能防止让“最严党纪”变成可紧可松的“橡
5、皮筋”。二要依纪依规严格执纪。纪检工作政策性和业务性强,依纪依规执纪是做好纪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牢牢把握“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在工作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必须以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为总遵循,既要在了解的基础上用全、在熟悉的基础上用准,又要在精通的基础上用活,才能确保执纪监督问责严格依纪依规开展。(五)锻造过硬队伍是干好纪检工作的坚实基础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艰巨繁重,这对纪检干部精神状态、作风养成、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标准、更高要求,必须把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贯穿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一要抓培训促能力。坚持采取请进来讲、跟班中带、走下去帮、派出去学等措施提升纪检干部业务能力;建立学习例会制度,开展“一月一学一讲”活动,在干部中形成学练比用、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二要抓考核促动力。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责任化、责任指标化”的思路,健全实绩考评和述责述廉制度,形成知责、明责、履责、考责的责任体系,构建“以实绩论干部,以考核促工作”的干事创业氛围,对实绩突出的纪检干部及时
6、推荐任用,激发纪检干部的干劲和活力。三要抓监督传压力。要严字当头,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肃问责和查处纪检干部责任缺失、违纪违规问题,坚决防止“灯下黑”。教育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到心中始终坚持高标准,做遵守纪律的标杆,做到心中始终有底线,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纪律要求,不触道德红线和纪律底线,锻造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二、工作中的困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一些监督执纪的困难与困惑,希望集思广益,破解难题,为今后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机制有待深化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如何更好发挥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用,是需要继续探索实践的课题。包括党章在内的一系列党内法规虽然赋予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是明确指出要求:“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但从当前的工作实践来看,同级监督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者
7、是被领导者,被监督者是领导者”,从而出现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的现象,有悖于监督规律,致使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同时,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干部管理权限属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纪委的监督权与干部管理权不一致,监督容易流于形式。(二)派驻纪检组的履职能力有待强化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也是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当前部分派驻纪检组仍然动力不足,存在缺乏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等问题。从新一轮机构改革来看,囿于编制、人员等因素,各县区部门普遍只设立纪检组长,“有将无兵”的现象也导致了监督乏力。因此,下一步,我们能否充分挖掘编制内部潜力,通过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精减层级,进一步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切实强化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专职化,更好地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机制不顺、权威不够、监督乏力、力量分散等突出问题,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亟待研究探索的课题。(三)贪污贿赂类问题处理标准有待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从执纪审查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查处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类案件时,对因贪污受贿未达到司法立案标准、且不具备特定情节的问题,如何予以党政纪处理,同类案件移送标准怎么确定?各地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存在差异,这一问题要引起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高度重视。(四)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有待加强“重处分、轻教育”是当前很多地方客观存在的现象,党员干部受处分后,绝大多数是与其他党员干部一样接受泛泛的教育,缺乏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单独回访教育,因而教育效果欠佳,难以促使他们真正从内心接受党政纪处分,感恩组织的挽救与关怀,难以激发他们的进取心。尤其是个别即将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受处分之后,对错误认识不足,存在抵触情绪,未能较好地达到法纪和社会效果,对于这种干部的回访教育,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我们切实加强。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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