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操作流程
2页1、办理事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二、办理方式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境外注册主管部门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三、申请条件(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四、提交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79
2、1-五、办理流程(一)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境外注册主管部门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受理海关应该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二)受理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要求的上报海关总署推荐境外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境外注册。组织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三)海关总署根据相关国家(地区)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四)企业补正材料、整改或因组织生产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公里工作时限内。(五)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六)获国外(境外)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信息服务”-“获国外(境外)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栏目查询。(七)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是否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的自我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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