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2页1、劳动防护用品、急救药品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切 实做到有效、合理的发放、使用,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 据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 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 189号、GB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伤害或职业病 为其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应与员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开,不得以货 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根据不同工种、不同的工作条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三、财务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采购经费的支出,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仓库保管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发放,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和报废申请,各部门从业人员负责自己部门或自己使用的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四、
2、仓库保管员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领用、报废管理台账。五、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和生产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六、安全员和搅拌车间负责人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应马上给予纠正,并可按奖惩制度进行 处罚。七、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八、从业人员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来要求更换报废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必须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企业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十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停止使用。 十二、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技术、设备人员,发给与工人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三、重复使用的劳动用品,如接触到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应经无害处理后,在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否则按报废处理。十四、对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任意抛弃,应交回仓库,由专人统一作废处理,尤其使用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用品要经无害化处理。十五、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及造成伤亡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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