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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山西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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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7359815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0.44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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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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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煤矿 建设 工程施工 管理 规范
资源描述:
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 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 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 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1 号)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 (一)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招标。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 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 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 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斜井长度大于 或垂深大于 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 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 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 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 位不得超过家。 (四) 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 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 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 项目经理。 (五) 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工作,严格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 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转包或 违规分包。 二、加强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单位公示制度 (六)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 资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后方可投标承揽我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载内容(包 括有效期限、年检情况、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企业地址、经济性质、法定 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必须进行备案变更。 (七) 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到煤炭管理部门进行中标 施工项目(井下全部井巷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面主要工程)备 案。未进行施工项目备案的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八) 施工项目部主要成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原备案部门 进行项目备案变更。 (九) 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竣工或取消合同退出施工的,应由施工单位提 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到原备案部门进行项目销号。 (十)施工单位提供的备案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文字资料必 须认真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中标项目备案资 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一)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和中标施工项目备案将在“山西煤炭信息网” 或定期在当地报纸进行公示,各有关施工单位应对备案情况公示的真实性进 行核对,发现弄虚作假、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 欢迎共阅 反映,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 三、加强施工项目部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项目中标后要及时组建施工项目部。施工 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 程质量负责人等 大成员(根据矿井施工安全需要,应适当增加)。主要成 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数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和 领导带班下井的需要。 (十三)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 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 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 (十四)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 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配齐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地测等工 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十五)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 斯检查人员。矿井进入二、三期工程施工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 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施 工区域的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等工作。有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和专职瓦斯抽 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十六)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 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雨季前 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十七)煤矿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施工项目部必须建 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严禁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或改造后),必须经具备资质 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矿井入井人数。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建设 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 人,中小型矿井不得超过 人。 (十九)施工项目部必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精细化管理,严 格落实领导下井“双带班”制度,强化班组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工人操作细节, 实行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范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 坚持不懈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十)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检 查工作。在我省承包煤矿建设项目超过 个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驻晋安全 管理机构,加大对所属项目部的管理力度,每月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进行不少 于一次的施工安全检查。 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十一)施工队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队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 工队伍所属的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二十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与所有进场 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年度培训, 对施工人员进行年检,实现进场施工人员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施工人 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施工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必须 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对施工队伍进场人员的合同、备案、培训、保险、 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管理。 (二十三)施工单位需要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必须通过当地煤矿用工 管理机构以及煤矿建设主体单位,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 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 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煤矿用工管理的要求招用,其中井下用工新 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年或至少与矿井建设期一致。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 同必须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与施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新招 人员必须符合岗位准入标准。 (二十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各项目部主要负责 人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二十五)施工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作业。 (二十六)施工队伍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有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 进行煤矿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教育等培训合格,并经项目所在地的我 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监管权限组织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一周。调整 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再次上岗的,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二十七)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安全教育培 训,经考试合格,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满 个月并通过考核后,方 可独立作业。 (二十八)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煤矿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辨识各 种灾害征兆的能力,了解本矿井的地质概况、水文情况、井下避灾线路等, 提高职工对矿井灾害的防范意识及自保互保能力。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 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 施等技术文件。 (二十九)施工队伍必须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对不重视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必须予以清退。此项工作由煤 矿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实施。 五、 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煤矿建设单位的全面安全责任 (三十)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从招标管理到施工队伍入场后的制度 建立、现场施工全过程实行全面安全管理,承担全面安全管理责任。 (三十一)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专业管理机构、岗位安全责任制, 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负 责施工单位的人员入场培训、劳动用工备案等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三十二)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 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负责组织制订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防 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排 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建设安全。 六、 加强部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十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督促煤矿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对施工单位 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对施工队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转包、 越级承包、无证施工等违法施工现象;对存在管理机构不全、人员配备不齐、 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劳动用工和职工培训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项目 部要责令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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