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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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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6964867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72.86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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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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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标准 2018
资源描述:
平安生产行政惩罚 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名目 第一部分 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平安事故罚款惩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0 其次部分 中介服务类 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3 三、《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5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平安管理暂行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2 五、《尾矿库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平安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5 第四部分 危急化学品类 113 一、《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3 二、《危急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0 三、《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5 四、《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8 五、《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六、《危急化学品平安使用许可证明施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2 七、《危急化学品输送管道平安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9 八、《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相关规定 158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2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平安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1 第六部分 其他类 186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86 二、《食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2 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平安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5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其次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 【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供应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四)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准时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赐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四)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准时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据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其次十一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据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据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其次十四条其次款规定: 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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