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标准
渝北建2009213号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及制度的通知机关科室、委属各单位 : 现将建筑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二九年六月三十日日主题词:建筑 行政执法 制度 通知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规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建设行政惩罚行为,保证公正、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惩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章。 其次条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惩罚时,适用本规章。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在实施行政惩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惩罚种类、惩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惩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惩罚与否以及惩罚的种类、幅度进行推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打算。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惩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惩罚种类及惩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正原则。在作出行政惩罚时,必需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要树立“严格执法、热忱服务”的理念,教育优先,防止过轻罚重,过重罚轻现象。 第七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值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及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惩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肯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依据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惩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把握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稍微并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惩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退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协作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惩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峻后果的; (二)阻碍、躲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肯定期限内三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多次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连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供应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赐予行政惩罚的。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惩罚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不得任凭超前和延后执法时限。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惩罚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第十五条 完善听证制度。凡进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都必需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打算。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或简单事项裁量集体会办制度。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简单事项,要进行集体会办,共同争辩后作出处理打算。第十七条 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对重特大违法行为的惩罚必需报经委案件会审领导小组共同会审后方能实施行政惩罚,并将相关资料送建委备案。各片区内部也要建立分级报告制度,规范行政惩罚行为,避开惩罚不当引发执法纠纷或执法受理等。重大事项报送备案制度。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惩罚打算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重大案件应当在打算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区建委备案。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惩罚案卷的评查制度。执法机关对相关的各类执法文书应当定期立卷归档。健全行政惩罚案卷评查制度,每月作好执法案件统计,每季度整理归档各类执法文书,每半年接受区建委对执法案卷的检查。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惩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于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其次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一条 本规章由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 本规章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5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序号处 罚 项 目法律依据责任主体违 法 情 节惩罚 标准执法依据惩罚依据1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7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报建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报建的,但主动帮忙协作处理、态度端正的;处3-4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报建的;处5-6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报建的;处7-10万元罚款2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17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但乐观主动接受调查的;处3-5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主动整改的;处6-10万元罚款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手续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9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办理监督手续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办理监督手续,但乐观协作调查的;处3-5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办理监督手续的,且乐观接受调查处理的;处6-8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能办理监督手续的,又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处8-10万元罚款4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7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但主动接受处理的;处3-4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又不主动接受调查、协作处理的;处5-6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但主动协作调查处理,并乐观完善相关手续的;处7-8万元罚款5、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又不主动接受调查、协作处理的;处9-10万元罚款5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26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善监督手续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监督手续的;处3-5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完善监督手续的;处5-7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能完善监督手续的;处8-10万元罚款6擅自更改设计和转变使用功能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39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且乐观主动协作处理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处3-5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整改的;处6-7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能整改,且不主动协作处理的;处8-10万元罚款7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58、59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的;处1-2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但主动协作处理的;处3-4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又不主动协作处理的;处5-6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但主动整改,并接受处理的;处7-8万元罚款5、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主动整改,又不乐观协作处理的;处9-10万元罚款8承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第3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第10条和第13条施工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的;处5千-1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但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处1.5-2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又不乐观主动接受处理的;处2.5-3万元罚款9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平安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予以消退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49、52、56、57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施工单位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的;处1-3万元罚款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整改的,但主动协作处理的;处4-5万元罚款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整改的;处6-7万元罚款4、下达责令停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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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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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建〔2009〕213号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建筑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及制度的通知
机关科室、委属各单位 :
现将《建筑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日
主题词:建筑 行政执法 制度 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
规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建设行政惩罚行为,保证公正、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惩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章。
其次条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惩罚时,适用本规章。
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在实施行政惩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惩罚种类、惩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惩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惩罚与否以及惩罚的种类、幅度进行推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打算。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惩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惩罚种类及惩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正原则。在作出行政惩罚时,必需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要树立“严格执法、热忱服务”的理念,教育优先,防止过轻罚重,过重罚轻现象。
第七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值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及《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惩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肯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依据《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惩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把握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稍微并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惩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退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协作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惩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峻后果的;
(二)阻碍、躲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肯定期限内三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多次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连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供应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赐予行政惩罚的。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惩罚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不得任凭超前和延后执法时限。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惩罚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
第十五条 完善听证制度。凡进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都必需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打算。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或简单事项裁量集体会办制度。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简单事项,要进行集体会办,共同争辩后作出处理打算。
第十七条 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对重特大违法行为的惩罚必需报经委案件会审领导小组共同会审后方能实施行政惩罚,并将相关资料送建委备案。各片区内部也要建立分级报告制度,规范行政惩罚行为,避开惩罚不当引发执法纠纷或执法受理等。
重大事项报送备案制度。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惩罚打算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重大案件应当在打算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区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惩罚案卷的评查制度。执法机关对相关的各类执法文书应当定期立卷归档。健全行政惩罚案卷评查制度,每月作好执法案件统计,每季度整理归档各类执法文书,每半年接受区建委对执法案卷的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惩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于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其次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一条 本规章由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 本规章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5
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序
号
处 罚
项 目
法律依据
责任
主体
违 法 情 节
惩罚
标准
执法依据
惩罚依据
1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7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
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报建的;
处1-2万元罚款
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报建的,但主动帮忙协作处理、态度端正的;
处3-4万元罚款
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报建的;
处5-6万元罚款
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报建的;
处7-10万元罚款
2
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17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
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的;
处1-2万元罚款
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但乐观主动接受调查的;
处3-5万元罚款
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主动整改的;
处6-10万元罚款
3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手续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9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
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办理监督手续的;
处1-2万元罚款
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办理监督手续,但乐观协作调查的;
处3-5万元罚款
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办理监督手续的,且乐观接受调查处理的;
处6-8万元罚款
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能办理监督手续的,又不接受调查处理的;
处8-10万元罚款
4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7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
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的;
处1-2万元罚款
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但主动接受处理的;
处3-4万元罚款
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又不主动接受调查、协作处理的;
处5-6万元罚款
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但主动协作调查处理,并乐观完善相关手续的;
处7-8万元罚款
5、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又不主动接受调查、协作处理的;
处9-10万元罚款
5
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26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
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善监督手续的;
处1-2万元罚款
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监督手续的;
处3-5万元罚款
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完善监督手续的;
处5-7万元罚款
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能完善监督手续的;
处8-10万元罚款
6
擅自更改设计和转变使用功能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39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
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且乐观主动协作处理的;
处1-2万元罚款
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
处3-5万元罚款
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整改的;
处6-7万元罚款
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能整改,且不主动协作处理的;
处8-10万元罚款
7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58、59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
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的;
处1-2万元罚款
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但主动协作处理的;
处3-4万元罚款
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又不主动协作处理的;
处5-6万元罚款
4、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但主动整改,并接受处理的;
处7-8万元罚款
5、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主动整改,又不乐观协作处理的;
处9-10万元罚款
8
承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第3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第10条和第13条
施工单位
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的;
处5千-1万元罚款
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能完善手续,但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
处1.5-2万元罚款
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又不乐观主动接受处理的;
处2.5-3万元罚款
9
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平安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予以消退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49、52、56、57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施工单位
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的;
处1-3万元罚款
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整改的,但主动协作处理的;
处4-5万元罚款
3、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整改的;
处6-7万元罚款
4、下达《责令停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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