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体系建设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处罚标准
“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置依据处罚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表现形式: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以正式文件发布。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1款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10万-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2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现形式: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编造隐患排查记录。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1款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5项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5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5万-1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表现形式: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4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表现形式: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未以正式文件发布。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2条第5项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5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5万-10万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5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表现形式:未对风险点进行定期排查、确定风险等级、公告警示、落实管控措施、动态监控等“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序号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置依据处罚6未按规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表现形式: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2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6条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各级各部门未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7条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19条第2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以1万-3万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千-1万的罚款8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表现形式: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11条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19条第5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以1万-3万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千-1万的罚款9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表现形式:未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过期未复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6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5条第5项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千-2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千-1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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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
体系
建设
安全生产
标准化
处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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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置依据
处罚
1
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表现形式:①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②未以正式文件发布。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
第98条第4项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10万-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
2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现形式:①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②编造隐患排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
第94条第5项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5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5万-1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
3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表现形式: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
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表现形式:①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②未以正式文件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2条第5项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5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5万-10万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
5
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表现形式:未对风险点进行定期排查、确定风险等级、公告警示、落实管控措施、动态监控等
“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
处置依据
处罚
6
未按规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表现形式:①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②治理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2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6条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表现形式:①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②各级各部门未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7条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19条第2项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以1万-3万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千-1万的罚款
8
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表现形式: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11条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19条第5项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以1万-3万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千-1万的罚款
9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表现形式:①未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②安全生产标准化过期未复评。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6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5条第5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千-2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千-1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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