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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河南鹏飞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拆解报废汽车10000辆处理30万吨废旧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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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4664211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7.72M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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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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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鹏飞旺达 再生资源 有限公司 拆解 报废 汽车 10000 处理 30 废旧 钢铁 建设项目 环境 影响 报告
资源描述: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河南鹏飞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拆解报废汽车10000辆处理30万吨废旧钢铁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2105-410223-04-01-768237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地点 开封市尉氏县建设路南段3号 地理坐标 (114度11分53.569秒,34度23分30.775秒)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C4210金属废料 和碎屑加工处理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建设性质 R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2105-410223-04-01-768237 总投资(万元) 8000 环保投资(万元) 200 环保投资占比(%) 2.5 施工工期 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面积(m2) 15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尉氏县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审批机关: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尉氏县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2016-2020)的批复(豫发改工业﹝2016﹞645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豫环涵﹝2017﹞241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为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为新建项目,根据本项目土地证,本项目占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规划》(2016~2020),根据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同意本项目入驻,符合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2、规划环评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在规划环评提出的负面清单内;经对照环境准入条件,本项目不属于环境准入条件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水平满足环境准入条件的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已在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105-410223-04-01-768237,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第28废旧汽车、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产品、农业机械、船舶等废旧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再利用、再制造,墨盒、有机光导鼓的再制造(再填充),退役民用大型飞机及发动机、零部件拆解、再利用、再制造”,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2、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相符性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本项目与不予批情形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 表 1 与不予批准情形的相符性 序号 不予批准情形 相符性分析 是否属于不予审批的情况 1 建设项目类型 及其选址、布 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1)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本项目位于开封市尉氏县产业集聚区,根据项目土地证,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要求; 根据尉氏县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本项目入驻; (3)本项目无行业产品规模要求。 否 2 所在区域环境 质量未达到国 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根据《2019年度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SO2、NO2、CO质量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2018年修改单标准要求;PM2.5、PM10、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2018年修改单标准要求,属于不达标区;根据《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汴政【2018】56号),开封市政府计划对现阶段影响区域达标的主要污染物分阶段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本项目废气经采取措施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2)根据《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周报》,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COD、氨氮、总磷年均值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要求。 (3)根据《2019年度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开封市城市地下水水质除氟化物超标外,其余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Ⅰ~Ⅲ类标准; (4)项目区域现状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 否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1)本项目拆解、切割、破碎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废油液挥发废气、废冷却液挥发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排放标准要求。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与排放; 办公生活废水经厂内化粪池收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进入尉氏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对地表水影响较小。 (3)本项目所有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置,固废处置率为100%; (4)本项目噪声经减振、隔声、距离衰减后,各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否 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不存在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 否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河南鹏飞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拆解报废汽车10000辆处理30万吨废旧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河南鹏飞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确认,环评报告所述内容与河南鹏飞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建项目情况一致。 否 3、 与《“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 对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四、主要任务(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位于位于开封市尉氏县建设南段3号,位于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属于新建项目,本项目燃料油抽取和冷却液抽取时产生少量的挥发性气体(以非甲烷总烃计),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4、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及《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汴政〔2018〕56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中——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中——七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中指出“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二)打好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攻坚战役及《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汴政〔2018〕56 号)(二)打好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攻坚战役。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力度,推动企业绿色发展:20、实施重点企业深度治理专项行动。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建立管理台账;对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本项目位于尉氏县产业集聚区,本项目原料和产品均无粉状物料,拆解、切割、废钢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废油液挥发废气、废动力蓄电池和废油箱存储废气采用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 号)及《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汴政〔2018〕56 号)的相关要求。 5、本项目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61号)、《河南省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豫环攻坚办〔2020〕46号)及《关于印发开封市 2020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汴环攻坚办【2020】27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61号)中,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第3条推进企业集群升级改造;《河南省 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豫环攻坚办〔2020〕46号)中,五、全面完成工业污染深度治理中第21条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关于印发开封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汴环攻坚办【2020】27号)中,(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 本项目位于尉氏县产业集聚区,本项目原料和产品均无粉状物料,拆解、切割、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废油液挥发废气、废动力蓄电池和废油箱存储废气采用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与排放,生活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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