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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600吨轻钢龙骨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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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4664156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9.82M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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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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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 建筑 科技有限公司 加工 1600 吨轻钢 龙骨 构件 项目 环境 影响 报告
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批版) 项目名称: 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年加工1600吨轻钢龙骨构件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 国家生态环境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600吨轻钢龙骨构件项目 建设单位 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 139 传真 / 邮政编码 475500 建设地点 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厂址中心坐标:经度114.070382、纬度34.423729 立项审批部门 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项目代码 2020-410223-33-03-064891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3311 金属结构制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2000 建筑面积 (平方米) 2000 总投资 (万元) 50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13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6%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日期 2020年12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由来 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租赁现有厂房,建设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600吨轻钢龙骨构件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4号及2018年4月28日修改单相关内容)相关要求,本项目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中“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中“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本项目不含电镀或喷漆工艺且不采用油性漆,本项目含有折弯工序,故本项目属于“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0年8月,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详见附件一)。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技术人员对工程所在区域环境进行调查,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及厂址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编制完成了《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600吨轻钢龙骨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次评价对象为“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600吨轻钢龙骨构件项目”,本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情况详见下表。 表1. 本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600吨轻钢龙骨构件项目 2 建设性质 新建 3 建设单位 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4 项目规模 年加工1600吨轻钢龙骨构件 5 占地面积 2000m2 6 项目投资 500万元 7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职工1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 二、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2.1政策相符性 经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在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建设项目之列,项目设备、产品及规模均不在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畴,为允许建设类项目;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属允许类;项目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之列;且本项目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之列,本项目已取得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020-410223-33-03-064891(备案证明见附件二),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表2.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53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中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 序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53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 本项目 是否属于不予审批的情形 五不批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建设的项目。同时,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2010年本)》,项目工艺、设备和产品均不在淘汰类目录内。项目位于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 否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1)根据《2018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SO2、NO2、CO质量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PM2.5、PM10、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根据《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汴政【2018】56号)要求,PM10、PM2.5、O3长远计划可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 (2)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COD、氨氮、总磷平均值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的要求。 (3)项目区域现状噪声值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4a类标准要求。 否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1)本项目无工艺废气产生。 (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依托盛腾实业有限公司地下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a类标准要求; (3)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否 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项目为新建项目 不涉及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在确定由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后,开封毓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单位提供了该项目相关基础资料,并于2020年8月勘查现场;本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进行编制,进行了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级及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提出了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给出了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内容详实,结论明确、合理。 否 故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53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中相关政策要求。 2.2 与各项污染防治要求的相符性分析 表3. 本项目与各项污染防治要求的相符性分析 序号 政策文件 政策要求 相符性分析 是否相符 1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二、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属于金属结构制造,生产工艺简单,产污量小,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不在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建设项目之列;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 相符 2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88号)及《河南省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化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2020年度任务,明确与淘汰产能对应的主要设备,确保按时完成,取得阶段性进展。 本项目属于金属结构制造,未使用淘汰的设备,符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88号)及《河南省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 相符 3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1日施行 第三章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无工艺废气产生,满足《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相符 4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无工艺废气产生,满足《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的要求。 相符 5 《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汴政[2018]56号) (二)打好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攻坚战役。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力度,推动企业绿色发展:20、实施重点企业深度治理专项行动。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建立管理台帐。对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达不到要求的堆场停止使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项目无工艺废气产生。符合《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汴政[2018]56号)要求 相符 6 关于印发《开封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汴环攻坚办[2019]174号)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5、严格环境准入,加快推进开封市产业集聚区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开展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和治理效果,有效改善水环境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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