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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分析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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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3589166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36.34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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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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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制度 研究 分析
资源描述: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从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入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和以及国外有关法律保护制度等问题作出一些探讨。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缺陷,进而提出有关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我国在建设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使之能够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以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是国际通用术语。商业秘密产生于交换贸易,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增强的背景下,现代经济进入了以知识为主导的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对于商业网秘密的法律保护日益增强。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商业秘密的概念 由于商业秘密的内涵广泛且丰富,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市场中,世界各国均重视保护商业秘密,但是在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上并没有达成统一概念。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认为商业秘密是指能在营业中使用的,能使秘密权利人在同行竞争中占据优势的方面,包括配方、方法、技术、计划、设计和模型等信息。对于日本学者而言,商业秘密指企业在化学合成物、制造方法、物质的处理、储藏方法以及在推销方法方面,具有秘密性和专用性的发明、发展或构思,它能够使其所有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参考文献 [1]曹家瑞等.技术贸易的法律与实务[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7年. ]。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在Trips协议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具有秘密性和商业性,能够为经营者带来利益的信息。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据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有三点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秘密性即它包含的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法律权利的关键点与基本动因。价值性是商业秘密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最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中,更多地市场主体是依据其所享有的商业秘密而获得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出经济价值,维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实用性则要求商业秘密需要满足客观有用而不是主观有用。 2.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活动中的界限与范围变得越来越模糊,这致使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一国范围之内,变得越来越广泛。首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日益显著,国内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以维持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地位不受侵犯。 (2)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我国也需要通过立法从法律层面提供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促进国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与国际趋同。 (3)从法律体系的构建角度观察,商业秘密是整个法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现有的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分散不统一,不够具体明确,存在着不足与缺陷。因此加强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来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个重要的举措。侵犯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不仅违反了商事活动中的城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危害。因此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我国经济制度的建设。 (三)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1.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 在当今的市场竞争中,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与特征。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就必须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践中的经验表明,企业所独有的生产技术和准确的市场信息,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为了进一步保持其对于这些技术和信息的独占优势,企业会为保存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这便是商业秘密的由来。同时,一个企业在研发产品的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在客观成本上的投入需要企业积极主动地保护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充分,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必将带来财物的损失,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丧失市场良机,甚至导致企业发展的滞后。因此,必须加强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这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2.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首先,商业秘密是与市场经济相伴随而产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公平透明、平等诚信的市场环境。这也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遵守城实守信的义务,积极维护市场的运作秩序。市场经济决定了市场主体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商业秘密作为经营者不断追求的一种信息财富,它的运用具有巨大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正是由于商业秘密包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于是成为了不法分子选择侵害的对象。 其次,市场经济具有平等独立的特点。它强调市场主体之前的平等,不承认一切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的行为,不承认一切超越市场的经济和政治特权。因此,公平竞争是进入市场。取得市场承认的唯一途径。然而,在公平竞争中不可避免地掺杂着违法犯罪行为,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近年来的案例中,关于商业秘密遭受侵害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加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面对日益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急需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严厉打击有关侵权行为,为商业秘密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 3.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应当收到保护。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解释,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智力成果包括人们与社会和自然的斗争中,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果。同专利权、版权、商标权一样,商业秘密也是一种知识产权。 首先,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虽然商业秘密有形财产的商品属性,但是商业秘密没有形体并不占据空间并且难以控制。 其次,商业秘密是一种实际的专有权。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这决定了商业秘密一旦公之于众进入公众领域就会使权利人丧失专有性。因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基于保密而实现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也可以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最后,商业秘密与专利应当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应当将商业秘密运用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制度,以申请专利作为补充救济。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期限但是专利有保护期限,因为,有些商业信息以秘密的形式保存可以获得更长时间的保护,使权利人获得更长时间的使用价值。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概况 1.国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国际社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条约中并没有单独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但是1967年《巴黎公约》文本为日后国际社会上制定的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了蓝本。1961年国际商会颁布了《有关保护know-how的标准条款》,1974年联合国颁布了《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在上述的系列公约之中都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文,但是正式确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条款则是Trips协定。 Trips协定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中加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实际上确定了商业秘密的属性为知识产权。Trips协定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控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且保持一定程度的秘密性,那么该信息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并给予保护。随着Trips协定的日益生效和作用的加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中也纳入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最终在国际社会上形成了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国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2.两大法系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近代工业革命之后,国外开始对商业秘密开始关注。英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开始最早,随后美国在商业秘密的立法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法律。 [[2]杨成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国内外视野思考[J].人民论坛,2016,(17). ]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纷纷制定或者修订了专门的法律。 英国作为现代商业秘密法的发源地,虽然没有专门的成文法,却也提现在判例之中。英国法中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断扩大,表现出日益宽泛的趋势。英国上诉院大法官布特勒﹒斯劳斯(Butler-sloss LJ)在1991年审理Lansing Linda Ltd v. Kerr案中所谈商业秘密“我们已经进入了跨国经营和全球经营的时代。信息可以由高级经营人员掌握,而其一旦被竞争对手所掌握,就会给雇佣这些高级经营人员的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害。在我看来,商业秘密必须作宽泛的解释,非技术或者非科学属性的具有高度秘密性的信息也可以包括在内,雇主对此有权寻求保护,即使其期限很有限。”[[3]孔详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上可谓是世界上最完善。1993年美国编纂《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对以往法律时间中的判例进行总结,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40年后,美国颁布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这部法律更为详尽,内容更为完备,至今美国大多数洲仍采纳其中的规定。由此可见,美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日益宽泛的特征。[[4]崔明霞 彭学龙.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世纪回顾[J].法学论坛,2001,(06). ]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实务中,通过政府发布的政策来选择法律,以维护案件中利益分配的公平。通过在判例法中选择法律,在利益分析中选择法律,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2013年2月,奥巴马政府颁布了《打击美国盗窃商业秘密犯罪策略》,强调了政府在维护商业秘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通过政府部门合作来维护经济秩序。[[5]吴艳.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启示[J].对外经济实务,2014,(06) . ] 包括:利用外交的方法来维护海外商业秘密,如贸易协调和工具培训合作;强调国内法的实施力度,协调司法部、国防部、联邦调查局和国家知识产权中心的活动;通过政府宣传,加强公众和权利人对于利益的保护意识,警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013年5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2013特别301报告》,这份报告的第一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方面的进步》的第三章讲述了商业秘密和被迫技术转移。“301条款”强调了间谍商业秘密和盗窃上我秘密对美国经济造成的巨大损害。虽然“301条款”有贸易保护主义之嫌,但是表明了政府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起步较晚,且相对滞后。大陆法系国家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体系。[[6]刘介明,杨祝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完善意见[J].知识产权,2012,(12). ]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合同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为不充,形成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单行商业秘密法律法的模式,对商业秘密进行更加充分的保护,如《营业秘密法》。《营业秘密法》是大陆法系之中第一个以成文法形式来调整商业秘密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日本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刑法的法律保护制度体系来保护商业秘密。 3.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法律。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了直接的作用。该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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