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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住房借款合同12篇 房屋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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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886009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50.46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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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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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借款合同12篇 房屋借款合同范本 住房 借款 合同 12 房屋 合同范本
资源描述:
住房借款合同12篇 房屋借款合同范本   下面是我分享的住房借款合同12篇 房屋借款合同范本,供大家阅读。 住房借款合同1  编号:_________年字_________号质权人:_________出质人: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及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第四条   乙方承诺:   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六条   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第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________%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妨碍甲方实现质权。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_____各执一份。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人: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质权人住所:_________   出质人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住房借款合同2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   第二章 贷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五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三章 还款   第九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月利率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第十七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五章 保险   第三十条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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