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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行政法2020年主观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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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525844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3.66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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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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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2020 主观题 答案 详细 解析
资源描述:
行政法2020年主观题 案情:甲市乙区政府为了进行旧城改造,发布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公告》,对所划定的区域内的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补偿。乙区政府与乙区管委会签订《征收补偿授权协议书》,授权乙区管委会以乙区政府的名义实施征收补偿事务。乙区管委会设立了征收事务所,由征收事务所负责征收的具体事宜。 黄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公告所划定的区域内有厂房,该厂房登记在黄某名下,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价值为260万,黄某与征收事务所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约定补偿数额为300万元,同时协议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黄某认为补偿数额过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经法院查明,乙区管委会是甲市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乙区管委会是经乙区政府授权实施征收事宜。因黄某认为补偿数额过低,向乙区政府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补偿数额的信息,区政府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问题: 1.征收事务所与黄某签的《资产收购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2.黄某是否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为什么? 3.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4.法院认为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5.黄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6.乙区政府拒绝公开黄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属于行政协议,理由: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中,个体工商户黄某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为当地政府因旧城改造所作出征收决定的补偿事项,即影响黄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 2.黄某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黄某是《资产收购协议》这一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其与该协议中关于补偿数额的内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而有权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适格原告。 3.本案的被告为乙区政府,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1条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本案中,《资产收购协议》虽系黄某与征收事务所签订的,但征收事务所属于乙区管委会设立的职能部门,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同时,乙区管委会并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乙区政府亦无权授予其行政主体资格,故其亦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应当以设立乙区管委会的乙区政府为被告。 4.正确,理由: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资产收购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约定的仲裁条款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亦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条约的例外规定,故法院认为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5.黄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年,理由: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由此可知,对于行政协议案件而言,原告对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上的不同,将决定该案适用不同的“诉讼期限”。若系因协议内容提起诉讼,则适用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规定,若系因行政机关针对行政协议行使权力提起诉讼,则适用行政诉讼法中“起诉期限”的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黄某系因认为协议中补偿数额过低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因协议内容提起诉讼,故而其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即3年。 6.不合法,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可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虽然黄某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补偿数额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也应当先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是否同意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乙区政府在未征求第三方意见前就直接决绝公开黄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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