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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总结:5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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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525841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38.70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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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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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强制措施
资源描述:
总结:5种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对象 未被逮捕的犯嫌/被告人 无须逮捕的犯嫌/被告人 无须逮捕的犯嫌/被告人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证据、徒刑、危险 决定 公(国安)/检/法 公(国安)/检/法 公(国安)/检/法 公(国安)/检 法/检 执行 公(国安)/检/法 公安(国安) 公安(国安) 公安(国安) 公安(国安) 启动 1.依职权: 公/检/法主动启动 2.依申请: 当(仅限犯嫌/被告人)、法、近、辩+值班律师 解除 依职权: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犯嫌/被告人刑责的,应当及时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 1.依职权: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犯嫌/被告人刑责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查,最后由公/检/法负责人决定) 2.依申请: 当(仅限犯嫌/被告人)、法、近、辩+值班律师 1.依职权: 公/检/法发现对犯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 2.依申请: 当(仅限犯嫌/被告人)、法、近、辩+值班律师 变更 1.可以释放/变更: 疾病孕乳唯一扶 2.应当释放/变更: 无罪无责不处罚,量刑非羁,折抵超期限 条件 1.可以取保候审: 徒刑以下、(徒刑以上)不危险 疾病孕乳、超期限 2.不得取保候审: 累主残暴严 (例外:疾病孕乳超期限,可以取保候审) 1.替代逮捕(可以监视居住): 疾病孕乳超期限,特殊需要唯一扶 2.替代取保候审(可以监视居住):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嫌/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 1.公安决定: (针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一言不合就拘留 2.检察院决定: 逃杀串毁证 1.基本条件(2个条件都具备的:应当逮捕): (1)证据因素:发生了、他干了、已有查证属实了 (2)刑罚、危险因素:徒刑以上、有危险 2.径行逮捕的条件(符合其一的:就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3.转化型逮捕的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可以逮捕 义务 1.法定义务(应当):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串毁证 2.酌定义务(可以): 特定的地方、人、活动、证件 处所会见及时到, 不扰证人串毁证, 保存还要身份证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1.违反法定/酌定义务的: 可以逮捕 2.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应当逮捕 1.违反义务的: 可以逮捕 2.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应当逮捕 文书 拘传证(必须) \ \ 原则上:应当出示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例外: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拘留再补办手续 逮捕证(必须)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期限 一般案件: 不得超过12小时; 大疑复案件: 不得超过24小时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公安: (1)一般3+7; (2)复杂7+7; (3)流结多:30+7 2.检察院: 自侦案件:(1)一般7+7; (2)复杂10+7 监委移送:10+4 \ 送看 \ \ \ 24小时内 立即 通知 \ \ 24小时内 (无法通知、涉嫌国恐的除外) 24小时内 (无法通知的除外) 询问 立即询问 \ \ 24小时内 24小时内 异地 \ \ 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通知被拘留、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补充】 1.传唤(≈通知,不具有强制性)【适用对象:所有当事人(不包括其他参与人)】 原则上: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即传票) 例外:对在现场发现的犯嫌,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期限:(同拘传)一般案件:12小时;大疑复:24小时 2.羁押: 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由拘留和逮捕带来的持续性限制犯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属于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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