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类型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实施

收藏

编号:33785542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02.72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2-10-09
  
20
金贝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关 键 词:
咸宁市 水利 湖泊 全面 推行 行政 执法 制度 配套 实施
资源描述: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实施细则 目 录 1.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试行)………………………………………………………………………1 2.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试行)………………………………………………………………………5 3.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试行)………………………………………………………………………9 4.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征收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试行)………………………………………………………………………14 5.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试行)………………………………………………………………………16 6.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试行)………………………………………………………………………20 7.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试行)………………………………………………………………………25 8.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试行)………………………………………………………………………29 9.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试行)………………………………………………………………………35 10.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试行)………………………………………………………………………38 11.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 细则(试行)…………………………………………………………………41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处罚公示,是指以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名义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二条 水行政处罚公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118号、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省委依法治省办鄂法办发〔201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咸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公示水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主动、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公示由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实施。 实施水行政处罚公示应当根据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格式见附件)。 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相关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水行政处罚内容、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 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水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公示水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隐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银行帐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编号、单位或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 第七条 公示的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水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 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成后,水行政处罚信息在该平台集中公示。平台建立之前,应当在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被改变情形的,由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 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发现其公示的水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水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3年的,由公示的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保存,但不再公示。 第十三条 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当严格履行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当及时准确录入水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五条 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职责或更新维护不及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水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年度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年报应于次年第一个月底前公示,并由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汇总后,报咸宁市人民政府、湖北省水利厅,抄送咸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附件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水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管理 相对人 基本情况 个人 X X X 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X X X 违法行为类型 水行政处罚依据 水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水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作出水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公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强制公示是指以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名义作出的水行政强制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水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条 水行政强制公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118号、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省委依法治省办鄂法办发〔201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咸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公示水行政强制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主动、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强制公示由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实施。 第五条 水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水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法定强制执行方式。 第六条 水行政强制措施公示的信息包括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信息摘要中的有关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执行公示的信息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信息摘要的主要内容。 行政强制信息摘要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强制的种类或方式、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强制的内容、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七条 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强制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强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公示行政强制信息,应当隐去有关银行帐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编号、单位或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 第九条 公示的行政强制信息摘要,除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强制决定书一致。 第十条 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成后,水行政强制信息在该平台集中公示。平台建立之前,应当在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格式见附件)。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强制的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水行政强制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被改变情形的,由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三条 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强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强制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水行政强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3年的,由公示的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保存,但不再公示。 第十五条 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咸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强制信息。 第十六条 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水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职责或及时更新维护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强制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年度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年报应于次年的第一个月月底前公示,并由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汇总后,报咸宁市人民政府、湖北省水利厅,抄送咸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信息公示文书格式附件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强制信息公示 文书格式 水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 相对人 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X X X 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X XX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强制依据 行政强制内容 作出行政强制 决定的机关 作出行政强制 决定的日期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公示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水行政检查公示是指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市级水行政检查的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水行政检查公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118号、水利部办公厅办政法〔2019〕95号、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19〕35号、省委依法治省办鄂法办发〔201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咸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检查信息按照“谁检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由承担(或牵头)检查工作的科室(单位)进行梳理、采集、传递、汇总,在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予以发布。 检查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予以撤销和更新。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行政检查事项每年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第四条 水行政检查公示的内容如下: 1.年度(季度)检查计划(含双随机抽查),具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 2.检查活动情况,具体包括每次检查的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抽查)重点、发现问题; 3.检查结果,具体包括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检查对象落实情况等; 4.统计年报,当年检查计划执行落实情况、检查量、检查合格率等。 检查结果信息涉及对象的姓名(名称)、地址、财产信息、通讯方式等隐私的,应该隐去。 第五条 水行政检查信息公布流程和时间为: ①年度检查计划,每年第一个月; ②检查活动及检查结果,每季度第一个月; ③统计年报,次年第一个月。 检查信息较多时,可根据实际按月公布。 公示检查活动情况和检查结果,应根据检查的主要情况填写水行政检查信息公示文书(格式见附件)。 第六条 水行政检查应由具有行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实施
链接地址:https://www.jinchutou.com/shtml/view-337855423.html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