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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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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7467131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283.13KB    格式:PDF    上传时间: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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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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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 检疫 办法 征求意见
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号(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以下简称“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和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应当按照本公告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执行。二、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野生动物检疫规程(附件 1)和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附件 4),明确野生动物检疫的范围和程序。三、出售、运输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提前 3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出售、运输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 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附件 2)以及检疫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担任驻场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2疫。驻场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要求,对野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和临床检查,做好隔离观察记录,填写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附件 3)。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并派出官方兽医或者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开展检疫工作;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六、经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野生动物,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七、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等证件以及出售、利用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文件或专用标识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经补检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一)提供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附件 4)规定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二)临床检查健康。八、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辖区野生动物饲养单位生产和疫病监测情况,及时提供发现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线索。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野生动物3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疫病情况。九、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区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建设,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完善野生动物检疫技术支撑体系。十、本公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苗种的检疫参照水产苗种检疫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运输,是指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行为。十一、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野生动物的检疫,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十二、本公告自 2022 年月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野生动物检疫规程2.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样式及填写说明3.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4.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 年月日4附件 1野生动物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野生动物的检疫范围、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涉及的野生动物的检疫。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未涉及的非食用性利用和人工捕获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合格标准检疫合格标准2.1 已按规定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等证件以及出售、利用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文件或专用标识;2.2 野生动物的饲养场所为非封锁区,或者在非封锁区所在县内捕获,且场所或县域在 6 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动物疫病;2.3 按照规定隔离观察野生动物未发现异常;2.4 驻场兽医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具的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检查结果合格;2.5 提供有关野生动物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5合格;2.6 临床检查健康。3.检疫程序检疫程序3.1 申报方式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鼓励使用“牧运通”信息系统或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申报检疫。使用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受理检疫申报的省份,要及时做好与“牧运通”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3.2 申报受理3.2.1 出售、运输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按下列规定提交材料:3.2.1.1 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等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2.1.2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出售、利用该批次野生动物的专用标识,行政许可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2.1.3 该批次野生动物免疫情况;3.2.1.4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载明的野生动物应当附具有关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该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应当附具申报前 30 天的隔离观察记录,载明每日野生动物的精神状况、外观、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6排泄物状态。3.2.2 饲养、出售、运输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按下列规定提交材料:3.2.2.1 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2.2.2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出售、利用该批次野生动物的专用标识,行政许可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2.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核对野生动物是否属于检疫范围,且申报检疫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受理检疫申报的,应当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临床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3.3 人工捕获野生动物隔离检查3.3.1 驻场兽医应当对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精神状况、外观、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进行隔离观察,并做好每日隔离观察记录。隔离观察期不得少于30 天。3.3.2 隔离观察期间,应当按照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要求对该批次野生动物进行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并附具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3.3.3 观察期满后,驻场兽医应当结合隔离观察、检测等情况做出综合判断,填写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73.3.4 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对人工捕获野生动物实施临床检查前,应当查验驻场兽医出具的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每日隔离观察记录和有关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3.4 临床检查3.4.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群体精神状况、外观、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3.4.2 个体检查。检查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哺乳纲动物的皮肤、被毛、可视粘膜、胸廓、腹部排泄动作及排泄物形状,鸟纲动物的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等。3.5 实验室检测3.5.1 对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疑似患有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规定疫病的,应当进行实验室检测。3.5.2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或者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4.检疫结果处理检疫结果处理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4.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2.1 发现患有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规定动物8疫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4.2.2 发现野生动物病死或者患有重点检疫病种以外动物疫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4.3 野生动物装载前和卸载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清洗、消毒。5.检疫记录检疫记录5.1 检疫申报单。货主应当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填写检疫申报单。5.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5.3 检疫申报单、有关申报材料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9附件 2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货主填写)编号:货主:联系电话: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来源:用途:启运地点:启运时间:到达地点:野生动物特许捕猎证等批准证明有 证明号无出售、利用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文件有 文件号无申报检疫前日内或者人工捕获后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正常异常外观状况正常异常呼吸状态正常异常运动状态正常异常饮水饮食正常异常排泄物形状 正常异常现申报检疫,并承诺本次申报填写的信息、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证物相符。货主签字(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申报处理结果申报处理结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受理。拟派员于年月日到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经办人:年月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检疫申报检疫申报处处理单理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No.处理意见:受理:拟派员于年月日到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经办人:联系电话:动物检疫专用章年月日(交货主)注:本申报单规格为 210mm70mm,其中左联长 110mm,右联长 100mm。10填写说明:填写说明:1.适用范围用于野生动物的检疫申报。2.项目的填写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动物种类:写明动物的名称,如“野猪”、“白背松鼠”、“丹顶鹤”等。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来源:填写人工饲养、捕获等。用途:按实际用途填写,如科研、药用、展示、饲养等。启运地点: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填写饲养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所名称;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填写隔离场地的省、市、县名和隔离场所名称。启运时间:野生动物离开饲养、隔离场所的时间。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利用场所名称。11附件 3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接报时间:年月日No.货主货主联系人电话动动物物种类数量及单位(大写)用途人工繁育 展示展演 科学研究其他(填写具体用途)实施地点实施地点省市(州)县(市、区)镇(乡、街道)(捕获地点)拟运地点拟运地点省市(州)县(市、区)镇(乡、街道)(接收单位)野生动物特许野生动物特许捕猎证等批准捕猎证等批准证明证明有 编号:无出售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文件行政许可文件有 编号:无动物疫病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发生情况 6 个月内没有发生相关疫病 6 个月内发生过相关疫病(填写疫病名称)30 天天隔离隔离观察观察情况情况是否健康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情况情况是 否 实施检测结果是 否 符合要求检测病种:群体状况群体状况是否临床健康个体状况个体状况是 否 临床健康备备注注检检查查结结论论此(批)动物经临床检查,自签发之时起 24 小时内有效,本人对做出的结论负责。驻场兽医签字:签证时间:年月日时12附件 4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检疫范围重点检疫病种灵长目懒猴科、猴科、猩猩科、长臂猿科结核病结核病树鼩目树鼩科犬瘟热食肉目犬科狂犬病狂犬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熊科犬细小病毒病大熊猫科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鼬科犬瘟热、狂犬病狂犬病灵猫科狂犬病狂犬病猫科狂犬病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高致病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禽流感、犬瘟热奇蹄目马科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疽、马流感偶蹄目猪科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流感骆驼科、麝科、鹿科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牛科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传染性胸膜肺炎、羊痘兔形目兔科、鼠兔科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鸟纲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注:对有关易感动物申报检疫时或临床检查前,应当附具 7 日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方法分别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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