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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三违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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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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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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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XXXX安全奖惩条例二一四年元月目 录第一章 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2 -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2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3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4 -一、综合管理- 4 -二、采煤部分- 10 -三、掘进及维修- 12 -四、一通三防- 16 -五、机电运输- 32 -六、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 45 -第二章 对“三违”情况的考核标准- 54 -第三章 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及其它规定- 56 -第四章 附 则- 57 -XXXX二0一四年安全奖惩条例第一章 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5001000元以上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1条 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井下吸烟者,酒后入井者。第2条 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第3条 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第4条 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第5条 爬、蹬、跳各种车辆者(特殊情况经矿调度室同意乘坐机车者除外)。第6条

      2、 瓦斯检查员脱岗、漏检、假检、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为睡觉)。第7条 未检查瓦斯就放炮的责任者;自带放炮钥匙和强行夺取瓦斯检查员的放炮钥匙放炮者.第8条 井下使用自制线路导通检测器者。第9条 井下使用无导通检测功能的放炮器者;不在启爆点使用有检测功能的放炮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的检测者。第10条 井下带电作业者。第11条 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第12条 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性质严重者。第13条 擅自进入采空区者。第14条 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放炮、排放瓦斯等警戒区域内者。第15条 放炮撤人布岗不到位或站岗人员失职;第一次启爆后,未经检查瓦斯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第16条 无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险绳擅自进入溜煤眼处理堵塞物者。第17条 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执法人员者。第18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300元500元以上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19条 放炮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

      3、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第20条 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第21条 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探头者;擅自甩掉瓦斯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人为用木楔等塞开关按钮的责任者。第22条 擅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区者。第23条 发生机车追尾责任者。第24条 采掘工作面不装炮泥或用煤粉等可燃物作炮泥放炮的责任者。第25条 不在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启爆地点进行放炮的责任者。第26条 井下使用非正规放炮器钥匙放炮者。第27条 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第28条 发生机车刹腰的责任者。第29条 斜坡提升故意行车行人、行人行车或撞红灯者。第30条 现场跟班队长脱岗者。第31条 新工人未经矿组织入井培训就安排入井上岗的责任者。第32条 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多人受伤的责任者。第33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第34条 发生机车碰头的责任者。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三类违章,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综合管理第35条 每天必须由地面值班矿级领导

      4、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班前会,缺一次处罚值班领导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技术负责人、通风副总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第36条 各队未组织召开班前会,对队长或班长罚款100元/次,以现场实际抽查和记录为准(无记录视为未开)。第37条 各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或记录不完整,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第38条 紧急情况下,调度室找不到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待令,若故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第39条 现场跟班队长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次。第40条 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制止的除外)

      5、;如现场制止不听,强行冒险作业的,按二类违章进行处罚。第41条 凡是发生轻伤(5-10级)按矿工伤管理办法处理。第42条 凡是发生重伤(1-4级),按矿工伤管理办法加倍处理。第43条 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分管科长、副总等人分别给予撤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和处罚,并通报全矿,同时承担事故部分经济损失。第44条 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的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事故后1小时内不向安监处、矿调度室汇报,按隐瞒事故论处。第45条 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词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46条 各单位收到安监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未按时完成和处理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2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47条 各队队长现场跟班未达到矿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给予罚款100元/天。第48条 矿下发、转发的所有文件,各科(室)、队不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未签字的无效)。第49条 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和每

      6、月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科室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次;各科室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落实相关单位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50-200元/次。第50条 机运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次。第51条 各采掘头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200元/次。第52条 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相关部门不参加验收的,对责任者处罚100元/次。第53条 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200元/次;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长、生技科科长各处罚款200-500元/次。第54条 各队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次(以现场抽查或记录为准)。第

      7、55条 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以现场抽查或记录为准)。第56条 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无原始记录,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100元/次。第57条 各类管件连接必须确保连接牢固、密封严实,防止脱落伤人以及漏风、漏水、漏液等,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处。第58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第59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200元/次;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次;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50元/次。第60条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次。第61条 未经矿调度室同意擅自入井者,处罚款100元/次。第62条 井口附近、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和木工房吸烟者,罚款50元/次。第63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出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次;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次;

      8、如因不检身或检身不负责造成火工产品或重要生产设备、配件流失,将加倍处罚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64条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次。第65条 矿汽车驾驶员酒驾,人货混装,在矿区内超速行驶,对司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道路交通规则”以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66条 地面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次;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各要害地点、易燃易爆管理处,无安全防护器材,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第67条 发现地面工业广场及矸石山有人检煤、玩耍等活动不制止者,给予相关负责人罚款20元/次。第68条 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100元/次。第69条 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但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次。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第70条 要害工种以及设备运行不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罚款30元/次。第71条 不按矿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对责任队长处罚款50元/次;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

      9、罚款50元/次,如因弄虚作假等其他原因造成培训单位取消培训以及考试资格的,产生的所有培训费用由培训者本人全部承担。第72条 对在地面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罚款200元/次;对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500元/次,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若造成单方或双方伤害,所有的费用和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或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73条 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罚款20元/处。第74条 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第75条 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除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500元/次外,并按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第76条 未按要求设置牌板、挂牌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罚款50100元/处。 第77条 凡是“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学习而未到的,在原来处罚的基础上加罚50元/次,情况严重的再加倍处罚并停班学习。二、采煤部分第78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第79条 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长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次。第80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第81条 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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