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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院《行政法》教案第8章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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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行政法教案授课周次:第17周授课人孟令战授课对象14级侦查1-2区队 治安1-2区队授 课地 点 勤学楼311砺学楼110授课章节第8章 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授 课时 数3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1.了解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 2.熟悉行政复议的含义与特征 3.掌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复议的范围教学要求:预习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参加人和复议范围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 1.行政复议的含义与特征 2.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教学难点:1.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2.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参 考资 料1. 张利兆、周珍一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精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3. 杨勇萍:行政复议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青锋、方军、张越编著:韩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5.张太高:行政复议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教学设计备注导入新课1.复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相关知识,引导学生思考

      2、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从而引出新课;2.列举典型案例如秋菊打官司,设计问题,如该案中,秋菊所运用的救济方式有哪些?其中向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救济中就有行政复议,进而引出新课;激发学生对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受案范围、参与人等知识的兴趣。理论讲授第八章 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的类型 1行政复议:合法性与适当性 2行政诉讼:合法性3信访制度:指公民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就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者批评建议,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 4行政赔偿:违法行为的后果。 5行政补偿:因合法行为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侵害之责任后果。 通过列举和对比各种行政救济的方式,从而引出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有一个特点需要注意,即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 第二节

      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与作用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1一级复议制度;2.书面复议制度;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一、复议申请人(一)含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申请人资格的转移: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近亲属一般包括该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生子女等。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的条件:1.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3.必须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申请人种类:(1)申请人对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的,该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

      4、起的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为引起的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后,当事人对该机关原来作出的行为提起复议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1. 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第三人的具体种类:(1)处罚案件中的第三方;(2)确权案件中的相关人;(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同一时间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 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7.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8.不依法办理许可行为;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行政给付;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 2调解、仲裁民事纠纷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5、,也不能申请复议。行为标准权益标准1、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法律实务某道教协会申请停止执行案【案情介绍】某林场管理处在为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属于一道教协会的地段建了20间职工宿舍用房,后改为饭店。由于林场管理处并入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被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出租给个体户。1990年4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有关会议纪要,要求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两年内迁出该房,交道教协会使用。但该会议纪要一直未落实。2000年4月5日,在市领导的直接干预下,市宗教局与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该房交接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风管委于2000年5月1日前将饭店用房的产权、使用权交换道教协会;道教协会给风管委2万元动迁费;双方依约履行。2000年5月10日,该市某区政府以林场饭店属违法建筑为由,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道教协会2000年5月20日前拆除饭店用房。为此,道教协会依法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市政府

      6、立案受理后,道教协会提出停止处罚决定执行的申请,在市政府审查该申请期间,区政府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其处罚决定,区法院于同年5月29日向道教协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市政府认为:如强制执行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符合我国的宗教政策。为此,市政府于次日向有关当事人送达了停止执行通知书。市政府通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道教协会所属地段的建设,应当按照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先确定整体规划再进行局部建设和整改。区政府在整体规划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房屋管理尚不规范这一现实情况,对其先前同意暂时保留的建筑,在收取一定动迁费后即有强令拆除,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此外,根据市地方法规的规定,违法建筑的处罚权应归市及各区(市)规划管理部门,区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属于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据此,2000年7月2日,市政府作出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理分析】本案涉及行政复议法上的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问题,一个是复议期间能否停止执行问题。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仅限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能审查其合理性问题(变更显失公正的

      7、行政处罚是例外,而且仅此一例)。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其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其合理性。而且从实证角度看,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也比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宽。比如:行政复议法概括式规定的用语是合法权益,而行政诉讼法是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权益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外,还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以及劳动权、休息权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马怀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所谓合法性,就是指行者主体的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即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定的依据作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行政行为,尤其是那些对公民权利而言具有侵害性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也就是说,行政行为除了有法定的依据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要件和证据要件,必须在法定的权限之内,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与之相关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权限合法”。(三)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违

      8、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合法原则的保障,没有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就形同虚设。在本案中,镇政府存在越权行政行为,即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本归属于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越权,不符合权限合法要件。因此,其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应被撤销。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行政行为应该进一步做到客观、公正、适度,符合行政法的法理和精神,而不得滥用裁量权。具体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违反法定目的的行政行为是对法定权力的滥用,也不可能实现法律所期望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正当的动机,也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在其思想动机和内发激励因素上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得违背社会共同的公平、正义观念和法律的精神;行政行为必须基于相关的考虑,而不应当考虑那些与行政行为的目的无关的因素,以相关的因素为基础的行政行为才可能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从而顺利实现行政目的;最后,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能搞特殊化,反对歧视。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复议机关与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

      9、政机关往往具有相同的、甚至更为出色的专业素养和处理经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更深刻,对适当性的掌握也更准确。而司法机关可能由于经验不足而难以胜任对合理性的审查。本案中市政府对执行决定的否定不仅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而且对其事态的考虑也是非常完备周详的,对相关因素的考虑以及对公正观念的把握是十分恰当的。第二个问题是“不停止执行”的问题。虽然“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是一项法律原则,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原行政行为应该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是考虑道行政效率的要求,以便尽快实现法律的目的,恢复社会有序状态。作为一项原则,它是对一般社会运行状态的基本估计为前提的,即不停止执行不会给申请人以及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即不停止执行有可能给申请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以至于超越了行政行为的价值,或者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形下,停止执行就是允许的。被申请人的同意、复议机关的决定以及法律的明文规定就是这种衡量的表现。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是否应该停止执行的过程中,就应该对该决定的合理性做全盘的考虑。发票案【案情介绍】申请人是浦华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浦华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11月12日。浦华区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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