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考点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对建设单位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的制度。 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建筑法, 开工自然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批临时建筑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筑面积300m 2或投资额30 万元 省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调整,报住建部备案 应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国务院另行规定其范围、权限、程序 军用房屋建筑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考点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有地)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 规划许可证; (有规划)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征收房屋不影响施 工)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有 审图证书)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有质量安全保证)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 资金已经落实
2、承诺书; (有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消防设计:注意区分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 工程) 考点 3:用地批准手续(2021 改) 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 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考点 4: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考点 5:施工许可证批准流程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 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考点 6: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期规定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官民) 申请主体
3、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适用范围小型工程、抢险救灾不需要领取 开工期限领证后 3 个月内获批后 6 个月内 不能按期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最迟 9 个不予延期 13 2021年一建备考 章节核心考点年一建备考 章节核心考点 开工月内开工) 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自行废止 (超过 6 个月重新办理) 因故中止 施工 1 年,报告后即可复工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报告) 停工、复工应报告 (无核验程序,审查更严格) 1 年,核验不符合条件收回证书 核验符合条件恢复施工 考点 7: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即所有者权益)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 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最低等级除外)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有装备,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的方式取得) 考点 8: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申请和延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考点 9: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内容、时间、等级 1.变更: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 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 网发布信息。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考点 10: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
5、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 的申请。 撤回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撤回后 3 个月内重新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资质) 撤销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错误) 吊销合法取得后,因违法而受到吊销处罚 注销被撤回、撤销、吊销后,或有效期到期后未及时办理续期手续,为确保证书失效而办理注销手续 考点 11: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考点 12: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 初始注册资格证书签发后 首次提出注册申请 资格证书签发
6、之日起 3 年内申请注册 (逾期需参加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 3 年 23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申请延续,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 3 年 变更注册更换执业单位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 个月内申请变更,变更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不及时,责任由新聘用企业承担) 考点 13: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况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提示:但刑罚必须已 执行完毕) ;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考点 14: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
7、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三种除外情形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同时满足。 考点 15: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的三种除外情形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考点 16: 【挂证行为的认定】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 6 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 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 的; 考点 16: 【挂证行为的认定】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 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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