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试《国际法》托收知识考点解析1800字.docx
3页司法考试《国际法》托收知识考点解析1800字 导语: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下面要给大家提供的是《国际法》托收知识考点解析,大家可以参考阅读,更多详情请关注应届 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是一种逆汇法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银行所起的作用仅是一种代理收款作用银行对付款人是否付款不承担责任因而托收对卖方来说意味着一种风险 在调整托收的法律上,国际商会在总结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于1958年制定和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于1967年进行了修订,1978年国际商会将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又称522号出版物该规则仅适用于银行托收,仅适用于托收指示中注明该规则的托收该规则属于惯例性质当事人在发出委托指示时应注明"受URC522约束";的字样当事人可以做出不同的约定,该种约定优先于上述规则。
在规则与一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抵触时,法律规定优先即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背有关国家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外汇管制的规定等该规则并不涉及当事人的能力和有关效力问题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基本程序是:(1)委托人(即卖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卖方通常会开出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送交托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等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通常有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1)委托人又称出票人,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收款的债权人,也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2)付款人是贸易合同中的买方;(3)托收行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外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4)代收行为受托收行的委托,代理托收行直接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除上述之外,有时会出现提示行有时卖方会在买方所在地委托一代理人,在买方拒收货物时代理处理货物。
《托收统一规则》定义的"有关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提示行付款人没有包括在此范围内,因为从银行在托收下的权利义务的角度考虑,付款人是否付款,对银行的托收没有影响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托收的银行叫托收行,通常在卖方所在地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在此代理关系中,托收行按委托人的托收指示托收,托收指示规范委托行与托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业务代理关系,或属于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代收行通常在买方所在地其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行事,如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委托人为卖方,付款人一般为买方。
如果托收中使用汇票,通常委托人是出票人,付款人是受票人 4.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5.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付款人是依托收指示向其提示的人,通常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