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税优惠政策培训[001].ppt
33页契税契税优惠政策培惠政策培训 契契 税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的公告n n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享受契税税收优惠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享受契税税收优惠 ::一、全装修住房的普通住房认定问题全装修住房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一、全装修住房的普通住房认定问题全装修住房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或涂饰完成,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粉刷或涂饰完成,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全装修住房根据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认定全装修住房根据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n n全装修住房由于包含装修费用,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同地段土地上同类毛坯房全装修住房认定为普全装修住房由于包含装修费用,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同地段土地上同类毛坯房全装修住房认定为普通住房按以下原则确定通住房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全装修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期同地段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一)全装修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期同地段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 2倍以下的,只要同时满倍以下的,只要同时满足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条件,可认定为普通住房。
足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条件,可认定为普通住房 n n(二)全装修住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期同地段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二)全装修住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期同地段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 2倍(含倍(含2 2倍)以上的,倍)以上的,无论是否满足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条件,一律不得认定为普通住房无论是否满足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条件,一律不得认定为普通住房 二、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问题二、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问题二、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问题二、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问题n n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一)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首次只购买一套住房;(一)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首次只购买一套住房;(二)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住房的;(二)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住房的;(三)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住房的三)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住房的。
三、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和时限三、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和时限三、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和时限三、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和时限n n地税机关应按如下程序和时限审核普通住房契税税收优惠事项(房地产公司批量代办契税税收优惠地税机关应按如下程序和时限审核普通住房契税税收优惠事项(房地产公司批量代办契税税收优惠事项的,不适用本规定)事项的,不适用本规定) n n(一)申请(一)申请 申请普通住房契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申请普通住房契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申请人” ”)到购房所在地县)到购房所在地县( (市、区市、区) )地税机关征收窗地税机关征收窗口申请税收优惠口申请税收优惠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资料: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资料:n n((1 1)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n n((2 2)购买房屋的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房屋的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n n((3 3)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n n((4 4)购买房屋原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房屋原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n n((5 5)家庭唯一住房相关证明;)家庭唯一住房相关证明;n n((6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二)受理n n1. 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n n2. 2.岗位职责岗位职责n n((1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n n((2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受理;受理;n n((3 3)征收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征收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和注明日期由,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审查(三)审查n n1. 1.初审初审n n((1 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n n((2 2)岗位职责:)岗位职责:n n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征收窗口负责人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征收窗口负责人审核n n⑶⑶时限:时限:2 2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 n n2. 2.复审复审n n⑴⑴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负责人n n⑵⑵岗位职责:岗位职责:n n在县(市、区)地税机关授权范围内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审核权限内的减免税签署审核意见在县(市、区)地税机关授权范围内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审核权限内的减免税签署审核意见n n超出本级审核权限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地税机关税政部门审核超出本级审核权限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地税机关税政部门审核n n⑶⑶时限:时限:2 2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 n n(四)决定(四)决定n n1. 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负责人或税政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负责人或税政部门负责人n n2. 2.岗位职责:岗位职责:n n((1 1)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n n((2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不予同意意见及理由。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不予同意意见及理由n n3. 3.时限:时限:2 2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 n n(五)告知(五)告知n n1. 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n n2. 2.岗位职责:岗位职责:n n((1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n n((2 2)对不予减免税的,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对不予减免税的,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n n3. 3.时限:时限:1 1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n n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n n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n n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85%的,对新公司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50%的公司。
的公司 n n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不征收契税 n n三、公司合并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n n四、公司分立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n n五、企业出售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30%的职工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n n六、企业破产六、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n n七、债权转股权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权属,免征契税 n n八、资产划转八、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n n九、事业单位改制九、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超过30%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n n十、其他十、其他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n n本通知执行期限为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2012年年1 1月月1 1日至日至20142014年年1212月月3131日 营业税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n n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收营业税 n n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2002 1652002 165号号号号 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n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学习完毕 谢谢!谢谢观赏谢谢观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