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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合伙企业法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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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 ,2006年8月27日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合伙企业法》修订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加之民间投资、风险投资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合伙组织形式的不同需要,使旧的《合伙企业法》难以适应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改,1、促进民间投资需要修改合伙企业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投资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客观上需要大力发展民间投资民间投资的投资人因投资形式、经营理念、资本额度等条件限制,需要法律提供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中的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法人合伙等供其选择2、发展风险投资需要引入有限合伙制度国内外经验表明,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技术创新的有效方式之一是风险投资,其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由于旧的《合伙企业法》未规定有限合伙,而且有的条文对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国风险投资难以采用这一制度3、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迫切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我国出现了大量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由于各种专业服务机构没有多少资本,仅以其专业知识与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要求每一个人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许多无过错合伙人承担因其他合伙人过错所导致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异地分支机构合伙人独立开展业务所引起的债务也负连带无限责任,从而限制了这类机构的发展迫切需要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责任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规定,明确采用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新旧合伙企业法的区别,,新旧合伙企业法的区别,总则;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增); 有限合伙企业(新增);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破产问题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比较】新法增加了合伙企业保护的主体,由原来的二个增加为三个,增加保护的主体为“债权人”,,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比较】本条将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和无限合伙(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两类三种,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另外,旧法对于设立合伙企业主体的规定都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未明确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如公司等法人组织利用合伙形式进行投资经营的可能。

      因此,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删除了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范围的限制,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比较】新增条文,对普通合伙人的主体作了除外的规定同时,这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以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另外,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从事的活动涉及公共利益,不宜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比较】本条是关于税收的规定纳税的主体为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业 这意味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是合伙企业同公司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比具有吸引力的地方旧法没有对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规定这次修改,对合伙企业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普通合伙企业,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比较】新法的合伙人不局限于自然人,也不限定于无限责任者对设立合伙企业时的出资要求是“认缴”或“实际缴付”,所以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本条还增加了兜底条款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比较】新增法条要求普通合伙必须亮明身份,不应称合伙企业为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比较】在旧法第14条基础上修改增加了但书条款增加“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和伙事务执行,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处分、合伙事务执行上体现更多当事人的体现了意思自治、私权神圣的精神。

      如:,,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比较】基本同旧法规定但增加了一个重要的除外条款,如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对外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时无须一致同意的约定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比较】基本同旧法规定,但增加了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除外条款,只要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排除了优先购买权的从约定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责任 【比较】本条排除约定的可能,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无效,即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比较】 该条在旧法为31条的规定基础上进行了修正最为重要的是将旧法硬性的一致同意事项修改为弹性的一致同意事项,即增加了但书规定,有特殊约定的,无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约定表决,新法增加了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变更,删除了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一款规定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比较】本条在旧法第三十三条的基础增加了允许合伙人减少出资的规定删除了增资用于扩大经营规定或补亏用途上的限制入伙、退伙,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比较】同旧法第四十八条,但将赔偿的对象由合伙人修改为合伙企业,如此修改是因为对合伙人的此类赔偿应当归入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四十八条第2款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比较】新增加了:合伙人为自然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时,可以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类型也相应转变,不同意时则发生退伙。

      当然退伙是法定的,具有强制性,合伙人不能在合伙协议中作出与之相反的约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即产生退伙的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二)、 (三)、(四)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比较】本条是关于除名的规定,同旧法第五十条,但是新增加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只有30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章均为新增内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专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对这一情况予以公示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责任形式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的内容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削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本章均为新增内容),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修改后的合伙企 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不同于普通 合伙企业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这与普通合伙人相区别2、第六十九条 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明显区别于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硬性利润分配规定如此规定可极大地鼓励投资3、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明显区别于本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普通合伙人只有在合伙协议有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同合伙企业交易理由: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参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故当其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一般不会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4、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明显区别于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普通合伙人竞业义务的负担。

      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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