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非法所得课税合理性.doc
5页浅论非法所得课税合理性摘要:对非法所得征稅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稅源,也有利 于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本文主要以税收的基本原 则为切入点,通过非法所得与应稅所得概念的比较,以及非 法所得可税性分析方面,论述对非法所得课税的合理性关键词:非法所得;可税性;税法基本原则当前,非法收入已成为贫富分化、社会公平失衡的主要 原因之一大量的非法收入游离于税收之外,不仅导致税收 收入大量流失,阻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也导致政府形象受 损,社会矛盾加剧虽然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 非法收入应否征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非法收入课税已 普遍为学界所接受,我国的税务实践在此问题上已取得很大 进步1998年,沈阳市地税局发布了《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 时服务人员税收征管办法》以及2006年,《财政部、国家稅 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将在娱乐、服务业提供临时服务取得报酬的择校费等纳入所 得税的征收范围,这表明,对非法所得征税已成为我国税收 发展的必然趋势一、”应税所得”与”非法所得”“收入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指民事主体所 占有的特定财物其客观上表现为一定财物,本身没有合法 或非法的区别,只有当其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为民事主体发生 了联系,才会产生适法性的问题。
[1]由于法律关系客体 本身不存在合法、非法的区别,那么非法所得则是指收入的 取得方式和途径存在瑕疵也就是说收入的取得方式不符合 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应税所得是指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或提供相关劳务而 获得的收入或报酬在我国,应税所得尚无统一的定义但 是综合各理论来看,”应税所得” 一般需要具备合法性和连 续性两个要素例如,马国强在其所著的《稅收学原理》中, 将应税所得定义为”应税所得是企业单位及个人在法律许 可范围内连续获得的能够增加经济能力的货币进款”刘剑 文在其所著的《税法专题研究》第一版中,其将应税所得定 义为法人或自然人在特定时间(通常为1年)所具有的,合 法来源性质的连续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其在2006 年所著的《稅法专题研究》第二版中虽然将合法性从应税所 得的特征中剔出,但对应税所得仍采用了这一概念合法性 是否是应税所得的构成要素?本人认为之中观点有待商榷 理论上,关于应税所得的理论学说主要包括”流量学 说”、”周期性学说”、”纯资产增加学说”以及”所得源 泉说”而几种学说的不同点在于征稅客体的范围界定,而 非对征税客体是否合法进行价值判断;实践中,我国并没有 哪部法律法规将”合法性”作为征税客体的特征之一。
我国 法律对于应税所得并没有给予统一的定义,而是釆用列举的 方式,但都没有明确将非法收入排除之外综上所述,应税所得的确定取决于稅收的要素,强调的 是存在可征税的利益而非法所得强调的是法律对收入取得 方式或途径的价值判断因此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并 不互相排斥二、非法所得之可税性分析可税性是张守文教授在2000年提出的,他认为”征税 是否合理,不应仅看经济上的承受力,还应看征税是否平等, 是否普遍等方面;征稅是否合法,不应仅看是否符合狭义上 的制定法,而且更应看是否合宪,是否符合民意,是否符合 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2]该理论研究的着重点是如何在立 法上有效界定征税范围,确保国家征税具有可行性和合法 性可税性包括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前者是 指征税经济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后者是指征税法律上的合 理性和合法性首先,从经济上的可行性来看,”非法所得 从形式上来看可以是收入也可以是财产或其他收益,但无论 是哪种形式,均符合收益性标准” [3]存在收益即存在征税 经济上的可能性其次,从法律层面而言,对非法所得课税 也具有合理性它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所要求的税赋应当由社 会成员普遍、平等分担,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 平。
在合法性方面,对非法所得征税也不存在障碍事实上, 对于非法所得征税问题的讨论主要是理论问题,我国税务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所得均未将非法所得排除在外因 此,对非法所得征税不存在违法问题事实上,在现实的税 收征管过程中,也不可能将非法所得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三、非法所得课税契合税法的基本原则之要旨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赋稅法律规范,在赋税 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普遍价值,任何赋税活动都必须遵循和贯 彻的根本法则或标准[4]税法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 稅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确立税收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 准则对非法收入课税的合理性在于其是税法基本原则的必 然要求一)对非法所得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合理的税收应当是公平的,这种公平标准就是课税时 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袒”,每个都应按照自己能力的比例缴纳 赋税[5]稅收公平原则即”稅收”面前人人平等税收公 平包括税收普遍原则和税收平等原则普遍原则,要求税收 负担应普及到每个社会成员,对每个成员税负负担的应一视 同仁,不偏不倚平等原则即根据负担能力确定每个成员税 负的大小随着世界稅收法治化的深入发展,税收公平原则 已为多数国家所接受,并逐渐发展成为各国税收制度的首要 准则。
税收的本质是公共产品的对价国民之所以应就其所得 缴税,原因在于其每一项活动都是在消费公共产品,享受公 共服务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其有义务为其消费行为支付 对价非法所得的取得者的经营活动与合法所得者的经营活 动一样,都在消费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其理所当然地要为 此支付对价,承担纳税义务如果国家仅对合法收入征税, 不仅降低非法收入者实施非法行为的代价,也会抑制合法经 营者最近守法的积极性,造成新的不公平事实上,合法 经营与非法经营本身之间的不公平与是否对两者进行征税 的不公平问题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对非法所得征税虽然 不能改变前者的不公平,但至少会防止新的不公平的产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