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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的题目是“税收征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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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章第九章 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征管法概述第二节 税务管理第三节 税款征收第四节 税务检查第五节 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节 涉税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第七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第一节 征管法概述一、征管法的概念二、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管 三、遵守主体–税务行政主体:征税机关–税务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四、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征管法的概念• 征管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 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修订;2001年修订 –广义: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此外,刑法中有关危害 税收征管罪的有关规定,也是税收征管法的有机 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6.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1.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2.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1.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提供 纳税咨询服务; 2.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义务素质; 3.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 服务,尊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 4.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不征或少征 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或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 5.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6.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制法活动依法进行监 督; 7.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职责 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9.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0.在法定的某些行为中应有回避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 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 3.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4.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 利; 5.有权控告有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1.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2.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的信息; 3.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 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法;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 行职务;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1.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 其它与税法相低触的决定; 2.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 检举人保密第二节 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三、纳税申报四、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税务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二)变更税务登记(三)停业、复业登记(四)注销税务登记 (五)银行账户的管理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3.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分为以下两类: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 人,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 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 ,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场所,除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外,该 分支机构还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 一地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 登记手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 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 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 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 提供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 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税务机关 1.建立分户档 案 2.打印税务登 记证件开业 登记纳税人 报送税务登记 申请报告和有 关资料纳税人 填写税务 登记表及 附表税务机关 审核及核 定纳税事 项纳税人 领取税务 登记证件 和税务登 记表变更税务登记1.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2.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3.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1.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3.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但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 4.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期限; 5.增减注册资本; 6.改变隶属关系; 7.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8.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9.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自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 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 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 机关申报办理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变更 登记纳税人 报送变更 申请书及 有关资料纳税人 填写变更 税务登记 表税务机关 重新核定有 关登记事项税务机关 1.将有关事项存入分户 档案 2.修改税务登记内容, 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 1.取回变更登记表 2.领回变更后的税务 登记证停业、复业登记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 经营期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 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 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 2.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以实地审核),应当 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 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纳 税人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就地予以封存 3.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 应调整原来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

      具体调整的时限 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停业、复业登记4.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税所得 5.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 提出复业登记,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 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 票,纳入正常的管理 6.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 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税务登记 7.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 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 收管理注销税务登记1.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2.注销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3.注销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4.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消以及依法应当 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对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或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1)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2)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被撤消; (3)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 (4)纳税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它情况。

      注销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 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它税务 证件;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的纳税人,应按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 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机内查询注销 税务 登记纳税人 报送注销申 请及有关资 料管理科室 审核申请及有 关资料,查询 发票、申报征 收记录票证科室 检查发票是否缴销完毕,《发 票领购簿是否缴回》管理科室 核发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 填写完毕征收科室 将注销登记户销账票证科室 将注销登记户销账征收科室 有无逾期申报、未纳税;保 证金是否结清稽查科室 有无在查案件1.注销登记清理资料; 2.向有关科室传送《注销税务登记 通知书》; 3.对迁出户开具《迁移通知书》稽查科室 选案、综合环节银行账户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 其他参考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 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账簿、凭证管理(一)设置账簿的范围(二)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三)账簿的保存和管理(四)税控装置的安装和使用设置账簿的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 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算。

      •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 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 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 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 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1.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 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 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 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 、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纳税人 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 凭证及其它资料税控装置的安装和使用•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 装置 •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 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 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概念 –是指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 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 为• 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 –时间要求 –内容要求 –方式要求 –延期申报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1.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 税法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 2.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 税义务后,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 款 3.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 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扣缴义务人作为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税务资料时间要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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