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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72-9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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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名】: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副 题 名】: 【起草单位】: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编 【标 准 号】:            SL 72-94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发布日期】:            1994年3月9日 【实施日期】:            1994年5月1日 【批准文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 72-94的通知                    水科教[1994]103号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批复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     系》(能源技[1988]12号)的要求,对原《水利经济计算规范SD 139一85》(试行)进     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名称     与编号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 72-94,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     起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为本《规范》今后     的修订提供依据,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   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1985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水利经济计算规范》   SD 139-85(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   流域、区域规划和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可适当简化   1.0.3 进行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必须重视社会经济资料的调查、搜集、分析和整理等   基础工作调查内容应结合项目特点有目的地进行引用调查、搜集的社会经济资料时,   应分析其历史背景,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与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换算。

         1.0.4 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应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应从国家整体角度,采用影子价格,分析计算项目的全部费用和效益,   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净贡献,评优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财务评价应从项目财务角度,采用财务价格,分析测算项目的财务支出和收入,考察   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1.0.5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也应重视财务评价     对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无财务收入或财务收   入很少时,应进行财务分析计算,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行需由国家补贴的资金数额和需采   取的经济优惠措施及有关政策   1.0.6 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应都把项目作为整体   进行评价     在进行项目方案研究、比较时,应根据项目的各项功能,对项目的投资和年运行费进   行分摊,分析项目各项功能的合理性,协调各项功能的要求,合理选择项目的开发方式和   工程规模费用分摊的办法见附录B   1.0.7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计及资金的时   间价值,以动态分析为主,辅以静态分析。

         1.0.8 水利建设项目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     正常运行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或按以下规定研究确定:     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工程    30~50年     大、中型水电站             40~50年     机电排灌站、小型水电站         15~25年   1.0.9 资金时间价值计算的基准点应定在建设期的第一年年初投入物和产出物除当年借   款利息外,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   1.0.10 本规范主要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准则和一般的计算方法,并侧重于   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以及综合利用等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水力发电、航运和水   土保持等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还应参用各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2  国民经济评价   2.1 一般规定   2.1.1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费用和效益应尽可能用货币表示;不能用货币表示   的,应用其他定量指标表示;确实难以定量的,可定性描述   2.1.2 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应计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应分析计算   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计算项目费用和效益时,应防止遗漏和避免重复   2.1.3 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的税金、计划利润、国内借款利息以及各种补贴等,均不应   计入项目的费用或效益   2.1.4 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投入物和产出物应都使用影子价格在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前   提下,也可只对其价值在费用或效益中所占比重较大的部分采用影子价格,其余的可采用   财务价格     主要投入物和主要产出物的影子价格应根据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计算非主要投   入物和非主要产出物的影子价格可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规定的影   子价格   2.1.5 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时,应采用国家规定的12%的社会折现率对属   于或兼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可同时采用12%和7%的社会折现率进行评价,   供项目决策参考   2.2 费用计算   2.2.1 项目费用     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包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年运行费   2.2.2 固定资产投资   2.2.2.1 固定资产投资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规模所需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以各   种方式投入的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工程的全部建设费用。

         2.2.2.2 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资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编制   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资应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计算不属特殊重要的大型水   利建设项目,如受条件限制难以采用附录D的方法进行投资编制时,也可按附录E进行计算     按附录E计算项目主体工程投资时,应增加工程设计概(估)算中未计入的间接费用   2.2.2.3 配套工程投资可采用典型设计的扩大指标或参照类似   工程估算对所用指标应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和可靠性   2.2.2.4 水利建设项目投入物的影子价格,应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     (1)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进口或出口的外贸货物;     (2)不影响国家进口或出口的非外贸货物;     (3)劳动力和土地等特殊投入物     当投入物的类型难以判别时,宜在供选择的投入物的几种价格中选用对项目国民经济   评价不利的价格   2.2.2.5 水利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合理工期和施工计划,作出分年度安排   2.2.3 流动资金   2.2.3.1 水利建设项目的流动资金应包括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购买燃料、材料、备品、   备件和支付职工工资等的周转资金,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类似项目分析确定。

         2.2.3.2 流动资金应从项目运行的第一年开始,根据其投产规模分析确定   2.2.4 年运行费   2.2.4.1 水利建设项目的年运行费应包括项目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每年所需支出的全部   运行费用,可根据项目总成本费用调整计算   2.2.4.2 项目运行初期各年的年运行费,可根据其投产规模和实际需要分析确定   2.3 效益计算   2.3.1 计算原则   2.3.1.1 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应按有、无项目对比可获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   2.3.1.2 水利建设项目应采用系列法或频率法计算其多年平均效益,作为项目国民经济评   价的基础对于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建设项目,还应计算设计年及特大洪涝年   或特大干旱年的效益,供项目决策研究   2.3.1.3 水利建设项目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各年的效益,应根据项目投产计划和配套程   度合理计算   2.3.1.4 水利建设项目对社会、经济、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应采取措施补救,未能补救   的应计算其负效益   2.3.1.5 水利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余值和流动资金,应在项目计算期末一次回收,并计入   项目的效益。

         2.3.1.6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除应根据项目功能计算各分项效益外,还应计算项目的整   体效益   2.3.2 防洪(防凌、防潮)效益   2.3.2.1 水利建设项目的防洪效益应按该项目可减免的洪灾损失和可增加的土地开发利用   价值计算,以多年平均效益和特大洪水年效益表示   2.3.2.2 采用系列法计算多年平均防洪效益时,所用的系列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如缺少   大洪水年,应进行适当处理   2.3.2.3 洪灾损失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类:     (1)人员伤亡损失;     (2)城乡房屋、设施和物资损坏造成的损失;     (3)工矿停产,商业停业,交通、电力、通信中断等造成的损失;     (4)农、林、牧、副、渔各业减产造成的损失;     (5)防汛、抢险、救灾等费用支出   2.3.2.4 各类防护对象受洪灾后的损失,应根据供水淹没深度、淹没历时,结合各地区的   具体情况分析计算     (1)受淹农田洪灾后可采取补种措施的,其损失应按损失产值与补种后产值的差值,   加补种增加的费用计算农田受淹增肥显著的,可适当估算其增产效益,从洪灾损失中扣除     (2)受淹公、私财产的损失,应按修复或补救或清理费用计算。

         2.3.2.5 水利建设项目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各年的防洪效益,应根据防护区社会经济发   展规划和防洪安全设施建设计划,预测估算   2.3.2.6 防凌和防潮的效益,可参照本规范2.3.2.l款~2.3.2.5款的规定,结合具体情   况分析计算   2.3.3 治涝(治碱、治渍)效益   2.3.3.1 水利建设项目的治涝效益应按该项目可减免的涝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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