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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财县管乡用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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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9;美心
  • 文档编号:215072613
  • 上传时间: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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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文章《乡财县管乡用改革方案》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含街、镇,下同)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乡级财政财务管理新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总要求,强化县乡两级财政的预算约束力,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增大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保证各项正常支出需要,逐步缓解乡级财政困难,杜绝新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县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县乡两级财政所得利益仍按县政府《关于调整县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足府发[20__]67号)文执行二)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乡财政所在县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调整预算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乡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乡所有,资金结余归乡用,县财政不集中、不平调四)财务审批权不变乡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按规定程序审批五)债权债务主体不变乡本级原有债权债务仍由乡享有和承担,不得放松债权管理,不得推诿债务偿还三、主要内容县对乡实行“机构统管、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购卖统办”的管理方式,县财政局管理并监督乡财政收支。

      一)机构统管乡财政所的人、财、物上划县财政局,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县财政局负责乡财政所岗位设置、业务考核和文明创建等工作,人员安排征求乡党委政府意见二)预算共编县财政局根据乡财力情况,按照“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于每年11月份下达乡次年财政收支预算控制数,乡财政所根据控制数,按照“一保吃饭、二保运转、三保还债、四保建设”的原则和顺序,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乡编制的财政收支预算、部门预算以及年度调整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代会批准,乡组织实施三)帐户统设取消乡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原开设的一切帐户,由县财政局在乡金融机构统一开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村级资金专户”、“支出户”四个帐户所有权归县财政局,使用权归乡,县财政不平调四)集中收付县财政局具体负责乡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集中收付工作1、收入管理程序乡工商税收入由国、地税部门征收直接缴入县财政金库,其他所有收入(包括征收的预算内外税费收入)一律缴入乡“结算专户”其中属预算内的收入由乡财政所填制缴款书直接上划县财政金库;属预算外按规定应上交县级的资金,由财政所直接从“结算专户”上划到县财政相关专户;属乡本级的收入留在“结算专户”中。

      2、支出管理程序县财政调度的资金直接汇入“结算专户”乡根据“结算专户”中资金存量,按照规定的支出原则和顺序,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后,属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部分的,资金划拨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属村经费支出的,资金划拨到“村级经费资金专户”;属于运转、偿债和建设经费支出的,资金划拨到“支出户”,按照计划支付工资专户”、“村级资金专户”、“支出户”不得接收除“结算专户”以外的其他任何资金五)购卖统办乡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提前一个月填制《**县政府采购申请表》,乡财政所初审,由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资金从乡“支出户”划拨到政府采购中心,用于支付采购货款乡变卖处置财产物资,须报经县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再组织资产评估评估完成后由县国资管理部门组织处置变现,所得资金缴入乡“结算专户”,按批准用途使用四、改革配套措施(一)做好“四清”工作要对乡债权债务作进一步清理,登记造册,报县财政局备案;要对乡帐户、财政所机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对各种票据进行清理和核销。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二)做好机构、人员调整工作县编办要根据乡财政所机构和人员的清理情况,报县编委同意后,重新调整编制三)做好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乡财县管乡用管理办法的实施,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县财政局要对财政所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工作量大,县财政局要争取市财政的支持,安排必要的资金,加快网络信息建设,提供信息网络技术作支撑四)严明纪律,确保乡财县管乡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街镇乡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准私分集体资产、滥发财物,一经发现,全部没收上交县财政,并追究街镇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不准使用非规定收据、私设小金库、擅自开设帐户、收入坐支和体外循环,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试行六、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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